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三大亮點講解,《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五大亮點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6:3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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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三大亮點講解
近日,《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下稱《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發布并實施,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充分調研、論證、修改后首次出臺關于商標侵權方面的執法標準,《標準》堅持加強商標保護原則,立足執法實踐需求,解決現實執法疑難,對于商標侵權案件的辦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這里筆者簡要解讀《標準》中具有創新意義的三個亮點。
明確了商標侵權判斷的方法 《標準》中對商標侵權的判斷明確了以“商標使用”為前提,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為要件,以“是否構成混淆”為后置條件的方法,并且對“商標使用”“同一種商品、服務”“類似商品、服務”“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等名詞進行了定義,對商標的使用行為、相同商標的表現形式進行了列舉,對判斷是否是“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容易混淆”的方法和考慮因素進行了明確。
這一系列的條款在總結歸納了多年來商標侵權判斷方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形勢下商標侵權的特點,首次在官方層面上對商標侵權判斷方法建立了一個完整、科學的理論標準,為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辦理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完善了商標法律法規的細節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在實踐運用中出現了一些爭議,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標準》針對這些痛點,對相關條文中的細節進行了明確。
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況進行了限制,明確了五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為明知或應知,不得適用“不知情銷售”進行免責,同時明確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也不能適用免責,這樣有效地防止了銷售侵權商品者濫用法律漏洞、逃避行政責任,更好地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在保護合法在先權利方面,明確了若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先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該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防止了部分侵權人濫用在先權利,阻礙、拖延商標侵權執法工作程序的情況。
對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中“有一定影響力”的定義和判斷方法進行了明確,并且對該類商標的使用進行了限制,更好地厘清了保護在先使用商標和保護在后注冊商標的界限。
解決了基層執法中的疑難問題 當前商標侵權人不斷轉化侵權手段,通過一些貌似合法的“打擦邊球”手段掩蓋商標侵權的實質行為,對基層執法造成了困擾。
《標準》通過大量調研基層執法人員,總結了一些非常規的侵權手段,并明確這些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應當追究責任。
針對有些侵權行為人通過將幾個商標組合使用,變成一個新的商標,從而實現傍名牌的行為,《標準》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此種行為只要最終呈現出來的商標使用形態構成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容易混淆的,即可以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針對一些侵權行為人通過附著不同的顏色,使其注冊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準》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建筑工程、裝修工程中,很多施工方為謀取暴利,低價購進侵權的原材料,并將這些原材料使用在工程中,對于這種行為到底應當屬于何種商標侵權行為存在爭議,《標準》第二十五條明確將此種行為歸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即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五大亮點講解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隨著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為解決基層一線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制定一套更加系統和清晰、更有操作性和指導性的行政執法判斷標準,進一步提升商標行政執法保護水平。
《標準》共三十八條,涉及商標的使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容易混淆、銷售免責、權利沖突、中止適用、權利人辨認等諸多內容。
筆者現結合自己的理解,對《標準》相關條款進行解讀,供商標權人和各類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參考。
對“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做了創新性規定 一是明確了“商標的使用”是判斷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
近年來,關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問題,各界比較關注。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當是指能夠發揮商標識別功能,用于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使用。
商標使用不僅是商標功能產生和實現的前提,同時也是商標權取得、維持和得以保護的必要條件,更是發揮商標價值的基本途徑。
厘清商標使用的性質,可以更好地劃清合理使用與商標侵權的界限。
二是細化了“商標的使用”定義。
相比于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標準》對“商標的使用”定義增加了服務商標涉及的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并分別列舉了商標用于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對于各類市場主體更有指引作用。
三是列舉了“商標的使用”具體表現形式。
《標準》第四、五、六條,分別就商標使用于商品、服務、廣告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了開放列舉式規定,尤其是針對互聯網時代特色,增加了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二維碼等新型的商標使用表現形式,應當是近年來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基礎上的創新總結,也使得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更容易落地和更具操作性。
同時,《標準》第七條中強調了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明確了“相同、近似商標”以及“同一種、類似商品”的判斷標準 《標準》第九、十、十一、十二條分別對“同一種商品/服務”“類似商品/服務”的判定原則進行了具體說明,并明確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在商標行政執法中應有的作用。
