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靶向性凋亡配體變體”專利復審:公知常識性證據的界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5 12:08: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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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腫瘤靶向性腫瘤壞死因子相關凋亡配體變體及其應用”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由江蘇某生物醫藥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常州某高新技術研究院共同提出,旨在構建一種具有特定功能的融合蛋白質。
然而,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該申請經歷了駁回、復審請求、訴訟等多個階段。
國知局以《腫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評述了涉案申請的創造性。
然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行政判決中撤銷了被訴決定,并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最高法在隨后的行政判決中維持了原判,這體現了法院對于公知常識性證據認定的嚴格標準。
在裁判理由中,法院明確指出,公知常識的認定應以確鑿無疑為標準,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或理由支持。
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公知常識性證據可以直接證明相關技術知識屬于公知常識。
對于非公知常識性證據,如專利文獻、期刊雜志等,則需要通過多份證據相互印證,并遵循更嚴格的證明標準。
此案對于公知常識性證據的認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強調了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對于公知常識性證據的認定應遵循嚴格的標準,確保專利審查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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