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高校專利申請的幾大誤區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5:05:14 瀏覽: 次

誤區一:先發表論文再申請專利
很多高校科研人員在完成科研項目取得成果后,會先發表論文然后再申請專利,這樣做往往會因為延誤了申請時機而造成專利無法授權。
在專利新穎性審查要求中,專利申請日前的一切公開技術均視為現有技術,公開發表在論文上的技術當然也會被作為現有技術,專利審查員一旦檢索到該技術已經在論文上發表,該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就為零。所以,論文在期刊上的發表日期務必要在該專利申請日之后。
誤區二:專利技術交底書只提供簡單思路
很多高校科研人員在申請專利時,給專利代理人的技術交底書往往只給出了思路,或者技術方案不夠詳細,或沒有有實驗驗證過程和數據。
專利技術交底書的詳盡程度將直接影響代理人對技術方案的深度理解,從而影響撰寫申請文件的質量,進而影響專利授權以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過于簡單的申請文件很有可能因技術方案不清楚、公開不充分、新創性等原因被駁回;就算授權,相應的研究思路和技術方案也得不到充分保護,從而失去了申請專利的意義。
誤區三:以寫論文的邏輯撰寫專利技術交底書
很多高校科研人員以寫論文的邏輯來撰寫專利技術交底書,在技術交底書中詳細寫出了推導過程或者實驗分析過程。
專利撰寫主要圍繞“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技術效果”這條邏輯主線開展,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只需圍繞“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問題,解決該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的有益效果”三方面來闡述,在此基礎上,再增加一些必要的能夠驗證其有益效果的實驗數據或效果圖更有助于該專利授權。
誤區四:專利名稱盡可能具體,且名稱不能相同
很多高校科研人員在專利名稱中限定所基于的技術,這種命名方式可能導致專利的保護范圍變小。
事實上,除非是特定的需要,從專利的角度,專利名稱相同并不存在什么問題。由于《審查指南》中對專利名稱有簡短、準確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會存在大量名稱相同的專利,但由于申請號并不相同,所以是不同的專利。
誤區五:為省錢,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很多高校發明人并不清楚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在看到專利代理師撰寫的權利要求時,尤其是通常第一條的獨立權利要求時,會認為并沒有把自己的技術方案寫詳細,認為越詳細或者越是他真實的技術方案就越好,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認識。
專利是以公開換保護,就是通過說明書的內容公開來獲取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以謀求經濟回報。因此,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大小就非常重要了。通常為了謀取更大的保護范圍,專利代理師在說明書中進行必要的技術方案拓展后,會在權利要求書中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書中以盡可能上位、概括的語言,以盡可能少的必要技術特征來描述技術方案;這樣的權利要求雖然看起來非常概括,和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并不相同,但卻可以獲取更大的保護范圍;而發明人提供的詳細的技術方案以及拓展的可替換方案也會在專利具體實施方式中給出,以給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提供支持。
誤區六:專利摘要非常重要
很多高校發明人在審核專利代理師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時,會非常看重摘要的撰寫,反復修改摘要,在摘要中增加更詳細的技術方案以及效果等,或者老覺得寫的少,不能很好地體現其完整的方案。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摘要并不是法律性文本,不對專利的保護范圍產生實質性影響,同時,摘要有300字的字數限制,不能超過限定字數。因此,摘要只需將專利名稱、技術領域、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效果等內容寫清楚就完全可以了。
誤區七:答復審查意見增加專利申請文件中未記載的內容
很多高校發明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會按照論文的思路答復,通常會增加申請文本中沒有記載的內容來試圖說服審查員。事實上,所有基于創新點的答復都要從原專利文本中找到依據才可以,否則就會因為修改超范圍或者陳述意見無效而被審查員再次發出審查意見,甚至駁回。
如果因這些誤區造成專利申請失敗,對發明的影響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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