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資的十大常見問題,《宿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兩書一函”制度》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8-03 15:43:5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公司法》角度解讀知識產權出資的十大常見問題 ,《宿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兩書一函”制度》講解。
《公司法》角度解讀知識產權出資的十大常見問題
一、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九十八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發起人的出資,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 《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 二、知識產權出資有哪些條件? 知識產權出資是指將知識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作為出資方式。
而知識產權(IP),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力勞動成果、商業和其他特定相關客體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常見的三大知識產權就是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還列舉了其他知識產權客體即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職務新品種等。
目前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并未明確哪些知識產權可以用作股權出資,哪些不可以,而是規定了可以用作出資的財產需滿足條件:(1)可以用貨幣估價;(2)可以依法轉讓。
符合特征的知識產權則均可以用來出資,但需履行規定的驗資流程。
三、哪些公司的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均可以采取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出資。
而對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也并未禁止出資人通過知識產權出資,目前知識產權出資對于我國常見的公司類型都適用。
四、知識產權出資形式有哪些? 常見的是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進行出資,股東可以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作價出資、轉移給公司,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但在實務案例中,法院也支持股東以知識產權的使用權進行出資,或者認定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系有效,比如:(2022)吉01民終7661號柏榴基與長春海樂高游泳中心合伙合同糾紛二審案、(2022)湘民終137號湖南張家界茶業有限公司、張家界市農業科學技術研究所商標權權屬糾紛二審案中,法院認可商標使用權這一特殊的出資標的。
五、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可以占100%嗎? 根據目前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并未禁止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即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可以是100%。
但實務中,知識產權出資占比100%的公司較為少見,除了要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的長期價值和風險因素以外,各大企業也需切實考慮商業市場當中交易習慣,作為合作伙伴,貨幣資金的認可度相對更高。
縱觀我國公司法的發展歷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明文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知識產權出資不得超過70%;此后在2014年認繳制背景下修訂的《公司法》刪除了該條比例限制,而最新公司法修訂嚴格實行“五年實繳制”,不排除后續立法可能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做出限制。
六、知識產權出資適用5年實繳期限嗎? 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知識產權出資是出資形式之一,也應當適用5年實繳期限。
在目前新公司法規定的存量公司實繳過渡期內,以知識產權補足出資是緩解企業、股東現金流壓力的一種有效方式。
七、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享有哪些權益? 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權權益,即分紅權、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益不因出資形式不同而區別享有,公司章程對股東權益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知識產權貶值后,出資股東需要補足嗎?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知識產權作價出資需要有嚴格的評估程序,經過合法合規的出資程序后,若其市場價值發生變動,原則上股東不需因此承擔責任,但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因此公司、股東可以對知識產權價值貶損情況提前做出合理約定。
九、知識產權出資的關鍵流程有哪些? 為了防范因出資程序瑕疵導致潛在風險,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股東若以知識產權出資,一般要經過的流程為:確認股東擁有知識產權權屬、簽訂出資協議、按照規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由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評估作價、辦理知識產權轉移手續、出具驗資報告、依法予以工商登記與信息公示、進行稅務登記。
十、知識產權出資的退出機制? 《公司法》允許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公司回購等方式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同是出資形式,與貨幣出資一致,知識產權出資也適用法定退出機制,只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出資標的,在公司章程中對知識產權的退出機制做出合理的限制性約定是實務中的通常做法。
《宿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兩書一函”制度》講解
為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責任,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宿州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 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宿州市公平競爭審查“兩書一函”制度》(以下簡稱《“兩書一函”制度》)。
所謂“兩書一函”即是指提醒敦促函、責令整改通知書、約談通知書。
根據《“兩書一函”制度》,若行政機關存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風險、未經公平競審查出臺涉企政策措施、出臺涉企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不到位或者工作推進緩慢的;單位或者個人不積極配合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抽查、評估、舉報處理等工作的;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之一,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可以發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關問題的預防和整改工作。
若存在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采取積極措施及時糾正的;督查、抽查、評估等發現未經公平競審查出臺涉企政策措施或出臺涉企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未按提醒敦促要求改正的;輿情監測、投訴舉報受理等發現出臺涉企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責令整改情形的,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可向地方和行政機關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認真整改。
若存在對責令整改事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行政機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或者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到位,引發輿情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地方和有關單位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不到位或者工作推進緩慢,引發輿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其他需要約談情形的,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可以發出《約談通知書》,對相關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中建環能實用新型專利“一種生物處理裝置”介紹
數據顯示中建環能(300425)新獲得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專利名為“一種生物處理裝置”,專利申請號為CN202323025391.6,授權日為2024年7月19日。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生物處理裝置,涉及污水處理技術領域,其包括:中間水箱,通過提升水泵與配水槽的入口連接;硝化生物濾池,包括從上至下依次設置的配水槽、硝化濾料和第一承托層;還包括用于給硝化生物濾池排水的出水槽;自養反硝化濾池,包括配水組件、反硝化濾料、第二承托層和反硝化排水管;配水組件的入口與出水槽的出水口連接;其中,第一承托層包括材質光滑的第一濾磚;自養反硝化濾池的上部連接有驅氮溢流管,驅氮溢流管的出口與中間水箱連接。
第一承托層采用材質光滑的第一濾磚,可有效避免生物膜的生長和脫落,同時防止堵塞;自養反硝化濾池在驅氮時,可通過驅氮溢流管將過量的水溢流至中間水箱中以便再次處理。
今年以來中建環能新獲得專利授權23個,與去年同期持平。
結合公司2023年年報財務數據,2023年公司在研發方面投入了5853.42萬元,同比增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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