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專利申請時,從權要求可以用可選的來限定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0-18 23:30:51 瀏覽: 次
有人問樂知網小編,在專利申請時,從權要求可以用可選的來限定么?
答: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提交的申請文件至少包括摘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其中,權利要求書是用來圈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因此非常重要。
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是在獨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的進一步限定,因此,其保護范圍小于獨立權利要求。
由于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是一個技術方案保護范圍,因此要求每一項權利要求的內容在撰寫上都必須表述清晰,通過文字表述能夠清楚界定其專利保護范圍。
因此,從屬權利要求中,是不可以用“可選的”來進行限定的。
“可選的”表示至少兩個保護范圍,在侵權判定中,無法準確界定可選后面的內容是本項權利要求的限定特征還是非限定特征,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問題,這就違背了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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