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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介紹,《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的介紹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4-06-14 15:49:3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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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介紹


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2—2035年)》和 《“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的決策部署,加強專利代理分級分類信用監(jiān)管,促進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依法誠信執(zhí)業(yè),維護專利代理行業(yè)秩序,依據(jù)《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執(zhí)業(yè)信用狀況進行計分和等級評價。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全國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專利代理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j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專利代理行業(yè)協(xié)會等行業(yè)組織的工作聯(lián)系制度和信息交換制度,完善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機制,推送相關信用信息,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部門聯(lián)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等級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A”、“B”、“C”、“D”級,按計分情況評價。

計分滿分為100分,根據(jù)負面信息予以扣減。

負面信息包括不規(guī)范經營或執(zhí)業(yè)行為、機構經營異常情況、受行政或刑事處罰、行業(yè)懲戒等情況。

等級標準如下:

(一)A級為信用積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級為信用積分80分以上(含)不滿90分的; (三)C級為信用積分60分以上(含)不滿80分的; (四)D級為信用積分不滿60分的。

根據(jù)榮譽獎勵、社會貢獻等,適當設置附加加分項,并增設“A+”等級,等級標準為超過100分的。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利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guī)則》和《專利代理師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guī)則》,依據(jù)書面證明材料,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進行信用計分,形成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

全國性專利代理行業(yè)組織產生的信用信息匯集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進行信用計分,地方性專利代理行業(yè)組織產生的信用信息匯集至行業(yè)組織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統(tǒng)一進行信用計分。

專利代理評價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計分、等級確定、結果公示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進行。

第七條 專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從以下渠道采集: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專利代理監(jiān)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二)各專利代理行業(yè)組織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的信息; (三)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報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xié)會公開的信息,以及能夠反映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專利代理機構跨區(qū)域開展業(yè)務的信息,以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由業(yè)務開展或分支機構所在地采集,歸集到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信用計分和等級實施動態(tài)管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自收到信用變更信息7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計分及信用等級。

除另有規(guī)定外,信用計分因相關情形被扣減或增加滿12個月后,扣減或增加的分數(shù)清零,引起信用等級變化的,隨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詢、異議和信用修復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在網站、專利業(yè)務網上辦理平臺、專利代辦處、知識產權業(yè)務受理窗口等場所公示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等級。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提供專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社會公眾可以查詢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的信用計分明細和本機構執(zhí)業(yè)的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專利代理師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計分明細。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信用等級和計分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核查,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理由告知提出異議的申請人。

異議請求獲得支持的,予以恢復信用計分和等級,異議期的信用計分和等級不影響信用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被扣減信用計分滿6個月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相關行為且已完成糾正的,可以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理由告知修復申請的申請人。

修復申請通過的,所扣分數(shù)不再計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足12個月; (二)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央、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

對于存在前款第(二)種情形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信用修復,并重新計算信用計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信用計分結果提出異議或申請信用修復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統(tǒng)一受理,并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tǒng)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請審核。

相關審核結果、理由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建立專利代理信用管理聯(lián)動機制,根據(jù)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jiān)管。

第十四條 對于達到“A+”、“A”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有關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為其提供便利化服務,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優(yōu)先受理和審核。

第十五條 對于“B”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實施常規(guī)監(jiān)管,適時進行業(yè)務指導,并視信用等級變化,實施相應的激勵和分類監(jiān)管措施。

第十六條 對于“C”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頻次,進行業(yè)務指導和政策宣講。

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從嚴受理和審核。

第十七條 對于“D”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各類專利代理協(xié)會、知識產權服務業(yè)協(xié)會實行分類管理,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jiān)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各類優(yōu)惠政策、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評優(yōu)評先評獎、各類活動參加單位篩查、訴訟代理人推薦、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協(xié)同限制。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的介紹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強化商標執(zhí)法業(yè)務指導,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根據(jù)《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查處商標一般違法行為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一般違法:

(一)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十)其他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

第五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一般以中國境內公眾的通常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證明中國境內特定公眾認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違反了該條第一款第六項至八項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參照《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行判斷。

第七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帶有民族歧視性,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

第八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但公眾基于日常生活經驗等不會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除外。

第九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帶有欺騙性:

(一)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以及其他特點產生誤認的; (二)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的; (三)其他對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者與事實不符的表示、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十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損害中國公眾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標志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貶損含義,或者該標志本身雖無貶損含義但作為商標使用,易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第十二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一)對國家安全、國家統(tǒng)一有危害的; (二)對國家主權、尊嚴、形象有損害的; (三)有害于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五)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與突發(fā)公共事件特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八)其他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第十三條 判斷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一)該商標使用時的政治背景、社會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tǒng)、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 (二)該商標的構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 (三)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

公眾日常生活經驗,或者辭典、工具書等記載,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可以作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斷依據(jù)。

