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翻新商品有什么侵權風險?專利分案申請制度講解,不是想分就能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17:5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出售翻新商品有什么侵權風險?專利分案申請制度講解,不是想分就能分。
出售翻新商品有什么侵權風險?
現實中,經常可以看到很多企業收購二手商品后,對其部分零件或整體進行更換或翻新,但仍然用原來貼附的商標重新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存在商標侵權風險? 早在1947年,美國的一個判例就對此作出了回答,該案就是美國商標法史上著名的“火花塞案”。
該案中,被告收集原告生產的冠軍牌火花塞,翻新后再次保留原告的冠軍品牌字樣銷售,并添加了“完美工藝翻新”“質量保障”等字樣。
對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保留原有商品商標是可以的,否則,這會造成不合理的結果。
例如,美國有非常繁榮的二手車市場,如果禁止翻新車使用原來的商標,這會給很多收入有限但又想買二手車的人帶來困擾。
第二,盡管翻新會導致相關商品的質量低于原品牌的新產品,但二手商品的購買者對此心中有數,因為他們就是沖著二手貨便宜而前來購買,因此心中對于二手產品質量狀況早有預期,所以只要在二手翻新物品上充分披露“二手翻新”的信息,那么,沒有去除原有的品牌標識,并無不合理之處。
“火花塞案”作為美國二手物品商標使用的一個經典的里程碑案件,對美國乃至全世界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二手翻新物品可以使用原有商標,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如果某些二手產品被翻新的是該物品的關鍵部分,就不可以繼續使用原來的商標,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對于酒類商品的“舊物翻新”。
例如,張三大量收購茅臺酒瓶后進行翻新處理,然后灌裝自己制作的米酒后,對外以正品茅臺酒的半價出售,那么,對于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侵犯茅臺酒廠商標權的行為,如果數量足夠多,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此類二手物品的舊物翻新不可能在酒瓶上標注“二手米酒,慎重”這樣的提示信息;另一方面在于,酒類商品的核心內容在于酒水本身,而非外面的包裝,因此,此類商品的“舊物翻新”,實際上是完全更換了商品的實質部分,已經不是“翻新”,實為替換,因此不能繼續使用原來商品的商標。
又如,李四經營一家通訊器材店鋪,購入大量某知名A公司生產的A品牌手機的外殼后,配以山寨手機的機體,然后以A品牌翻新手機的名義對外出售,按照前面的討論,盡管其已經告知了消費者此為“翻新手機”,但在核心或者主體部件上,他欺騙了消費者,使得后者誤以為這是A品牌的二手機,因此同樣構成商標侵權或者犯罪。
專利分案申請制度講解,不是想分就能分
分案申請制度為保護發明創造提供了便利,但有些專利申請人利用該制度,提交大量權利要求與原申請權利要求非常類似的申請作為分案申請,這既浪費了審查資源,也使公眾很難對一項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進行預判。
專利審查工作是專利保護的源頭和專利制度運行的基礎,如何把握分案申請的審查標準,提高分案申請的審查質量和效率,發揮好審查的引導作用。
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31日,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件名稱為“一種省力操作的旋轉拖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下稱原申請);2022年11月14日,該公司以原申請為基礎,提交相同名稱的分案申請(下稱分案申請);2022年12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原申請發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書;2022年10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分案申請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原申請不包括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不符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
該公司對上述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不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在該案件的審查中發現,根據申請文件的記載,原申請對現有技術的貢獻在于改善了旋轉拖把的鎖緊結構,原申請的說明書和說明書附圖僅記載了一項關于旋轉拖把的技術方案。
分案申請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實施例部分、說明書附圖部分與原申請相同,權利要求書部分與原申請的差異在于分案申請刪除特征“旋轉拖把桿包括拖把桿和旋轉驅動機構”,增加特征“清潔體連接件上設有可讓掛鉤鉤牢的臺階部或凹部”,上述刪除的特征和增加的特征均為本領域常見的甚至是通用的設計,并不足以構成特定的技術特征,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與原申請的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差異較小,含有且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術特征,仍屬于同一發明構思。
因行政復議維持前述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申請人不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在已生效判決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前述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3088號判決),并在判決中指出“專利法實施細則中的‘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指的是兩項或兩項以上彼此獨立、不同的發明創造,并不表示申請人可隨意將原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簡單修改或組合后,另行作為分案申請提出”。
近年來,因申請人不服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多有發生。
上述案例中的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予以維持,反映和代表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一致的態度和立場,對于類似案件的審查和審理,具有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
審查標準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節第(3)項規定了分案申請的審查標準,即一件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分案以后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
但上述法規和規章均未對“兩項以上”“不同的發明”的具體含義進一步進行解釋。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相同,也未明確規定以上概念的具體含義,但該公約G款第(2)條規定加入公約的各個國家有權決定這種分案申請被授權的具體條件。
美國專利法第121條規定,“兩項以上”“不同的發明創造”的標準為“彼此獨立(independent)、不同(distinct)”,《美國專利審查指南》§802.01節對“獨立”和“不同”進行了舉例說明。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美國的分案申請只有被動分案,即應審查員要求分案,而沒有主動分案。
《歐洲專利審查指南》第9章1.6節規定“兩項以上”“不同的發明創造”要能“清楚”地區分,但未明確“清楚”的具體含義,僅在《歐洲專利審查指南》C部分第9章5.4節進一步解釋分案申請與原申請保護不同的發明創造是為了避免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利益以及為了避免重復授權。
《日本專利法》也未對“兩項以上”“不同的發明創造”進行解釋,但《日本審查指南》第6章第1節規定設立專利分案申請制度是為不符合單一性原則的發明創造提供盡可能多的法律保護途徑,同時也明確指出允許申請人將說明書中含有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發明創造進行分案申請。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到建立分案申請制度的初衷是:如果一件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即如果原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構思,申請人通過主動或被動提出分案申請,將其在原申請文件中已經批露,但因單一性原因不能在原申請中獲得保護的發明創造另行提出專利申請,同時保留原申請日。
分案以后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應當分別保護“不同的發明創造”,即二者的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同樣的發明構思,同樣的發明構思的標準為具有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該制度能保障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方便專利權獲得與其貢獻相應的權利,同時防止申請人將多項發明創造的內容囊括在一份專利申請中,以利于專利審批過程中的分類、檢索,也便于公眾更有效地利用。
商標分類調整后需要重新注冊嗎?
答:
分類調整后,已經注冊的商標無需重新注冊。
如果有新增項目是客戶所需,只能重新提交申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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