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公布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計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2-01-11 18:02:1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歐盟委員會公布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計劃
歐盟委員會已于2020年11月25日公布了一項旨在完善歐盟知識產權體系的行動計劃。
該計劃確定了歐盟認為必須采取行動加強和保護知識產權的5個重要領域。
本文將對委員會關于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具體計劃進行討論。
背景——SEP和網絡驅動市場的“新”創新系統SEP是一項保護發明的專利,并且必須是符合技術標準的專利。
現有數千種技術標準,眾所周知的標準包括3G和4G。
一臺現代筆記本電腦在設計中需要使用100多個技術標準,以確保電腦可作為符合標準的產品使用。
長期以來,SEP的所有權和許可一直是造成企業進入網絡驅動市場(如電信市場、相關服務和產品市場)主要障礙的因素。
在此類網絡市場中,如果網絡間的不兼容性造成一種網絡技術優于其他技術,那么發明人之間的競爭可能會導致巨大的沉沒成本。
因此,此類市場是最早要求真正的國際和競爭性技術標準化的市場之一,即對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作出統一規范,以克服耗費時間且浪費資源的技術競爭。
如今,技術標準化已發展成為網絡產業的主要驅動力,并建立了一種全新的形式,創新不僅需要合作,更需要全面的協同。
但是,由此導致的結果是長期以來用于保護專利權人創新收入的專利制度的局限性變得越來越明顯。
專利制度的重點是幫助專利權人保護其具有專利權的產品免受任何模仿性競爭的侵害。
但是,以向實施者開放技術標準化市場為目的的標準化理念與專利制度希望從市場中淘汰競爭對手的需求完全相反。
早期的SEP糾紛(俗稱“智能手機之戰”)導致全球范圍內的大量專利侵權訴訟。
這些訴訟是有關SEP許可的重要問題的體現:
-誰可以進入標準化但受專利保護的產品市場;
-準入的條款和條件是什么;
以及-SEP所有人如何能夠因其為標準做出貢獻而獲得合理的報酬?近年來,隨著聯網汽車越來越多地使用標準化網絡技術,智能手機戰爭已經蔓延至汽車市場。
此類糾紛也顯現出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即在作為標準創新者的一方和作為使用標準化技術實施者的另一方之間正確分配報酬的問題。
這其中的一個復雜的因素是,盡管實施者的產品和服務以網絡技術為前提,但其產品創造的價值至多只能被視為與標準化技術有關,但關系不大。
現在,隨著物聯網(IOT)和5G網絡技術(理論上可以通過5G連接無限數量的設備)的出現,世界正開始通過標準化技術使整體經濟網絡化。
因此,到目前為止,人們所遇到的問題可能成倍地增加,不僅會危及標準化技術的預期發展,而且會危及標準化過程中毫無疑問將獲得巨大成功的創新。
這將帶來許多負面影響:
如果貢獻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那么他們將會放棄標準化工作,而如果實施者面臨著不可預見的標準使用成本,那么他們也將不會使用標準化技術。
改進SEP許可委員會在其行動計劃中強調了SEP的重要性,特別是對于5G和物聯網的發展。
SEP不僅在目前訴訟發生較多的聯網汽車的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在健康、能源、智能制造、數字和電子領域也扮演者著重要角色。
在這方面,委員會指出,如果不使用SEP程序,將無法進一步發展物聯網,因此有必要制定在法律上穩定、有效和公平的SEP許可規則。
對于專利持有人和技術實施者而言,許可程序通常是比較昂貴的,因此必須使該程序更具可預測性。
任何必要的措施或改革都需要考慮2017年SEP通信中提供的指導原則以及與相關利益相關者的討論。
因此,委員會計劃在2022年第一季度前采取各種行動(包括改革),以建立法律確定性、改進SEP的聲明、許可和執行的框架。
此外,還將通過鼓勵受影響最大的領域采取行業主導的舉措來提高SEP許可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
此外,委員會正在考慮建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必要性審查系統。
目的是減少訴訟費用并提高法律確定性。
在適當的情況下(如必要),還應實施監管措施。
機會與挑戰總體而言,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表明委員會認識到SEP程序的重要性,并看到采取行動的必要性。
同樣可以理解的是,委員會希望在訴訟之外建立一個程序,以澄清標準中的技術的必要程度,因為這通常是訴訟中費用高昂且耗費時間的部分。
但是,委員會希望以何種方式,由哪個第三方來實施獨立的“第三方必要性審查”,以及這種做法是否會真正產生預期的效果(即更大的法律確定性和更少的爭議),這仍然令人疑惑。
委員會所設想的第三方評估程序只有在第三方的決定未被法院質疑的情況下才能減少訴訟。
但是,第三方評估需要一個裁判所,該裁判所最終將擁有比一審法院更高的決策權。
在這方面,這種第三方審查的合法性值得懷疑,而第三方決策的透明度也至關重要。
但是,如果可以通過上訴來質疑第三方的決定,那么增加法律確定性和減少訴訟費用的目的就無法達到。
據推測,上訴程序的結果可能是大部分第三方決定將由法院處理,并且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這樣做反而會產生更大的不確定性。
這甚至可能導致更大的障礙,特別是對于中小型企業,因為這樣將會產生額外的成本。
事實上,除了必要性審查,還可以考慮其他方法。
但是,無論如何都應該審慎地進行評估,因為建立與國家司法管轄權或法院并行的針對SEP的新司法管轄權或制度不會帶來任何益處,因此應予以避免。
此外,實際的操作層面也存在諸多困難,如第三方必須既具有相應標準的技術資格,又必須完全獨立。
對于每個標準來說,可能都難以實現。
這種困難的具體體現是標準制定機構一直拒絕任何形式的必要性測試,而寧愿只提供標準化過程框架,該框架依賴于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發明人提交的材料,但沒有要求提交的材料是無專利約束。
總而言之,委員會應該仔細考慮建立第三方必要性檢查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為SEP許可帶來好處,以及是否有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委員會最終的合理而善意的目標。
展望未來在承認SEP程序的重要性方面,委員會的行動計劃正在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但是其具體實施計劃存在分歧。
鑒于SEP對幾乎所有經濟領域的重要性都不斷提高,希望委員會能找到有效的方法,為SEP專利持有人和實施者提供有關SEP許可的更大的法律確定性。
無論如何,委員會應該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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