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知識產權放管服營造營商環境實施意見》講解 ,營商環境創新試點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00:5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深化知識產權“放管服”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講解 ,營商環境創新試點介紹 。
《深化知識產權“放管服”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講解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
緊緊圍繞“放管服”改革目標任務,堅持自我加壓,深刻轉變職能,完善制度設計,創新工作方式,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領域職能轉變和“放管服”的總體要求、工作思路、任務目標和具體舉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知識產權治理能力現代化,著力滿足市場主體的主要訴求和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推動改革成果在更深程度、更大范圍上惠及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
實施意見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和效能導向,推動機制創新,加大資源供給,推進深度融合。
一是以優化知識產權審查流程、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提升知識產權審查效率、推行告知承諾制等4個方面為重點,深化簡政放權,推動持續激發社會創新活力;二是以積極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監管、加大對知識產權非正常申請打擊力度等4個方面為重點,創新監管方式,推動營造良好創新發展環境;三是以整合優化知識產權政務服務資源、推動知識產權業務辦理公開透明、提升知識產權業務服務便利化程度、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資源供給、加大對知識產權服務業的支持力度、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等6個方面為重點,提高服務水平,加速推進創新進程。
實施意見立足于未來三年時間周期,實現知識產權申請更便利、審查更高效、運用更深化、保護更有力、服務更優質。
營商環境創新試點講解
近日,《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部署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
《意見》提出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等,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特別是部分地方主動對標國際先進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取得明顯成效,對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優化、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發揮了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經過三至五年的創新試點,試點城市營商環境國際競爭力躍居全球前列,市場主體活躍度和發展質量顯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形成一系列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為全國營商環境建設作出重要示范。
6件“蘇鮮生”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
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蘇寧易購)推出“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加碼布局生鮮零售市場。
同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蘇鮮生”商標的注冊申請,卻因遭遇他人在先確權的“蘇先生”商標而注冊受阻。
近日,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蘇寧易購申請注冊的6件“蘇鮮生”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蘇先生”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判決駁回蘇寧易購上訴,維持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駁回蘇寧易購6件“蘇鮮生”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
是否近似引紛爭 早在2022年3月,蘇寧易購就在旗下的蘇寧超市開售自營生鮮產品時使用“蘇鮮生”一詞。
2022年4月,蘇寧易購在徐州推出了全國首家“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走“線上配送+線下體驗”的經營模式,打造“生鮮+餐飲+超市”的消費體驗。
目前,蘇寧易購已經在全國開設了10余家“Su Fresh蘇鮮生”門店,分布在北京、廣州、南京、徐州等地。
2022年11月,蘇寧易購提出第27349766號、第27356264號、第27809191號、第27818022號、第27818042號、第27819520號“蘇鮮生”商標(下統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類商品、葡萄酒等第33類商品、冰柜等第11類商品、牙刷等第21類商品、服裝等第25類商品、化妝品等第3類商品上。
中國商標網顯示,除訴爭商標外,蘇寧易購還申請注冊了43件“蘇鮮生”商標,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準注冊,涵蓋與“Su Fresh蘇鮮生”精品超市主營業務相關的替他人推銷、自助餐廳等服務及新鮮水果與蔬菜、活動物等商品。
針對訴爭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分別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第18691996號、第21743996號、第20890600號、第20890466號、第22869699號、第1378689號“蘇先生”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讀音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經該公司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綜上,蘇寧易購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2022年12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綜上,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蘇寧易購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據此,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蘇寧易購不服原商評委所作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和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蘇寧易購的長期使用,已獲得較高知名度;多件類似的案外商標已經獲準注冊,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蘇寧易購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能否注冊有結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蘇鮮生”與引證商標“蘇先生”均為文字商標,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并未參與訴訟,蘇寧易購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知名度,而且商標應否核準注冊采取個案審查原則,蘇寧易購所主張的其他在先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該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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