《標準》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明確了不同類型商標標識是否近似的判斷標準,在傳統的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基礎上,增加了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新型商標相同、近似的判斷標準,同時,進一步明晰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在商標行政執法中應有的作用。
《標準》第十八條規定了判斷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方法,該規定與《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基本一致。
明確了“容易混淆”的侵權判斷標準 修法之前,我國商標法僅僅以“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作為侵權判斷標準,2014年實施的修訂后商標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侵權判斷標準。
商標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文件中始終沒有明確規定容易混淆作為侵權判斷標準。
《標準》第十九條規定了“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商標侵權的標準。
此外,《標準》在第二十、二十一條明確了容易混淆包含的兩種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慮的六個相關因素,彌補了這些不足。
針對幾種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予以規定 《標準》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以及第三十、三十一條,分別對近幾年實踐中幾種多發易發的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歸納,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字號突出使用容易導致混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中使用侵權商品、銷售活動中附贈侵權商品、幫助侵權等情形。
這些侵權行為與以往常見的侵權行為相比,大多屬于對合法權利基礎(譬如注冊商標、企業字號、域名等)的不規范使用,其真實目的仍是誤導消費者,攀附他人商譽,但由于有一個表面合法的權利基礎而使侵權行為更具有迷惑性,也更容易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引發爭議。
《標準》對這些多發易發的侵權行為進行歸納列舉,為商標行政執法人員提供了具體統一的認定指引,有利于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澄清了以往的一些模糊認識,掃清了商標行政執法的一些障礙 《標準》規定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下稱《區分表》)未涵蓋的商品/服務的認定原則。
將《區分表》作為商標行政執法判定商品類似的重要參考,主要是為了保持商標確權及行政執法標準的一致性、穩定性,強化商標確權的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
尤其是對于《區分表》中沒有包含或者新出現的商品或者服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也作了原則規定。
《標準》明確了銷售商“不知道是侵權商品”和“說明提供者”的免責條件。
《標準》第二十七、二十八條對免除銷售商責任需要滿足的條件進行了細化規定,即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銷售商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二是銷售商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銷售商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明確了商標與其他權利沖突的處理規則。
在商標行政執法過程中,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問題比較棘手,尤其是商標和企業字號沖突問題是執法部門面臨的難點問題。
針對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的沖突問題,《標準》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的原則,針對商標權與企業字號的沖突問題,《標準》第二十三條也作了明確的指引。
《標準》優化了行政執法程序,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標準》規定了可以在商標執法過程中中止案件查處的三種情形,即:注冊商標處于無效宣告中的;注冊商標處于續展寬展期的;注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標準》規定的是“可以中止”,賦予了執法人員在個案中對于是否中止查處享有自由裁量權。
《標準》明確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的適用情形。
《標準》第三十四條對“重復侵權”應當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明確,即同一當事人被行政、司法機關處罰或者認定侵權裁判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
《標準》規定了權利人出具辨認意見的相應規范和法律責任。
《標準》第三十六條明確了權利人可以對涉案產品是否由其生產或許可生產出具辨認意見,并對辨認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涉嫌侵權人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辨認意見的情形下,執法部門可以將該辨認意見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講解
據了解,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工作,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適應商標法修正、民法典實施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規范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和程序,保障各環節法律適用統一和標準執行一致,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了多方意見,認真研究,反復論證,在原《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基礎上制定了《指南》。
《指南》分“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編”與“商標審查審理編”上下兩編。
“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編”共有25章,對商標審查審理的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梳理,規定了形式審查一般性要求,細化了商標各項業務形式審查工作標準,規定了商品服務分類、商標文字檢索要素分類、圖形要素分類以及其他檢索要素分類,明確了商標續展、變更、轉讓等程序的審查標準,說明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異議以及后續業務等各項業務審查標準,對商標費用、文件送達、商標檔案、商標公告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商標審查審理編”共有19章,完善了商標審查審理實體性標準,落實法律法規修改配套要求,規定了商標審查審理原則、范圍和基本概念,增強實體性審查標準對應法律條款立法意圖的說理性和指導性,明確了標準執行一致和個案審查相結合的實踐要求,為增強標準指導性嵌入了指導案例并增加圖例輔以相關注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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