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特殊標志行政保護介紹,歐盟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31:10 瀏覽: 83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地理標志、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行政保護案例介紹,怎么看歐盟再次就中國標準必要專利SEP問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
地理標志、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行政保護案例介紹
01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西湖龍井”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 第9129815號“圖片”商標為杭州市西湖龍井茶管理協會在第30類“茶葉”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西興派出所的《線索移交函》,稱該分局在偵辦相關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在經營王氏有禮食品商行(已注銷)期間,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茶葉。
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3月從新昌的茶葉市場購入散裝茶葉,從某網店購入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材料,在其開設的3家門店(其中柯橋區一家,系上述商行)進行銷售。
截至2022年9月,當事人在柯橋店銷售的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茶葉總額為3.24萬元,被西興派出所扣押且未銷售的印有“西湖龍井”的茶葉共28盒,違法所得共計1.78萬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1.78萬元、罰款6.29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該案體現出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對加強構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優勢互補運行機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證據互認、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義。
02 山西省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 2004年8月,“山西老陳醋”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山西省太原市,保護范圍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小店區、迎澤區、晉源區、尖草坪區;晉中市榆次區、太谷縣、祁縣現轄行政區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投訴,對山西省陽城縣鑫時泰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11月印制帶有“山西老陳醋”等字樣的黑色禮盒1000個,印制費5.5元/個,在460個禮盒內裝入印有“李府”“五糧老陳醋”等標簽的塑料瓶裝醋,貨值金額共計2.2萬元,違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晉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禮盒包裝390個、沒收違法所得416元、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監督當事人銷毀未使用的禮盒包裝540個。
【點評】 該案的查處有效保護了地理標志產品,切實優化了營商環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教育作用。
行政保護部門適用部門規章準確、程序合法,有力打擊了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保障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03 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使用與“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近似名稱案 【案情】 2002年9月,“龍口粉絲”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山東省煙臺市,保護范圍為山東省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萊陽市、萊州市現轄行政區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新鄉市億鑫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2022年3月開始生產銷售“五連包龍億粉絲”,其產品外包裝標有“龍億粉絲”等字樣,其中“龍億粉絲”中的“億”字字形與“口”字相似。
截至2022年6月,當事人共生產涉案產品150包(25袋/包),銷售100包,貨值金額共計4500元,違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涉案產品50包、沒收違法所得825元、罰款225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當事人通過將其產品名稱“龍億粉絲”中的“億”字與“口”字印刷成相似字體的方式,造成與地理標志產品“龍口粉絲”近似,進而誤導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該案查處及時,調查取證過程細致嚴謹,證據充分,程序適用合規,適用法律準確,處罰力度適當,在利用行政手段保護地理標志產品方面具有典型意義,有力彰顯了知識產權保護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
04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侵犯“澄邁橋頭地瓜”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 第24094519號“圖片”商標為澄邁縣橋頭地瓜產銷協會在第31類“新鮮地瓜”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專用權期限2022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昌江縣海尾鎮三聯村委會昌江恒達偉地瓜基地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在澄邁縣某路邊攤處購買印有“橋頭地瓜”證明商標的紙箱,用其將產自昌江縣海尾鎮的地瓜加工打包銷售,涉案貨值共計1.4萬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18箱(規格5kg)和3箱(規格2.5kg)、空紙箱1079個、防偽碼標簽723張;沒收違法所得5787元、罰款7.6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該案發生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涉案的“澄邁橋頭地瓜”是當地在商標富農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農產品品牌。
