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宣告無效案例:博客、論壇內容可以作為證據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25 17:31:58

專利法 第23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也就是說,如果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或者設計,是會破壞該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的。
那么,博客作為一種公開途徑,能夠作為現有技術后者設計的證據,來宣告專利無效嗎?
請看以下案例:
2017年12月,請求人A針對某外觀設計專利B(授權公告號20133015XXX.X)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無效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并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新浪博客用戶“XX1”發表的名稱為“**進口**”的博客打印件,網頁顯示的發表時間為2011年11月11日。
證據2:##論壇的用戶“XX2”發表的名稱為“專業***測定儀”的主題帖打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網頁顯示的發表時間為2009年11月21日。
請求人認為,證據1和證據2公開的產品與涉案專利為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其公開日均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均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
經過審理,最終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合議組認為:
新浪博客用戶可以對其已發表的博客內容進行編輯修改,而且即使經過修改編輯,在其博客中也不會留下修改痕跡,博客的發表時間也不會發生變化,因此不能確認新浪博客內容的公開時間即其上顯示的發表時間;而對于公信力較弱、管理不規范的論壇網站,也不能確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
可見,當將博客或論壇的公開內容作為現有技術或設計的證據使用時,應當考慮其修改的難易性以及是否具有公信力,管理是否規范等諸多因素。
關鍵詞: 知識產權代理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