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專利制度對我國的影響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22 17:12:5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全球專利制度對我國的影響
各國的專利制度本來都是以本國的社會產業系統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
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不同,各自產業系統專利最佳保護程度也大相徑庭。
盡管專利制度的全球化總體上可能有助于全球經濟的發展,但由于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的差別,各國受這種全球化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
一般來講,發達國家對全球專利制度持歡迎態度,而發展中國家更多的是擔心。
因為全球專利制度的建立,將是各國在涉及專利方面的利益的一次大調整或重新分配,而全球化的有關規則又往往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
正因為如此,近年來國際上在與專利保護有關的立法、執法、申請、專利權的客體范圍、力度等問題上的爭執越來越頻繁、范圍越來越廣、層次越來越高,專利保護的國際協調已經成為影響國際經濟關系、同時也影響各國實力對比的一個重大問題。
更何況擬議中的全球專利制度,將對專利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專利的申請、檢索、審查、授權、生效,專利性標準、可授予專利的范圍、優先權的原則、無效宣告、訴訟等幾乎所有的程序內容和實質性內容作出協調和統一規定。
因此,全球專利制度的建立,必將對我國的經濟、科技、專利事業乃至政治產生巨大的影響。
1.專利保護程度專利保護程度對系統利益的影響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對知識創新利益的影響,二是對于知識使用(擴散)利益的影響。
專利保護程度越高,由知識創新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大,由知識使用(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小,反之亦然。
①因而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是越高越好,每個國家都會存在一個保護程度的最佳點,在這一點上系統利益達到最大。
這一個最佳點是由該系統具體的知識創新和知識使用情況的對比決定的。
我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低,創新能力還不強,面臨著技術知識的推廣應用問題,因此最佳保護程度較小;
而提倡全球專利制度的三大專利局所屬的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高,市場競爭主要圍繞著高新技術展開,而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投資多、風險大,需要較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因而其最佳保護程度較大。
盡管我國在部分技術領域的研究處于世界前列,加大這些領域的保護力度和壟斷程度對我國的經濟和科技總體來說是有利的;
但我國在大部分領域里的研究薄弱,與領先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在這部分領域加大保護力度則對我國的經濟和科技發展總體來看不利。
2.專利代理收入現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采取的是本地代理模式,即外國的發明人要想取得本國的專利,必須由本國的專利代理人或專利代理律師辦理相關事務,比如我國《專利法》第19條規定的強制代理條款,即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也即只能由本國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本國的專利申請事務。
采用這種模式,不但方便本國專利局處理專利申請的相關事務,降低專利局工作的難度,而且能夠為本國的專利代理行業帶來可觀的收入(主要是來自代理和翻譯費用)。
世界專利制度將可能采用自由代理模式,即專利申請人是否委托代理、委托哪一個國家的代理機構代理其申請事務,都由申請人自己決定。
采取自由代理模式,相當于對專利代理收入的重新分配,每個國家專利代理收入占世界專利代理收入的比重將發生變化。
一般來講,這種變化對申請外國專利較多的國家有利,而對接受較多外國申請的國家不利。
由于我國向外國申請的專利數量較小,接受的外國申請數量較多,因而我國專利代理收入占世界專利代理收入的比重很可能會下降。
這對我國的專利代理行業產生不利影響。
3.經濟發展當今世界經濟的發展是面向知識經濟。
誰擁有的專利數量大、質量高,誰就占據了有利的地位。
因此全球專利制度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是巨大的。
一方面,全球專利制度將使更多的國外技術在我國取得專利保護。
關鍵看我們能否善于利用這些專利技術:
利用得好,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會產生很好的效益;
否則不僅要繳付高額的對價,而且還可能會限制我國利用高新技術發展本國的經濟。
另一方面,促使專利保護從一國范圍走向多國范圍的動力是含有新技術的對外貿易,通過專利保護可以較長久地保證技術優勢,進而保證正常貿易的順利進行。
我國的對外貿易中,目前在貿易目的國進行專利保護的量很小。
但這并不意味著全球專利制度就必定只使發達國家經濟收益,而對我國的對外貿易促進不大。
這要具體分析我國國際貿易在貿易目的國進行專利保護量小的原因,是否還有非技術的制度、資金、經驗方面的因素存在。
若是,則可以根據全球專利制度的特點采取相應的對策,調整這些因素,從全球專利制度中取得盡可能大的利益。
例如,雖然目前我們對外貿易中,需要在貿易目的國進行專利保護的貿易絕對量較小,而且我國出口的產品種類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產品(針織、鞋帽、小商品……)上。
但是這種現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國并不是沒有可以出口的含高新技術的商品,只是我國市場經濟才發展了十年,資金、管理、市場預測等方面的能力同國外的大型跨國公司相比還有很大一段距離。
因而,如果國外市場前景不十分明朗,對PCT及各國專利申請程序不十分熟悉,在目前PCT高成本的制度下我國企業還不敢貿然支付過大的代價申請國際專利以開展對外貿易,或者根本拿不出這樣一筆錢來申請國外專利(目前,尤其是個人發明人,常有因缺乏資金而和國外公司或者港商合資申請專利的事例)。
