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框架協議》介紹,新著作權法對媒體行業的影響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8:3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介紹,新著作權法對媒體行業帶來的影響介紹。
《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介紹
廣東知識產權局、中國對外貿易中心簽訂《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近年來,中國對外貿易中心與廣東知識產權系統共同探索建立起“線上+線下”知識產權保護新模式,形成“展前、展中、展后”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擦亮了廣交會的“金字招牌”,使廣交會更好地服務于構建新發展格局、高質量推動對外開放。
雙方簽署新一輪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將有利于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各自優勢,整合雙方資源,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國范例,更好地發揮廣交會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的平臺作用。
新著作權法對媒體行業帶來的影響介紹
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明確新聞作品著作權歸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等有關修改,備受媒體行業的關注。
在版權熱點問題專題培訓班上,來自法律、行業界的代表對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涉及媒體行業的相關部分進行了解讀。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將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表明時事新聞只要能夠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將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其他如將記者創作的新聞作品歸為特殊職務作品的規定也備受媒體行業的關注。
目前,在媒體行業,對于記者創作的新聞作品,通行的做法是由媒體機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著作權聲明的方式將作品權益歸屬到所屬媒體單位,但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對此進行了較大的調整。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報社、期刊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通過法定的方式,規定記者創作的職務作品屬于特殊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于媒體單位,作者享有署名權。
這有利于媒體單位和記者個人的發展,因為畢竟個人能力有限,而由單位對這類作品進行統一運營,實現變現,再反饋給個人,效果會更好。
隨著技術的飛速發展,新聞作品的種類日益豐富,制作方式也靈活多樣,由此出現多種形式的委托作品。
這類作品著作權該如何歸屬?滕力在日常工作中審查過很多這類合同,在她看來,這類合同中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關鍵,強調媒體方一定要明確約定支付報酬后能獲得完整的著作權。
同樣,在合作作品中,著作權歸屬也很重要,她建議盡量獲得合作作品的版權,或共有版權。
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合作作品基本不允許分割使用,合作方都同意授權才可以對合作作品進行分割。
”滕力介紹,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對侵權賠償進行了比較細致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對于這一規定,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法官亓蕾也持同樣的觀點,認為圖片、音樂類侵權案件多發,如法定賠償下限設定為500元,會導致一些案件的賠償額較高。
加大損害賠償一直是我們倡導的方向,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加大損害賠償。
新修著作權法介紹
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啟動之初,修法目標便明確為打造一部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符合實際、面向國際、面向未來的新時代著作權法。
著作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技術進步的推動。
如今,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技術步入了開發應用的快軌,著作權制度理應與時俱進,回應深度數字時代提出的版權保護新課題。
此次修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版權產業發展的自主需求,直面數字技術與商業模式挑戰而進行的主動修改。
國家版權局在京主辦了版權熱點問題專題培訓班,國家版權局網絡版權產業研究基地張欽坤表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進一步順應了數字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并且更具包容性和前瞻性,將更好地服務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為適應技術發展的新要求,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進一步明確了涉及數字技術應用的相關法律規則,如 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新增作品“數字化”復制方式;擴大了廣播權的控制范圍,使其能夠控制作品的有線非交互傳播行為,或可有效解決著作權人能否控制作品網絡直播(實時或定時網播)的爭議。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對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劃分。
在數字傳播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很有價值的權利,提供回看功能、盜鏈播放等都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傳播行為,但這些行為能否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尚存爭議。
此次修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不影響對其概念關鍵詞的抓取,“選定”應是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鍵,即強調按照個人意志去選擇,是一種交互式傳播,這與廣播不一樣。
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指“獲得作品”強調的是獲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一定要實際獲得作品,因此在判斷某種傳播行為是否構成提供作品時,一定要從傳播角度考慮,而不是從復制角度考慮。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以成文法的形式對一些長期使用的著作權基本原理進行了肯認和明確,使得這些基本原理在實踐中的運用變得依據充分。
如,第三條對作品定義進行了明確,表述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即是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定義相應規定的遷移與改進。
作品定義的這一表述明確了對作品獨創性和可感知性的要求,且定義強調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是‘智力成果’,即人這樣一種自然界產物獨自具備的思維活動能力產生的結果,也就是說著作權首先保護的應當是人的創作。
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階段,曾在作品定義限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后面添加一個“等”字,這可能會削弱對文學藝術產權和工業產權的區分效果,最終還是被否決了,回歸到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原本表述。
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新增1條作為第十六條,劃定了改編權的控制范圍,或可解決由改編權引發的獨立說、復制說、單獨賦權說等理論爭議;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于合理使用的規定吸收了“三步檢驗法”,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改為“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增3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一條,增加了對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定,這兩方面規定源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馬拉喀什條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國際人權條約。
由于其具有人權條約性質,中國一旦批準加入,對以本國為起源國的作品的保護必須受其約束。
這與其他國際著作權條約是不一樣的。
國際著作權條約的作用是要求締約方保護以其他締約方為起源國的作品,締約方如何保護甚至是否保護以本國為起源國的作品,國際著作權條約不干涉。
把作品制作成無障礙格式版本向視障者提供,會遇到一些法律障礙,著作權為保護作品規定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就與此有矛盾,比如涉及對作品的復制,向視障者銷售或贈予涉及發行權,通過網絡提供下載或在線收聽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康復機構播放無障礙格式版本可能涉及表演權。
這些障礙就像鎖鏈一樣,《馬拉喀什條約》則是解開這些鎖鏈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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