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為單位,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是否需要轉讓證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24 16:40:08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人為單位,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是否需要轉讓證明?
申請人一般可理解為具有對發明創造提出申請的權利的人或單位。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專利局在審查程序中,一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
申請人為個人的,推定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根據專利申請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
申請人是單位的,可以推定該發明為職務發明,該單位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該單位的申請人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可為不同的主體,申請人為單位的一般會默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時,一般是不需要轉讓證明或其他文件,如果明顯有疑義,才會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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