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用戶界面(GUI)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的審查標準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25 17:30:45

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 GUI)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操作用戶界面。用戶通過使用鼠標、觸控屏等輸入設備操縱屏幕上的圖標或菜單選項,以選擇命令、調用文件、啟動程序或執行其它日常任務。
由于GUI的便利性以及用戶使用習慣養成后的難以改變,導致GUI在產品設計上能夠產生強大的增值效益,促使企業越來越重視GUI設計和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于2014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六十八號令中首次將GUI納入我國專利法的保護范圍,2014年內我國關于GUI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就超過了5000件,以后的每年申請量都在持續增加,可見申請人對于GUI的保護意識非常之高,也同樣表明GUI的商業價值巨大。
結合近幾年的審查實踐,以下對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帶有GUI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的對比判斷標準、試用軟件公開性等,作一歸納總結。
對于帶有GUI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而言,組合對比的判斷規則一直是審查中的難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一段時間的摸索,這類案件的審查標準正逐步明晰。
其一,從判斷主體來說,帶有GUI的外觀設計專利與一般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本質區別。判斷主體依然是一般消費者,且為法律上的擬制人,需要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個方面予以規制,對GUI的常用設計手法的常識性了解是認知能力的一個方面。
其二,關于什么是設計特征以及哪些設計特征可以組合?筆者認為,要回歸GUI的設計本質,對于GUI界面來講,其特點在于:一是在三維空間存在多個層級,二是其靜態界面通常采用網格化布局的框架結構,因此具有相同或相近用途的同一層級或區塊的設計特征以及GUI的常見控件通常可以進行組合。另外,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外觀設計的組合對比僅用于解決現有設計特征的簡單拼湊,而非創造性標準。審查實踐中對于組合要求十分嚴格,首先要有組合啟示,也就是在現有設計中存在這種組合的先例,其次組合方式只有替換、拼合、重復排列等常見形式,且要求原樣或僅為細微變化才能進行組合。
其三,在GUI無效案件的組合判斷中,基于觀察的方便,合議組嘗試將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特征組合后的視圖進行比較,這是一種評述方式的創新,也完全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要求。因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此處明確提到是與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當然這種組合視圖要以設計特征原樣或僅作細微變化為前提。
其四,在判斷思路上,與一般外觀設計專利類似,首先應比較兩者的相同點和區別點,之后以現有設計群為客觀參照系,將相同點和區別點放在整體設計中進行分析,最后根據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綜合得出判斷結論。但是,針對GUI的特點,也有一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1.各類GUI的保護范圍和關注點不盡相同,比如,同級菜單的界面沒有順序要求,而多級子菜單界面往往具有嚴格的順序,動態GUI的保護范圍包括關鍵幀和動態過程,而動態軌跡和變化過程可能會更引起一般消費者關注;
2.外觀設計對比判斷主要考慮整體視覺效果,但是專利法的主旨是鼓勵和保護創新,因此在對視覺效果的影響因素中,創新高度也要酌情考慮,比如GUI中的某個區塊長度、寬度可以通過簡單調整軟件參數來實現,如果這種變換沒有帶來獨特的視覺效果,則不宜分配較高的權重,亦即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微小或甚至不考慮;
3.關于GUI外觀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應當基于不同類型的GUI有所不同,比如,對于單個靜態的GUI界面來說,界面布局是關注的重點,而對于多界面的GUI及動態GUI,單個界面的布局往往并不能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決定性影響。
最后,我國帶有GUI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標準是基于整體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既不同于美日韓為主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下的非顯而易見性判斷標準,也不完全等同于歐盟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下的整體觀感的判斷標準,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而是要探索與我國工業設計水平相適應的審查標準。(樊曉東,復審委外觀申訴一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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