第十四條 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具有多種含義,其中某一含義易使公眾認為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至八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認定違反該款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商標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且相關決定、裁定生效后,商標申請人或者他人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的,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發(fā)現(xiàn)已經注冊的商標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應當逐級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guī)定程序依法處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生效后,商標注冊人或者他人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的,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危害后果、主觀過錯等因素,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稱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人擅自對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構成要素作局部改動或者變換相對位置,影響對該注冊商標的認知或者識別,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

第十九條 將卷煙整體包裝作為商標注冊的,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注警語、修改警語內容和警語區(qū)面積造成卷煙商標改變并使用的行為,不視為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

(一)商標注冊人名義(姓名或者名稱)發(fā)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的; (二)商標注冊人地址發(fā)生變化后,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商標注冊人實際地址與《商標注冊簿》上記載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化后,商標注冊人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的。

第二十一條 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由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逐級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guī)定程序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的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在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標明“注冊商標”,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注冊標記,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與注冊標記近似的符號,誤導相關公眾的。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冒充注冊商標:

(一)使用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二)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但被駁回或者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三)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因期滿未續(xù)展被注銷或者申請注銷被核準后,繼續(xù)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但在注冊商標失效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使用該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五)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后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六)組合使用兩件以上注冊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注注冊標記的; (七)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進口商品,該商標未在中國注冊且未聲明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被許可人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而不及時制止的,商標注冊人承擔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非集體成員生產的商品符合地理標志條件的,其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但無權使用該作為地理標志注冊的集體商標標識。

第二十七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成員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jiān)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八條 證明商標注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違反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使用人未承擔責任的; (二)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jiān)督制度未有效運行的; (三)其他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九條 《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所稱的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標識一般獨立于被標志的商品,不具有該商品的功能。

第三十條 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以印染、沖壓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裝物)上標注商標圖文的,屬于商品生產加工行為,一般不屬于前款所稱的商標印制。

第三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的商標標識,應當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核查《商標注冊證》等證明文件和承印商標是否與《商標注冊證》核準注冊的商標一致,以及該注冊商標是否有效。

未履行上述審核義務的,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標注“注冊商標”字樣和注冊標記的商標標識,未履行以下審核義務的,負責商標執(zhí)法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一)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核查證明文件以及商標圖樣; (二)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他人是否已注冊與承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

他人已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與承印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商標印制單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介紹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執(zhí)法指導工作,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提升執(zhí)法水平,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jù)《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在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行為。

第四條 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二)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fā)票、票據(jù)、收據(jù)、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jù)等。

第五條 商標用于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二)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lián)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fā)票、票據(jù)、收據(jù)、匯款單據(jù)、服務協(xié)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第六條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lián)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 (二)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展臺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三)商標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等載體上; (四)商標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五)商標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

第七條 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yè)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第八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形包括未獲得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期限、數(shù)量等。

第九條 同一種商品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

同一種服務是指涉嫌侵權人實際提供的服務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名稱相同的服務,或者二者服務名稱不同但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服務。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或者服務使用的名稱,包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以下簡稱區(qū)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和未在區(qū)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標注冊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

第十條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 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進行比對。

第十二條 判斷涉嫌侵權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參照現(xiàn)行區(qū)分表進行認定。

對于區(qū)分表未涵蓋的商品,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 對于區(qū)分表未涵蓋的服務,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綜合考慮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因素認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

第十三條 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完全相同,以及雖有不同但視覺效果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基本無差別、相關公眾難以分辨的商標。

第十四條 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可以認定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3。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4。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5。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二)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xiàn)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三)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四)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五)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六)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七)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效果或者聽覺感知上基本無差別的。

第十五條 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文字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者圖形商標的構圖、著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形近似,或者顏色組合商標的顏色或者組合近似,或者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者整體音樂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條 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參照現(xiàn)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商標近似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

第十七條 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在權利人的注冊商標與涉嫌侵權商標之間進行比對。

第十八條 判斷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的情形下,還應當對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 商標法規(guī)定的容易導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系。

第二十一條 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判斷是否容易導致混淆,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

(一)商標的近似情況; (二)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情況; (三)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及商標使用的方式; (五)相關公眾的注意和認知程度; (六)其他相關因素。

第二十二條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涉嫌侵權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處于同一行業(yè)或者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的行業(yè),且無正當理由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應當認定涉嫌侵權人具有攀附意圖。

第二十五條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一)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yè)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 (二)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 (三)案發(fā)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四)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的。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說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

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條 涉嫌侵權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對其侵權商品責令停止銷售,對供貨商立案查處或者將案件線索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查處。

對責令停止銷售的侵權商品,侵權人再次銷售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柜臺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柜臺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當保護合法在先權利。

以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品著作權抗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若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先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jù)證明的該著作權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日,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國內在先使用并為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

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認定,應當考慮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銷售量、經營額、廣告宣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視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一)增加該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 (二)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區(qū)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指同一當事人被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法院認定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正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或者法院訴訟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關于“中止”的規(guī)定:

(一)注冊商標處于無效宣告中的; (二)注冊商標處于續(xù)展寬展期的; (三)注冊商標權屬存在其他爭議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商標執(zhí)法相關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商品出具書面辨認意見。

權利人應當對其辨認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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