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機交互特效道具版權保護糾紛介紹,特斯拉因觸控屏被控專利侵權糾紛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13: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人機交互特效道具版權保護糾紛介紹,特斯拉因觸控屏被控專利侵權糾紛介紹。
人機交互特效道具版權保護糾紛介紹
人機交互特效道具是利用互聯網、數字技術所創作的新型內容,特效道具是否構成作品、其獨創性來源等問題亟待明確。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公司侵犯“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宣判,認定“窗花剪剪”基礎展示畫面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被訴特效道具與“窗花剪剪”構成實質性相似,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應用程序提供被訴特效道具的行為侵犯了微播視界、浙江今日的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北京某科技公司賠償微播視界、浙江今日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20萬元。
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其中在關于作品種類的規定中,將原有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
同時,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中將“視聽作品”進一步劃分為了“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
庭審中,特效道具是否屬于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成了爭議焦點。
微播視界、浙江今日認為,“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構成視聽作品;北京某科技公司則否認侵權,其提出,“窗花剪剪”獨創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戶,且窗景、紅色紙張等內容為思想或公有領域元素,故其不構成視聽作品,不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認定“窗花剪剪”基礎展示畫面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被訴行為侵犯了微播視界、浙江今日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人機交互畫面的獨創性來源問題上,合議庭認為,該案中,用戶鼻尖識別的交互程序設置、資源調度簡單、機械,雖每個用戶使用特效呈現出來的過程畫面會不一樣,但并未超出特效預設的畫面,不是脫離預設程序之外的創作,該人機交互并未產生新的連續的畫面,未產生新的視聽作品,同時,用戶自己對于該交互過程的連續畫面的展示,并未扮演積極創作角色,對于連續畫面的輸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現該過程、呈現的效果為何未有創造性的表達,故該部分連續畫面內容的獨創性并非源于用戶,其獨創性認定及作者的認定仍應基于基礎展示畫面予以分析。
特斯拉因觸控屏被控專利侵權糾紛介紹
美國Onsreen Dynamics。 LLC,公司在加州中區地方法院對特斯拉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特斯拉侵犯其美國兩項專利US9,395,917和US9,645,663。
實際上,這兩項專利屬于同一個專利家族,主要涉及觸控屏上的虛擬邊框區域及相關功能,發明名稱均為“帶虛擬邊框的電子顯示屏”。
US9,395,917附圖兩個專利最早申請于2013年,據專利說明書描述,隨著帶觸控屏的電子顯示設備日益增多,當時的觸控屏顯示器的設備總是包括物理邊框,這種物理擋板不具備充當顯示器的觸控屏的任何功能。
一般物理擋板有幾個功能,最重要的功能是防止觸控屏顯示器意外接觸用戶的手,從而避免意外的操作,另一個功能是將各種圖標、APP程序放置在邊框上,避免在觀看觸控屏顯示器上的內容時對用戶形成障礙。
但是,邊框占用了電子設備空間,減少了用戶觀看顯示內容的區域。
因此這兩個專利正是用來解決這一問題,就是為了觸控屏提供更大面積的觸控顯示區域,將虛擬邊框作為電子設備的觸控屏顯示部分。
這就賦予了屏幕尺寸可以獲得更大切換的能力,與目前流行的全面屏概念有些類似。
特許經營合同引發百萬判賠案介紹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上訴案,或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有所裨益。
在該案中,廣州木林森皮具鞋業有限公司(一審原告,反訴被告)系知名品牌“木林森”(該品牌所屬公司為案外人福建石獅福盛鞋業有限公司)的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何某林(一審被告,反訴原告)此前為木林森公司在福建省的代理商,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何某林名下曾有涉及特許經營資源的近70家店鋪。
后雙方之間就特許經營事宜發生爭議(主要涉及特許經營商品往來的還款、貨款等)。
一審判決后,木林森公司與何某林均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該案二審法官依據涉案特許經營合同、涉案還款協議、雙方之間來往銀行交易記錄、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習慣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最終判定被特許人何某林的實際應還款數額為301.2萬余元,對一審法院籠統認定的173.3萬余元還款數額進行了改判。
一審中,何某林向白云法院提交了銀行流水和對賬單,擬證實其有向木林森公司還款,款項都是轉給相關負責人林某明或高某珊。
木林森公司確認何某林的轉賬,但認為其中大部分款項并非還款,而是貨款。
與此同時,何某林向白云法院對木林森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無效,木林森公司向何某林返還保證金32萬元,向何某林支付到期貨柜架應返還的款項82.1萬余元以及向何某林賠償損失200萬元等。
白云法院經根據當事人的訴辯及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如下:涉案合同的定性問題;涉案《還款承諾書》的效力問題;木林森公司是否需要返還保證金、定金、到期貨架款及進貨返利并賠償損失等問題。
一審判決后,何某林與木林森公司均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二上訴人圍繞涉案合同的效力,何某林已還欠款的數額,何某林要求木林森公司返還保證金、定金、到期貨架款、進貨返利應否支持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在涉案合同效力問題上,何某林認為,木林森公司不具有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所應擁有的經營資源,不具備特許經營資格,故主張涉案合同無效。
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木林森公司取得了第1927171號“木林森文字及圖”注冊商標的普通許可,并擁有第8111831號“MLS”、第9543925號“MLSPX”注冊商標,并非不具備經營資源。
據此,何某林以木林森公司不具備特許經營資格為由要求確認涉案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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