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年后申請的專利也可能歸屬于原單位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1-04 16:01:29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離職一年后申請的專利也可能歸屬于原單位。
一般來說,離職一年后申請的專利,通常不能歸屬于原單位所有。
但是,如果被告將原告已經完成的發明申請專利,或者該專利在離職員工任職期間已經完成,再或者該專利是被告利用原告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那么即使該專利在離職一年后申請,依然可以歸屬于原告。
案例:
秦皇島萊特流體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島德創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號201810668416.9,發明名稱“承壓式凈化裝置”,申請日2018年6月26日,申請公告日2018年10月9日,發明人閆海賀、吳雁冰、王濤、吳學志、韓一,申請人為秦皇島德創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曾在秦皇島萊特流體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最晚的離職時間為2016年8月9日。
一審法院認為,萊特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體現涉案發明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不能證明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是由萊特公司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發明專利申請權歸秦皇島萊特流體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二、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
(一)萊特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是否已經擁有與涉案專利申請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技術方案;
(二)在案證據能否證明涉案專利申請列明的發明人對涉案專利申請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通過技術比對,最高院認為德創公司關于涉案專利申請與4000圖紙存在七處區別的理由均不成立,萊特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擁有的4000圖紙已經明確記載了與涉案專利申請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的技術方案。
德創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表明其系在萊特公司對外銷售的濁水凈化裝置基礎上進行技術改進獲得涉案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
三、案例簡評
最高院在本案中澄清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使專利申請在離職一年后,在特定情況下原告依然可以主張權利。
這對于職務發明的判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如何打破這種推定:
一種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通過涉案專利與原告相關技術文件的比對來證明,涉案專利實際上在原告離職之前就已經完成。
而另一種可能的方法是通過某種手段獲知被告技術交底書提交專利代理機構的時間,來證明涉案專利實際完成的日期在申請日之前。
無論何時何地,只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均屬于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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