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實施方案介紹,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數據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53:1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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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實施方案介紹
一、總體要求 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的目的是實現政策普惠公平、服務普惠可及、數據普惠開放,推動各地公共服務覆蓋更廣、效能更高、服務更好、體驗更優。
持續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努力促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主體多元化、供給均等化、領域多樣化、支撐數字化、人才專業化,構建供需匹配、各服所需的分層服務機制,推動公共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全面實現普惠效能升級,促進公共服務體系和保護體系、運用體系協同發力,促進服務鏈與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助力構建融通創新生態,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多元化 (一)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骨干節點作用。
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所屬公共服務機構要充分發揮承上啟下的節點作用,協助統籌本地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布局,推廣應用各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產品,賦能本地區其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有效激發地方創新動能。
(二)加強地市級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建設。
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指導地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有效整合服務資源,建設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
到2025年,全國范圍內地市級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覆蓋率提升至50%以上。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設適應本地區創新發展需要的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
(三)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重要網點建設。
廣泛動員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報機構、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等,積極參與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和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
到2025年,國家級重要網點達到550家以上。
充分發揮全國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基地、全國專利文獻服務網點在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中的專業支撐作用。
圍繞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建設,推進在香港特區建設TISC。
(四)擴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一般網點覆蓋面。
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結合區域創新發展特點,合理布局建設省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點。
指導知識產權綜合業務受理窗口、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商標品牌指導站等,積極拓展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政策宣傳、業務咨詢等公共服務。
引導支持各類產業園區、試驗示范區、服務業集聚區等設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或者工作站,貼近創新主體,呼應創新需求。
(五)促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和保護體系、運用體系協同發力。
鼓勵支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等機構,在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運用“一站式”綜合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拓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三、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均等化 (六)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
推廣應用《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統一規范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注冊等相關業務辦理。
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積極推識產權服務事項清單化管理,制定發布地方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實現同標準受理、無差異辦理。
制定發布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重要網點共性公共服務事項清單,鼓勵支持各級各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發布個性化公共服務事項清單。
(七)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便利度。
推動實現知識產權業務線上辦理統一認證、統一登錄。
持續深化“減證便民”,擴大電子證照共享應用。
探索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綜合業務受理窗口業務受理范圍,推識產權業務告知承諾辦理。
探索推進知識產權高頻服務事項業務辦理移動端建設,逐步實現“掌上查、指尖辦”。
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間相關數據共享,通過經營主體、自然人等信息核驗,探索在專利、商標權利人辦理名稱和地址變更過程中,減少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升級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實現圖形商標“以圖搜圖”查詢檢索,進一步提升商標業務網上可辦率。
健全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線上應訴工作機制,更大范圍推行專利、商標巡回審理、遠程審理。
(八)推進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城市。
圍繞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推動更多知識產權領域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入駐地方政務服務中心,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業務的受理、繳費、查詢、檢索、咨詢等“一站式”服務,并形成相關服務事項清單。
擴展知識產權業務“一網通辦”范圍,推動更多知識產權服務事項網上可辦,推動在創新需求集中的產業園區設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點或工作站,實現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統一、線上線下服務協同、數據信息互聯共享、區域公共服務發展平衡。
到2025年,建成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城市30個。
(九)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協同發展。
進一步厘清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的邊界,充分發揮公共服務的基礎保障作用,加快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協同發展,構建有為保基礎、有效市場促高端的服務格局。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托各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匯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資源,圍繞知識產權全鏈條構建系統完整的知識產權服務鏈條,形成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的疊加效應。
鼓勵支持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充分利用公共服務資源,依托“知識產權服務萬里行”活動,組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專家服務隊伍,開展專項公共服務。
鼓勵支持知識產權市場化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公益服務。
(十)規范開展知識產權政務服務評價。
暢通知識產權業務咨詢服務平臺,提供規范化業務咨詢服務。
在知識產權業務辦理窗口、線上服務平臺、咨詢電話平臺全面開展“好差評”工作,形成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政務服務評價機制。
四、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領域多樣化 (十一)強化對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公共服務支撐。
組織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重要網點面向國家實驗室、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型骨干企業等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探索開展全流程、嵌入式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強化知識產權信息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助力關鍵核心技術領域科技攻關。
