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專利糾紛與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區(qū)別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0-12-29 16:24:02 瀏覽: 次
雖然兩種行政行為的對象都是專利糾紛,但二者存在以下區(qū)別。
(1)性質不同。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為屬行政裁決,當事人雙方不服行政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調解專利糾紛行為屬行政調解,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訴訟。
(2)處理對象不同。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對象是專利侵權民事糾紛;調解專利糾紛的對象包括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以及其他專利糾紛。
(3)程序不同。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程序依請求啟動后,請求人人可以撤銷申請,被請求人不能撤銷;調解專利糾紛依申請啟動后,任何一方拒絕調解或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調解即可終止。
(4)處理結果效力不同。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專利糾紛調解的結果不具強制性,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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