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的區別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23 14:25:02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的區別是什么?
職務發明創造: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單位為專利權人;
2.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單位為專利權人,滿足以上兩點的發明創造,只有單位才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作為發明人享有什么權利?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1、署名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的,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3、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4、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就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
5、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酬,由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給予,授權后給予獎勵,實施后給予合理報酬;
6、允許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通過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未約定的,適用細則的統一標準。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如下規定:
1、獎勵,報酬,授權3個月內給付。
2、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以后, 發明:不少于3000元每年,不低于營業利潤的2%(發明、新型)或0.2%(外觀)新型、外觀: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
3、發給專利許可實施的,不低于使用費10%。
小結:
發明人和申請人是不一樣的,雖然發明人是作出該發明專利的直接人,但申請人才是發明專利授權后的專利權人,除協議約定等特殊情況外,申請人才享有該發明專利的專利權。
對于職務發明,發明人不能作為專利的申請人,但還是應當爭取自己應有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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