推動專利、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在完成審查主責主業基礎上,突出服務國家戰略,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撐區域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十二)強化對新領域新業態的公共服務支撐。
健全完善專利、商標審查模式,在更大范圍內開展新領域新業態專利集中審查,加強審查與新領域新業態產業發展的政策協同和業務聯動。
針對元宇宙、可信人工智能、6G通信技術等前沿技術領域,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等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對具有數據加工能力的新領域新業態企業,加大知識產權數據供給力度,鼓勵支持建設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新領域新業態專題數據庫。
(十三)強化對區域重點產業的公共服務支撐。
圍繞區域重點產業及創新發展需要,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咨詢、產業檢索分析、行業規劃研究、專題數據庫開發、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等工作,助力重點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壯大,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與安全。
(十四)強化對鄉村振興的公共服務支撐。
引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參與農業產業科技創新,助力數字鄉村和智慧農業建設。
聚焦現代種養業、鄉土富民產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等農業產業領域,特別是品種培優、烘干倉儲、冷鏈保鮮、農業機械等技術領域,積極開展信息公共服務,助推農業技術專利化、專利技術產業化、農業產品品牌化。
圍繞地理標志興農,開展信息查詢檢索等公共服務。
(十五)強化對西部地區的公共服務幫扶。
統籌推動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公共服務機構之間建立區域協作幫扶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面向西部地區選派實踐鍛煉人員,對于重點創新主體的重大需求,選派知識產權專員,強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智力支持。
支持幫助西部地區中心城市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能力,輻射帶動區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發展。
五、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撐數字化 (十六)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知識產權數字公共服務平臺。
加強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有關國家平臺互聯互通,扎實推進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項目建設。
積極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和公共服務平臺立項工作,構建知識產權數字化底座,促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線上線下相協同,推動更多知識產權相關業務實現線上“集成辦理”,線下“最多跑一地”。
健全完善地方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的立項通報機制,協調推進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聚焦差異化、特色化、集約化建設,實現各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功能互補、資源共享。
到2025年,完成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項目建設,并初步構建起互聯互通的全國一體化知識產權數字公共服務平臺。
(十七)加強知識產權專題數據庫建設。
推進國家重點產業專利信息服務平臺整合升級,圍繞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以及重點產業和關鍵技術領域,建設一批知識產權專題數據庫。
建立全國知識產權專題數據庫統籌協調和互聯共享機制,鼓勵支持地方圍繞區域重點產業建設特色化、差異化專題數據庫。
(十八)加大知識產權數據資源供給力度。
健全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名錄,完善分級分類管理機制,持續增加開放共享數據種類。
建立知識產權數據清單式供給模式,暢通供需對接渠道,降低數據獲取成本。
以數據接口方式共享知識產權電子證照,向更多電商平臺開放專利權評價報告查詢。
建立知識產權數據需求和意見反饋機制,提高數據供給質量。
統籌兼顧好知識產權數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提升知識產權數據安全治理水平。
(十九)豐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產品。
加強信息公共服務產品場景式推廣,提升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意識和能力。
大力宣傳推廣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外觀設計專利檢索公共服務系統、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公共服務系統等信息公共服務產品。
篩選“好使管用”的信息公共服務產品,依托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向全國開放推廣。
優化專利、商標業務辦理系統,豐富完善權利人知識產權在線管理功能。
鼓勵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托本地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推動知識產權數據與經濟、科技、金融等數據融合應用,不斷拓展知識產權信息應用場景。
(二十)積極支持知識產權數據服務機構發展壯大。
加強知識產權數據基礎理論和應用場景研究,面向具備數據加工處理及分析利用能力的數據服務機構,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標準化數據供給力度。
鼓勵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爭取地方在資金等政策方面對知識產權數據服務機構給予相應扶持,支持建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世界一流專利商標數據庫。
六、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專業化 (二十一)強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建設一支具備理工、管理、法律等學科背景的復合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隊伍,完善公共服務人才檔案。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激勵機制,探索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認證。
鼓勵支持公共服務機構培養引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充實壯大人才隊伍。
組織在華TISC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TISC員工證書試點項目。
(二十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培養機制。
暢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培養、評價和成長的職業化通道。
多渠道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培養,提升知識產權信息素養和信息利用能力。
鼓勵支持高校開設信息分析利用相關課程,加大培養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人才力度。
提升業務窗口人員“一崗多能”的能力。
豐富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案例庫,推廣一批知識產權教學培訓案例。
依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專利檢索分析大賽,以賽促訓,以賽促用,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檢索分析技能。
(二十三)強化知識產權知識普及教育。
充分利用世界知識產權日活動、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中國知識產權年會、中國品牌日、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以及相關論壇等重大活動,強化知識產權政策宣傳、學術交流、業務知識普及教育,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和信息利用意識。
鼓勵支持地方依托各類論壇、展會、博覽會等,宣傳推廣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和信息公共服務產品。
持續推進知識產權進校園,鼓勵支持舉辦大學生專利檢索分析大賽、知識產權熱點問題辯論賽等各類賽事活動,培養提升大學生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的實務技能。
依托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中國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平臺、專利文獻館公益講座等,向社會提供業務知識培訓課程。
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數據講解
數據顯示,2024年上半年,我國主要知識產權指標符合事業發展預期,知識產權綜合實力穩步提升。
在專利方面:
上半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為64.9萬件;共授權發明專利23.8萬件。
其中,國內發明專利授權19.2萬件。
在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中,職務發明為18.3萬件,占95.2%;非職務發明0.9萬件,占4.8%。
上半年,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排名前3的企業依次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上半年,共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2.4萬件,同比增長4.9%。
其中,國內申請2.2萬件,同比增長2.8%。
上半年,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量排名前3位的省(區、市)依次為:廣東、北京、江蘇。
