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西方國家企業聯合致信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14 00:36:17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西方國家企業聯合致信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美國知識產權所有者協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 IPO)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修改建議。
IPO提出的質疑主要有:
1. ”IPO 協會還建議這些規則僅適用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當適用時),而不適用于發明專利。
“點評:這是因為國外企業在華專利布局基本上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較少,這樣修改后對國外企業影響最小。
可是他們忽視了此次國家知識產權局重點打擊的就是發明專利”注水“問題。此條被采納可能性較小。
2."目前尚不清楚為什么需要對所有權轉讓進行監管以提高專利申請的質量,……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本就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所有要求,因此不清楚已授權的發明專利如何會非正常,以及為什么需要以這種方式對其轉讓進行監管,……,IPO建議刪除’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
點評:IPO用的是美國專利交易轉讓的思維來考慮這一條,沒有深刻體會到中國國情中大量非正常專利實際上產生出來就是為了轉手去交易的,也就是為了交易驅動的專利申請,而這種情況不會在美國大面積出現。
此條被采納可能性較小。
3."針對具有多項發明申請和特征或要素的簡單組合的申請,……合法的發明經常來自現有技術中元素的組合或替換,……,只要該發明符合包括創造性在內的可專利性標準,該要素不應成為認定一項發明為非正常申請的唯一依據,IPO建議做如下修訂"。
點評:IPO擔心的是美國企業和美國專利制度中對于類似分案申請和延續案申請會被列入到這一范疇,因為美國企業已經善于將核心和基礎技術,借助美國專利制度的特點不斷進行分案,從而形成新的專利,擴展專利許可期限和專利池的運行周期。
具體案例可參見《一項技術收中國人55年專利費!帶”血“上市的”萬磁王“何時能止血》,類似的手法被美國高科技公司和全球制藥公司所廣泛采用,所以如果在這樣的規定下如法在進行最優化的專利布局甚至專利期延展,對企業的商業利益將是非常大的打擊。
但是IPO還是沒能理解此條的“中國特色”,國知局出臺此條的真正目的,實際上并不是對優質核心技術專利布局的打壓,是對為了多申請專利數量,簡單拼湊、組合和替代情況的打擊。
但是這把劍如果懸起來,未來是否有可能也成為打擊國外企業對我國“卡脖子”產業核心專利的攻擊武器,這種捉摸不定的自由裁量權或許是西方企業所真正擔憂的。
4."涵蓋在提交的專利申請中具有“編造”材料的申請,……建議修改該定義以區分無意編造和惡意編造,并將其申請限制在專利的權利要求而非其余內容,……,合法發明源于現有技術或設計中某些元素的組合或替換。
只要發明符合包括創造性在內的可專利性標準,“簡單替換、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拼湊”不應成為認定一項發明為非正常申請的依據,……,IPO建議如下"。
點評:IPO的意見實際上捅破了西方國家在專利上的長期以來的一個“欲蓋彌彰”,也就是實際上外國企業也存在并未搞定技術就提前申請專利,布局賽道的情況,這是西方國家運用更為嫻熟的法律服務去彌補技術缺陷,待技術發展成熟之后,可以繼續享有專利權保護。
不過這一條對于國知局去驗證也是有難度的,實際上作為打擊的一個理由實在是有點難實施,而且有些企業研發的證據材料甚至是機密的,難道會為了搶回一個公開的專利權去用機密信息證實企業是真的做過?
5."另一個被列為非正常申請行為的因素是針對多項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
IPO謹此建議將該因素從第三條的因素列表中刪除,……,未來的人工智能可能會以定義(三) 中描述的方式很好地發揮作用,其目的是產生與核心發明概念相關或從其發展而來的新的重要發明,而這不應該在此為了抑制非正常申請的草稿內被排除。
建議刪除第(三)條情形"。
點評:IPO還是沒能理解“中國特色”的計算機編制專利的國情,把這一條的“計算機技術”理解為“人工智能”的發明,實際上有關人工智能的發明是否是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目前在全球都是在爭議中,美國作為人工智能技術大國,顯然不希望被排除在外。
但實際上,對于此條初衷,是因為中國非正常申請中,有一部分是通過計算機代替代理人和發明人自動撰寫的,恐怕IPO聽到了都會驚訝“中國技術”之強大。
所以此條被采納的可能性較小。
6."本規定第八條的生效日期為“2007年10月1日”。
IPO協會指出,這可能是一個需要更新的筆誤。
否則,這些規則的追溯適用超過13 年將對今天的申請人和專利所有人造成不公平的損害"。
點評:這一條,我和IPO一樣有點不理解。
這么來算,如果倒推13年,國知局能夠用這個非正常條款干掉幾乎一多半對中國關鍵產業“卡脖子”的專利。
小結:
從國外企業對中國專利制度的關切來看,國家知識產權局近來在非正常專利申請、專利資助措施上的每一步都會引起西方國家企業的注意,對這些國外企業而言,知識產權環境是和他們未來營商環境和企業收益密切相關的。
此次IPO代表西方企業提出的意見,本質上是兩種完全不同思路的交流,用“雞同鴨講”不為過,因為IPO和西方企業根本很難理解中國目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狀態和真實情況,所以也就在不懂國知局出臺的每一條非正常申請的認定標準的背景情況下,就開始擔憂國外企業的合法利益。
實際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本意還是打擊本國“靠專利,吃專利”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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