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秘密轉讓以后,受讓方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16 10:39:52 瀏覽: 次
技術秘密是一種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不受專利法保護,企業一般通過保密措施進行保護。
技術秘密可以完全讓與他人。技術秘密轉讓后,受讓人有完全處置該技術秘密的權利,包括將其申請專利。
技術秘密轉讓后,將該技術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受讓人,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案例:
2008年6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雙方約定:A公司將其擁有的一項技術秘密轉讓給B公司,B公司付給A公司300萬元轉讓費,其中50%轉讓費在合同簽訂當天給付,剩余50%轉讓費在6個月后給付。
B公司于2008年11月將該技術秘密申請了專利,但逾期未給付剩余的50%轉讓費。
A公司以B公司未給付余款導致合同無效為由,主張該技術秘密的專利申請權應歸A公司所有。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轉讓合同為有效合同,轉讓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合同生效后,B公司對涉案技術秘密擁有完全處置權,該專利申請權應歸B公司所有。至于合同余款,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對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合同有效存在的基礎是作為合同標的的技術客觀上處于秘密狀態。在合同簽訂前該技術處于保密狀態,且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至于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付全款或者轉讓方泄密等,與合同的有效性無關,屬于未履行或違反合同義務,應當由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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