共受理復審請求2.3萬件,同比增長22.9%;結案1.7萬件,同比增長11.0%。
受理無效宣告請求0.28萬件,同比增長12.8%;結案0.29萬件,同比增長18.9%。
我國發明專利審查周期為22.7個月,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為20.5個月,實用新型審查周期為6.2個月,外觀設計審查周期為4個月,專利復審請求審查周期為11.7個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周期為5個月。
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方面:
上半年,共收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2904件,同比增長45.7%;發證2487件,同比增長52.0%。
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方面:
上半年,全國專利、商標行政執法辦案實現綜合執法,共查處專利侵權假冒案件6529件,查處商標違法案件1.15萬件。
上半年,全國專利和商標新增質押融資金額為583.5億元,同比增長2.5%,質押項目數為3086項,同比增長21.6%。
其中,專利質押融資金額為404億元,質押項目2709項,涉及專利1.3萬件。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介紹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辦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根據《中華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的行政裁決辦理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委員會,組織和開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相關工作。
第三條 案件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案件辦理人員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案件辦理人員的回避,由案件辦理部門決定。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其中的利害關系人是指相關專利的被許可人或者登記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四)相關專利信息已登記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上,且符合《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五)法院此前未就該藥品專利糾紛立案; (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提起行政裁決請求的,自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公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就該藥品專利糾紛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行政裁決請求; (七)一項行政裁決請求應當僅限于確認一個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項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五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落入相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應當以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作為被請求人。
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應當由全體專利權人提出請求,部分共有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請求。
第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請求確認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不落入相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應當以專利權人作為被請求人。
第七條 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藥品專利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 (二)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對相關專利的登記信息、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臺公示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及其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聲明和聲明依據; (三)請求人是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單獨提交并聲明。
第八條 請求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及其他事項; (三)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相關專利信息,包括專利號、專利類型、專利狀態、專利權人、專利保護期屆滿日,以及請求認定是否落入保護范圍的具體權利要求項; (四)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臺公示的申請注冊藥品的相關信息及聲明類型; (五)關于申請注冊的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理由; (六)證據材料清單; (七)請求人或者獲得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自然人)或者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請求書及相關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對請求書等材料進行審查。
請求書及相關材料不齊全、請求書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請求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期滿未補正或者補正后仍存在同樣缺陷的,該行政裁決請求不予受理。
第十條 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
(一)請求書中缺少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聯系地址等基本信息,或者缺少專利權信息的; (二)被請求人不明確的; (三)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六條相關規定的; (四)涉案專利不屬于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專利主題類型,或者與第四類聲明中專利不一致的; (五)涉案專利所涉及的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 (六)請求書中未明確所涉及的專利權利要求以及請求行政裁決具體事項的; (七)請求人未具體說明行政裁決理由,或者未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行政裁決理由的; (八)一項行政裁決請求涉及一個以上申請上市許可的藥品技術方案或者一項以上專利權的; (九)同一藥品專利糾紛已被法院立案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可以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有關證據。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組成合議組審理案件。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情況,合議組可以進行口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
相同當事人針對同一藥品相關的多項專利權提出多項行政裁決請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合并審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五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其請求視為撤回;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缺席審理。
第十四條 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辦理中,涉案專利所涉及的部分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根據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為基礎作出行政裁決;涉案專利所涉及的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全部宣告無效的,駁回行政裁決請求。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制作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辦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請求行政裁決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辦理的情形。
當事人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辦理。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之前,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請求視為撤回的,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程序終止。
請求人在行政裁決的結論作出后撤回其請求的,不影響行政裁決的效力。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就申請上市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認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抄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按照《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藥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其提供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事人對其在行政裁決程序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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