超市批發零售企業服務商標如何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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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何申請“超市”、“批發零售”服務商標?
有必要對批發零售在商標注冊申請的現狀做個介紹。
一、商標注冊申請現狀
1. 超市、批發零售服務的商標注冊申請目前尚未被接受
它不屬于規范名稱,即未被《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所收錄。其后果是,通過國內注冊申請程序的申請人只能在補正中刪除“批發零售”,或替換成諸如“替他人銷售”的規范名稱,最終也無法通過商標注冊申請保護其“批發零售”服務。
通過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體系延伸到中國的批發零售服務將被直接被駁回,只能刪除,不能替換成第35類的其他相關服務,如“推銷(替他人)”等。
商標局《關于國際分類第35類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對超市服務在商標注冊申請、商標確權維權領域產生了持續且深遠的影響,使“批發零售”成為爭議較大的服務名稱。
在該批復中,商標局根據當時《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八版)第35類的注釋“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認為第35類現有的服務項目不包括商場、超市服務或商品的批發、零售服務,不接受商場超市服務或商品的批發、零售服務項目上的注冊申請,并認為批發零售服務不屬于推銷(替他人)或不構成類似。
如根據第九版之后的尼斯分類,商標局作出的上述批復理應不再適用。為減少爭議、保護商標權利人、維護市場穩定,商標局有必要對該批復的現行有效性作出說明。
2. 超市、批發零售服務被有限接受
商標局在第35類中新增7個醫藥領域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目的是為更好保護已使用商標權利人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在《關于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3509類似群中設立“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和“獸醫用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商標局在該《通知》中對批發零售服務的下列解釋可見,在醫藥領域中的服務企業“將商品的集中和歸類(運輸除外)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是一項為鼓勵顧客購買而提供的服務總和,可通過傳統實體商店,也可通過互聯網等銷售平臺提供”,實質上與超市商場等批發零售業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內容和范圍是一致的。
雖然商標局只是非常有限和保守地在上述醫藥領域接受了7個批發零售服務,但我們從中似乎看到批發零售服務正在逐步被接受。批發零售是一國經濟的主要部門,是經濟活躍和發展的重要體現。如果批發零售服務不能在我國受到商標注冊的保護,將不利于維護眾多批發零售企業的商標權利和已有的市場秩序,并對國家的經濟和市場造成不利影響。
鑒于批發零售服務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現實地位,商標局有必要在批發零售上作更多開放性的嘗試,并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商標注冊實踐接軌。
二、商標確權維權現狀
在司法實踐,不同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對該批復的適用,以及“批發零售”服務與“推銷(替他人)”作出自己的理解,并力圖對批發零售提供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1.商標確權
1)行政機關的認定
商標局網站上發布數據顯示:商標局和商評委于2007至2013年間,在商標管理案件、異議案件、異議復審案件和爭議案件中認定了50多件第35類上的馳名商標。
超市--美商沃爾瑪連鎖商店公司和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批發零售市場--北京秀水街市場有限公司等,均為主要批發零售行業及該行業領域內的主要服務提供者,被認定馳名的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35類:推銷(替他人)”。
由此推論出,商標行政機關認為“推銷(替他人)”是“批發零售”服務最接近和匹配的服務項目,這些批發零售商的批發零售服務與“推銷(替他人)”是相同類似服務,這也符合現實狀況,即只有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可以涵蓋批發零售服務。通過“推銷(替他人)”對批發零售服務進行商標注冊保護,也是出于批發零售服務不被接受的無奈和變通之舉,其目的是為了調和法律規則的缺位和市場客觀需求之間的矛盾。
2)司法機關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例顯示法院的觀點與行政機關馳名商標認定的數據存在不一致。
批發零售服務提供者對其批發零售服務上的商標的注冊保護和使用,是通過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來實現的。而終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零售服務不屬于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服務,判決的邏輯和依據來自商標局2004年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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