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中如何撰寫技術效果?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15 17:08:26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申請中如何撰寫技術效果?
在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過程中,為了強調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增加授權可能性,申請人往往傾向于夸大技術方案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但這樣的撰寫方式真的對專利權人有利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即等同原則的實現要求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特征需達到與專利對應特征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也就是說,如果不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則不會構成侵權。
可見,技術效果在事實上已經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產生了限定。
說明書中的技術效果在侵權訴訟中可能會成為對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限縮解釋的根據,或者說,權利要求要以能夠實現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的方式來進行解釋。
即便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構成字面侵權,但如果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不能實現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目的或實現其技術效果時,也可能不構成侵權。
因此,技術效果的撰寫不能過分夸大。
如果一律允許申請人憑借申請日后補充的實驗數據證明其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從而獲得專利權,則有可能違背先申請制和“公開換保護”的原則。
此外,技術效果以及證明該技術效果的數據還需完整準確,否則可能導致該技術效果不被采信,進而導致權利要求被認定不具有創造性。
1,應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為撰寫重點。
如果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屬于必須通過實驗或者申請人的創造性勞動才獲知的技術效果,即本領域技術人員即使面對專利的技術方案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該技術效果就應當體現在說明書當中,并輔以必要的證明數據。
2,技術效果應該盡量簡要并分散。
在撰寫時,應該盡量將必須記載的技術效果簡略而分散地布置到各個特征的對應位置,而不應將多個技術效果混合在一起并作為整個發明的技術效果,以減少技術效果對權利要求特征的限定范圍和可能性。
3,技術效果務必保證真實準確。
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不弄虛作假是底線要求,否則即使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也可能在后續的維權階段自食惡果。
小結:
技術效果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應根據不同領域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撰寫方案,以免對保護范圍造成不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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