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解讀,《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6:0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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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解讀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于2023年7月1日實施。
該標準結合我國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實際,在充分借鑒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形成。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做好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自2014年起推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工作,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有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115家。
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示范帶動效應,我國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顯著改善,根據對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滿意度評估顯示,2022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滿意度評估為88.8分,比2022年提高16.93分,整體步入優良區間。
標準制定過程歷時2年多,充分聽取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市場主體和專家的意見建議,收集到反饋的意見建議36條,起草組對此進行了逐一認真研究,在此過程中數易其稿,最終于2022年12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
二、主要內容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管理職責、運營管理、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資源保障、評價與改進等八章。
適用于商品交易市場活動的相關方,包括建立并持續完善商品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提供咨詢的服務機構;針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供評測的第三方機構。
第1章“范圍”、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本標準適用的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用要求、規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標準中相關術語的定義。
第4章“管理職責”明確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責任。
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商戶作出承諾、知識產權保護方針、知識產權保護目標以及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五方面內容。
目的在于明確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的最高管理者應發揮其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導作用,持續推動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體系建設。
第5章“運營管理”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總體要求、市場準入、商品采購及銷售管理、知識產權誠信管理等四方面內容。
明確了商戶入駐環節、商戶在商品采購及銷售環節的具體要求,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制定知識產權誠信制度。
第6章“知識產權侵權處理”包括侵權通知發出、侵權通知受理與處置、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四方面內容,規范了侵權通知發出的流程、渠道和要求,明確了侵權通知處置及結論處理措施,推動商品交易市場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
第7章“資源保障”明確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提供相關配套的資源,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的有效實施。
包括總體要求、組織保障、財務資源、信息和知識資源、合作關系管理等五方面內容。
要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做好場內商戶知識產權擁有情況和知識產權糾紛情況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工作,積極加強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等開展合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8章“評價與改進”包括概述、內部評審、改進與提高等三方面內容。
明確了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評價制度,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著重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講解
問題一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中華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商標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在總則第七條第二款中再次強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并在第六章對商標使用的管理專章作出規定。
可見,商標管理在我國商標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出臺《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點擊了解詳情),一是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凈化商標注冊及使用環境;二是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保障消費者利益;三是防微杜漸,防范商標侵權行為。
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的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商標法相關規定較為原則,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違法形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通過制定《標準》,解決執法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執法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進一步提升商標執法水平,同時,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商標管理規則體系。
問題二 何謂“商標一般違法”? 商標法規制兩類違法行為,第一類是侵犯特定當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侵權行為;第二類是雖未侵犯特定當事人商標專用權,但違反商標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根據原工商總局使用多年,并且由市場監管部門延續使用至今的案件統計口徑,涉及上述第一類違法行為的案件稱為“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第二類案件稱為“商標一般違法案件”。
“一般違法”并非指違法的情節、與“嚴重違法”相對應,而是指違法的情形、與侵犯特定當事人權利的“侵權假冒”相區分。
問題三 《標準》制定的過程如何? 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將《標準》制定列入2022年局組重點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牽頭制定《標準》,從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推進:一是加強理論研究。
重點加強行政、司法及中外比較研究,委托行業協會開展商標一般違法的法理學分析和實證分析項目研究。
二是深入調研。
先后赴上海、江西南昌等地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實地了解地方商標執法需求。
三是開門立法。
先后征求全國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煙草專賣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官微,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收到31家單位的130條意見。
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組織行政執法、專家學者、企業、商標代理等各界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經過逐條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深入修改完善,形成《標準》。
問題四 《標準》的制定原則? 《標準》的制定堅持三個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
聚焦執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期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針對性較強的指引。
二是注重對現有執法標準的吸收傳承,實現對多年來商標行政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提煉與總結。
三是注重與商標授權確權標準的統一。
《標準》與《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同日施行,有機銜接。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為指南式,相比條文式的《標準》,在商標相同近似的情形等方面規定更為詳細,故《標準》第六條規定“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參照《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行判斷。
” 問題五 《標準》有哪些主要內容? 《標準》共35條,涵蓋《中華共和國商標法》《中華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等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商標被許可人未依法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等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
問題六 《標準》是否涉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代理行為? 對于商標代理機構違法代理等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已列入市場監管總局立法計劃。
問題七 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具體是指哪些部門? 《標準》中規定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指履行商標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具體以各地“三定規定”為準。
實踐中,除了承擔商標執法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也包括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湖南省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廣東省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等具有商標執法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問題八 如何規范未注冊商標的使用?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其余商品或者服務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
對于使用未注冊商標,《標準》強調,一是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二是不得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需要說明的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等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均包括當事人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即未在商品等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在商標上標明注冊標記的行為,不會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可以按照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相關規定進行規制。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講解
商標管理在我國商標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其立法的目的之一,并專章對商標使用的管理作出規定。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2-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
圍繞規范商標管理秩序制定《標準》,既是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的現實需要,也是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舉措。
《標準》系統梳理和提煉總結商標管理的有益經驗與做法,聚焦執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商標執法部門提供針對性較強的指引,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商標管理規則。
《標準》共三十五條,對現行商標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商標被許可人未依法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等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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