僅僅因為跨不過這個高額專利申請費的門檻兒而使許多發明被排除在高新技術的對外貿易之外,這對我國參與世界貿易、增加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非常不利。
全球專利制度將大大減少申請國外專利的成本,使申請程序易于申請人掌握。
這必將大大增加我國的國外專利申請量,從而有利于我國含有高新技術的對外貿易。
4.專利申請量及科技發展目前我國向國外提出的專利申請與國外在我國的專利申請相比存在著比例嚴重失衡的現象。
我國向國外提出的專利申請每年大約只有幾百件,而外國在我國的專利申請數以萬計。
在信息存儲、電通信技術、光學和基本電子電路等高新技術領域,我國的專利申請總量中75%以上是來自外國的申請。
出現這一情況固然有科技發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但缺乏申請專利的經費是另一重要原因。
因此,全球專利制度的低申請成本顯然能夠增加我國申請全球專利的數量,但也會增加國外申請全球專利的數量,而且有可能加劇這種不平衡,加速國外以全球專利在我國高新技術領域內的“跑馬圈地”,使我國自身的技術創新在國外眾多專利的夾縫中艱難地進行;
但也會帶來更多更新的高新科技信息,可能使我國科技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做跨越式的發展。
關鍵在于專利政策是否能引導國內科技產業界采取正確的專利戰略充分利用國外的全球專利。
5.國家主權顯然,加入全球專利制度、由另外一個國際機構來對專利申請進行授權,意味著我們不得不考慮準備在專利授權方面放棄部分主權。
同時,我國將有可能失去獨立的對專利申請進行檢索、審查和宣布無效的權力,失去規定專利的“三性”標準、專利的保護范圍、對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和強制代理的權力,失去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技術申請專利的保密性限制、對違反我國法律、社會公德、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不授予專利的權力。
同時,現在我們還能對一些影響國家重大利益的外國申請利用一些非實質內容方面(如程序、手續)的條件進行限制、壓縮甚至駁回,而當我國加入全球專利制度后,則很難對他們進行限制。
6.語言既然建立全球專利制度的初衷之一是節省費用——當然包括翻譯費用,那么顯然全球專利制度的工作語言越少,就越有利于實現這一目標。
但如果漢語不是這個制度的工作語言,可能會使我國申請人增加申請全球專利的成本,也不利于我國的科研人員學習和跟蹤國外先進技術。
7.全球專利法庭全球專利制度可能建立專門的全球專利法庭,在美國、歐洲、日本、拉丁美洲、非洲、歐亞大陸等主要地區建立巡回法庭,審理與專利有關的專利授權、異議、侵權等案件。
這樣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國的專利司法。
如果這樣的制度建立,我國有必要爭取在中國也建立這樣一個巡回法庭。
8.專利權的客體范圍目前對包括基因序列、計算機軟件、轉基因動植物品種和商業方法等一些新技術是否列為專利保護范圍爭議很大。
雖然擴大對新技術的保護范圍有利于刺激國內相關領域的研究開發,有利于新技術的引進,還有利于國外對新技術的直接投資。
但是,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要求國內在相關領域有t一定的知識創新基礎和能力,否則只會在我們新技術開發道路上形成一條我們暫時還沒有能力越過的鴻溝,而鞏固了國外的優勢,拉大了國內外的技術差距。
9.專利行政管理和專利執法對每個參加全球專利制度的國家而言,如何對全球專利進行行政管理都是個難以回避的問題。
專利行政執法在我國專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專利制度中的行政執法權主要包括:
專利行政許可權、專利行政處罰權、專利行政強制權、專利行政確認權以及專利行政裁決權,各項權力又由相應的行政職權組成,從而構成一套寬嚴相濟的權力系統。
全球專利制度建立以后,有些權力會被削弱甚至被取消,比如專利行政許可權和確認權,有些權力需要被加強,因而需要在履行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合理地設置各項權力和職權,以維護國家主權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10.本國的專和J制度在全球專利制度建立后,參與全球專利制度的各個國家,應該一定程度上保留本國專利制度,獨立于全球專利制度之外,與全球專利制度建立起合理的關系,但也可能最后會被全球專利制度取代。
同時,全球專利雖然有諸多優點,但可能會有某項技術只希望在一國得到保護,因而應保留一國專利制度授予該國專利的權力,以滿足不同的需要。
結語《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誕生之時,我國尚未建立專利制度,參與其中的國際協調工作當然無從談起,相關的研究工作也大大滯后。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著手建立現代專利制度,并陸續加入了上述兩個條約。
盡管我國加入時也盡可能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但更多的還是被動地接受西方國家主導下制定的這類國際條約:
一方面作為后加入的一方,不大可能對已被各方認可的條約做什么改動,只能在允許的范圍內對有關條款聲明保留;
另一方面,無論是在專利研究還是在專利司法實踐方面,當時在西方國家面前我們還是小學生,沒有什么發言權。
而現在,我國《專利法》已經頒布18年,也有了一定的專利申請和專利保護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鑒。
同時,已經形成了從事專利法、專利制度和專利戰略研究的隊伍,對專利相關問題的研究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達到了一定層次。
因此,對擬議中的全球專利制度,我國應當盡快開展深入的分析研究,了解其進展情況和有關的方案設計,分析其對我國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相應的對策,并抓住機遇,爭取主動,積極參與這項制度的建設,使我國在全球專利制度的建設中占據有利地位,力爭全球專利制度的建設朝著有利于本國的方向發展,為我國的科技經濟發展謀求更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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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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