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權利濫用條款介紹,著作權如何繼承?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02:5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權利濫用條款介紹,著作權如何繼承?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權利濫用條款介紹
近期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兩個禁止權利濫用的條款,這一改變在著作權法修訂歷史上尚屬首次,也在國際著作權立法及條約中獨樹一幟。
這一立法動向引發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禁止權利濫用條款在著作權法中的出現,無疑是為了防止著作權人利用法律賦予的獨占權進行不當的利益追求,從而阻礙作品的正常傳播和社會文化的發展。
然而,在著作權法中專門規定權利濫用條款的合理性卻值得商榷。
一方面,著作權被濫用的幾率在知識產權領域相對較低,其保護期限長且往往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現行著作權法已經通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制度對權利進行了有效的限制。
著作權法中廣播組織權面向數字時代的主體界定
隨著數字技術和媒體融合的快速發展,廣播組織的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針對廣播組織權在信息網絡傳播環境下的適用進行了重要調整,旨在平衡傳統廣播組織與網絡廣播等新興傳播媒體的市場競爭關系。
草案第四十七條將廣播組織權擴展至信息網絡傳播環境,這無疑是著作權法適應數字化時代的重要一步。
然而,將“廣播電臺、電視臺”作為廣播組織權的主體,忽略了網絡廣播等新興廣播技術發展的需求,無法與國際社會廣播組織權相關規定接軌。
國際上的廣播組織權保護公約,如《保護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最新的《保護廣播組織條約草案》,均將廣播組織權的主體定義為更廣泛的“廣播組織”,而非僅限于廣播電臺、電視臺。
這種定義更符合數字技術和媒體融合的發展趨勢,能夠更好地保護廣播組織的合法權益。
草案中關于廣播組織權的表述也與我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SCCR)的相關表述存在差異,導致廣播組織權保護范圍上的模糊。
為了更好地適應數字時代的需求,我國在立法上應明確界定廣播組織的概念,將網絡廣播組織等新興廣播組織納入保護范圍。
廣播組織的定義應強調其對播放內容的組合、時間安排以及首次廣播的責任,以區分單純進行內容播放的廣播組織與享有廣播組織權的廣播組織。
同時,廣播組織的定義應不受限于“有線”和“無線”范疇,而應涵蓋現有及將來可能的網絡等新技術手段。
這樣,才能確保廣播組織權在數字時代的有效保護,促進廣播產業的健康發展。
著作權如何繼承?
著作權的繼承問題,散見于婚姻法、繼承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之中,在現實中也存在許多問題。
繼承著作權該如何分配和維權呢? 首先要區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可以繼承的對象,只有著作財產權;對于著作人身權,繼承人可以代為維權,但不能以個人名義繼承。
對此,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而關于上述內容中的著作人身權,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對于自然人的著作權,可以被繼承的只有著作財產權;對于其著作人身權,只能被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而不能更換名義被“繼承”,顯然,這二者有著本質區別。
其次,要區分婚內財產和其他財產。
等待被繼承的著作財產權中,又分為兩個部分: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在婚內取得的著作權收益;其他著作財產。
其中,對于被繼承人在世時與其配偶在婚內取得的著作權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歸夫妻“共同所有”。
更多關于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權利濫用條款介紹,著作權如何繼承? 的資訊,可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