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和優先權是一回事嗎,有什么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2-02-17 18:03:11 瀏覽: 次
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和優先權是兩個概念,二者不同。樂知網律師為您專業解答二者的區別。
1、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外國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和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或者又以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本國優先權。
因此,優先權是指已經有在先專利申請的情況下,后續申請所享有的在先日期,在進行現有技術認定時,以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的為現有技術,而非以申請日之前來計算。
2、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即這三種情況不構成影響該申請的現有技術。所說的六個月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稱為優惠期。
寬限期僅僅是把申請人(包括發明人)的某些公開,或者第三人從申請人或發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來的發明創造的某些公開,認為是不損害該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
實際上,發明創造公開以后已經成為現有技術,只是這種公開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來說不視為影響其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并不是把發明創造的公開日看作是專利申請的申請日。
所以,從公開之日至提出申請的期間,如果第三人獨立地作出了同樣的發明創造,而且在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以前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么根據先申請原則,申請人就不能取得專利權。
當然,由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的公開,使該發明創造成為現有技術,故第三人的申請沒有新穎性,也不能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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