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可以和說明書內容一樣嗎?
有人問樂知網小編,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可以和說明書內容一樣嗎?
答:
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功能不同,最好不要一樣。
權利要求書用于記載發明的技術特征。說明書用于解釋和說明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2)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3)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除必須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應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該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 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4)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撰寫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與獨立權利要求一致的主題名稱,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5)在權利要求中作出記載但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內容應當補入說明書中。
(6)權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產生技術效果的特征。
(7)權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圖形表達的技術特征。
(8)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單純描述功能,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
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在說明書中有充分說明時,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許的。
(9)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術概念模糊或含義不確定的用語。
(10)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與技術方案的內容無關的詞句,例如“請求保護該專利的生產、銷售權” 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說明書的撰寫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說明書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說明書技術方案部分首先應當寫明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其用語應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用語相應或者相同,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技術特征總和的形式闡明其實質,必要時,說明必要技術特征總和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效果之間的關系。
然后,可以通過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的描述,反映對其作進一步改進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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