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專利發明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23 14:55:31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人≠專利發明人。
1、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提出發明或設計專利權利請求的一方。申請人可以是單位或自然人。
2、專利發明人,是對發明的實質特征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什么情況下,申請人≠發明人呢?
1、當發明人或設計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其工作或使用本發明的資源(設備,資金)的發明,實用新型,設計,屬于服務發明和設計時,申請人是企業,除了其他協議。
2、當發明人或設計者設計使用他或他自己的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時,申請人屬于個人,并且設計者將申請人的權利授予他人或其他企業,除了其他協議。
專利權人享有的法律權利:
1.獨占權:
只有專利人才有權制造、使用和銷售他的發明,并且專利有權享有專有權。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必須獲得使用,制造或銷售專利產品的許可,不得付款;
2.許可權:
專利權人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稱為“許可人”)通過簽訂合同,允許其他人(稱為“被許可人”)在某些條件下使用專利發明的全部或部分技術權利。
3.轉讓權: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發明人的權利:
依法享受一獎兩酬。
1、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沒有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員約定,發明人或設計人將在專利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獲得獎金。
發明專利獎金不低于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獎不低于1000元。
發明人授予的發明或者設計者的建議由其所屬的單位采用,應由獲得專利的單位授予獎勵。
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沒有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員約定,專利權有效期為發明創造專利實施范圍內,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年營業利潤不低于2%,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不低于0.2%給發明人或設計人,或參考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如果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授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從使用費中提取不少于10%,作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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