該案的查處,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地理標志產品產地群眾保護地理標志的積極性,對推動鄉村振興、推進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充分展現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高水準,對推進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營商環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歐盟就中國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講解
歐盟再次就標準必要專利SEP及衍生問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認為中國的做法違反TRIPS有關協議。
在去年7月6日,歐盟就向WTO投訴中國違反TRIPS協議第63條第3款規定,對四起SEP案件缺乏透明性和反訴禁令問題提出關注。
中國則在WTO規定的答復期內對此問題做出了回應。
對歐盟認為有爭議的63.3款規定做出了合理解釋。
據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柯恒教授的評論,此次中國對歐盟的答復,與在2006年中國回答美國有關63.3款的回復內容是一致的,當年回復是:
中國注意到,《TRIPS協定》第63.3條僅提及一個成員有權要求提供信息,但未提及成員的相應義務請求成員實際遵循請求。
也沒有規定任何形式和時間對任何可能的響應的要求。
基于這一認識,中國自然會相信,中國對該請求的任何可能回應(如適用和必要)不會影響任何中國在協議下的權利。
同時,中國在回復歐盟的第五條還提到了:
5。 中國和歐盟已經成立了中歐知識產權工作組,中國愿意通過現有的雙邊渠道進行進一步討論。
在中國積極回應的情況下,不知是歐盟無法接受中國的回復還是雙方最終沒談攏,歐盟時隔不久,又向WTO提出爭端解決,實在有些費解。
而且此次最新投訴的基本還是上次的老問題,只是將重點從不透明轉向“反訴禁令”,引入了TRIPS協議的更多條款,但使用的是與上次相同的四個案例。
所以,歐盟對中國在SEP上的訴求目前只是在“反訴禁令”和“透明公開判例”上,但是這只是當今全球SEP和FRAND紛爭的很小一部分,還有更多的利益、矛盾,甚至國家之間的較量,實際上在歐盟的投訴中并未體現出來。
但是在我們昨天播發的第二條內容《Mark Cohen對美國SEP政策草案的評論》中,能夠更清晰的看到中國目前在SEP上面臨的國際壓力。
首先,“反訴禁令”對中國來講,本來就是個舶來品,是美歐(英美法系)國家發明和使用的,其背后實質是國際禮讓和法院選擇(forum)的問題。
既然是美、歐法院發明并率先使用的,為何中國法院不能使用?這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
對于這一點,實際上從歐盟的投訴文稿中并沒有看到歐盟真正想說的話,但卻在柯恒教授的評論中可以清楚的找到對中國的質疑:
中國法院仍然更傾向于呼吁司法主權的概念,而不是國際司法禮讓的概念。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不要求遵守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平行程序,也不要求在簽發反訴禁令(ASI)時考慮禮讓。
這些優勢使中國法院能夠做出有損于國家法院在當地訴訟當事人面前裁決國家專利的裁決。
這不出所料引起了外國法院的強烈反應,不符合TRIPS向受影響方提供合理通知的義務。
根據中國法律,這種不通知是完全合法的,即使它違反了公平和正當程序的基本概念。
應該通過適當的外國司法行動或貿易外交來解決這一問題。
其中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司法主權與國際禮讓;二是簽發反訴禁令ASI是否通知。
對于司法主權這一概念,從這兩年美國、歐洲甚至印度法院的有關ASI、AASI(anti-anti-suit-injunction,反反禁訴令)等裁決來看,實際上外國法院才更“露骨”的提出ASI的問題是涉及主權的問題。
對于歐盟去年7月向WTO投訴中國違反TRIPS協定63.3款的規定, 這也就能說的通,為何在去年7月歐盟向WTO投訴中國有關SEP重大案件信息公開不透明時,為何美國沒有跟進。
在中國5G技術發展起來之后,圍繞5G背后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勢必會成為中國正面與歐美直接碰撞的地方,曾經的技術領導者即使在技術被追趕上之后,也希望用法律手段能盡量維護或延長其領先的位置。
另外一個目的或許就是在當下這個5G專利費談判的窗口期,到底是歐美權利人為主的利益會爭取多一些,還是中國以實施人為主的群體會爭取更多利益,這些內容的確定需要法院、和企業同心協力才可以,因為5G的許可費格局一旦確定,或許就奠定了未來十年的全球許可格局。
商標惡意侵權“柳工”案例講解
一家機械公司曾被訴商標侵權,與當事人達成調解后,該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另設公司繼續使用相關標識,法院認為屬于實施相同或類似商標侵權行為,具有侵權惡意且情節嚴重,選擇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數額。
山東一家機械公司曾被廣西柳州一家機械公司起訴商標侵權,雙方達成調解并已經履行,前者進行登記注銷后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另設公司實施相同或類似的侵權行為,再次引發后者不滿將其訴至法院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近日,山東高法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廣西柳工集團有限公司曾起訴萊州柳工機械有限公司的相關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雙方達成調解并已經履行,萊州柳工公司雖然注銷,但是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某設立的萊州辰宇機械有限公司、山東宇钖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繼續使用“LZLG”標識及域名“liugongjixie”,系再次實施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侵權行為,具有侵權惡意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數額,辰宇公司、宇钖公司須賠償柳工集團簱下的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220萬元,任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縱觀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衍變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發展,2013年商標法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2022年商標法修訂將懲罰性賠償倍數提高到了5倍,2022年北京市高級法院對商標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給出了更為具體的意見,2022年最高法院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懲罰性賠償適用問題給出更具體的司法解釋,促使更多權利人積極維權,有效遏制了惡意侵權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
故意侵權強調被告的主觀意圖,情節嚴重則強調侵權行為的客觀結果,二者作為主客觀的兩面,應在同時被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
對于故意侵權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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