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對名稱有什么要求嗎,哪些不能作為外觀設計專利名稱?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5:23:23 瀏覽: 次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雖然重點在于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但是如果名稱不合適,在審查過程中也會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修改多次仍不合格的,則專利申請可能會被駁回。所以樂*知網律師提醒申請人,外觀設計專利名稱也要特別注意。
外觀設計專利的名稱,應當是產品名稱,而不應當是設計名稱,主要用于說明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種類。
外觀設計專利的名稱,規范的要求是:產品名稱、與申請的外觀設計相符合、準確、簡明地表明產品的外觀設計、一般不得超過20個字。
產品名稱通常需要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國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
(2)概括不當、過于抽象的名稱,例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術效果、內部構造的名稱,例如“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裝有新型發動機的汽車”等;
(4)附有產品規格、大小、規模、數量單位的名稱,例如“21英寸電視機”、“中型書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國文字或無確定的中文意義的文字命名的名稱,例如“克萊斯酒瓶”,但已經眾所周知并且含義確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機”、“LED燈”、“USB集線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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