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對同報已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影響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0-26 22:38:10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對同報已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影響 。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體現了我國專利申請制度中“禁止重復授權原則”及其例外情況的規定。
在專利申請實務中,申請人基于各種利益考量,對某技術方案申請專利時可能采取“同報”“雙報”的方式進行,具體說來就是就同樣的技術方案同日既進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又進行發明專利申請,正常出現的申請結果是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六個月左右便獲得了授權,該發明專利申請在兩年后可能獲得授權也可能被駁回。
如該發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則申請人一般是選擇聲明放棄已授權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如該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則申請人保留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即可。
在現行專利法規之下,對于上述專利申請人采取“同報”“雙報”方式來申請專利,不管其動機如何,反正好處多多。
【基本案情】
上訴人安徽朗汀園林綠化工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汀公司)與被上訴人孫希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涉及專利號為ZL200920242493.4、名稱為“綠化箱”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
孫希賢認為,朗汀公司實施了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故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5為權利基礎,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朗汀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調查取證費用共計15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朗汀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但由于涉案專利保護期已經屆滿,故僅判決其賠償孫希賢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孫希賢的訴訟請求。
【裁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專利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專利權合法有效且權利相對穩定是其依法獲得保護的前提。
專利權人有權實施其專利并依法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從而給發明創造提供必要的激勵。
通常來說,如果相同技術方案的發明專利申請被認定不具備創造性時并未明顯超越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條件的審查標準,例如在技術領域、對比文件數量上并未與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條件的審查標準明顯不同,則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結論可以作為判斷相同技術方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符合授權條件的依據,亦可能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應獲得民事保護產生實質影響。
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人據以主張權利保護的實用新型專利如果有極大可能屬于不應獲得授權的技術方案,則其也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不應對其予以保護。
綜合考慮上述情形,涉案專利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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