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次被專利無效宣告?專利撰寫的思考,SATA噴槍訴SATA COPY維權獲支持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10 15:56:0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8次被提起專利無效宣告?基于無效案例對專利申請撰寫的思考 ,SATA噴槍訴“SATA COPY”維權獲支持 。
8次被提起專利無效宣告?基于無效案例對專利申請撰寫的思考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十大復審案例中,一件前后8次被提起無效宣告的案例,在決定號為第44977號和第4498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最終判定維持該案例的專利權有效。
該案例專利涉及共享充電寶領域的基礎技術,名稱為“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及租借終端”(專利號:ZL202280000024。X),專利權人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針對該專利,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等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了5份專利文件作為證據材料,請求部分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該案例授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移動終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移動終端接收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移動終端向云端服務器發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務器判斷發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的用戶是否有租借移動電源的權限;如果有權限,則云端服務器對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中移動電源的數量進行核對,如果移動電源租借終端有庫存,則由云端服務器向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發送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以由移動電源租借終端傳出移動電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攜帶了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移動終端接收云端服務器發送的處理結果;移動終端提示處理結果;所述云端服務器向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發送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具體包括:云端服務器根據預先存儲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中的所有移動電源的狀態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所述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攜帶可供租借的移動電源的身份識別號碼;云端服務器向所述身份識別號碼對應的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發送第三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
權利要求1與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的證據1相比具有區別技術特征,但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該區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
合議組不同意,在無效決定中指出:
如果將商業規則應用于不同于現有技術的應用場景中,所述商業規則與所述應用場景中的處理過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在處理過程中的信號走向、信息控制方式發生較大變化,進而導致處理過程產生了較大的差異,且這種應用能夠獲得不同于現有技術的有益效果,則該應用具有創造性。
該案例引起大家注意的主要是該案體現了涉及商業方法的微創新發明創造的創造性判斷思路。
SATA噴槍訴“SATA COPY”維權獲支持
SATA(薩塔)公司是一家擁有110多年歷史的噴涂設備生產的德國企業,憑著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在世界范圍內噴涂設備行業內享有良好的聲譽。
SATA的品質保證贏得了消費者的喜愛,也引來了其他同行業經營者的企圖搭“SATA”便車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浙江奧利達公司是其 個。
SATA(薩塔)公司發現奧利達公司在生產經營中從事了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在第三方平臺網站上,對其噴槍產品進行展示宣傳時標注了“SATA COPY”字樣;2、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介紹噴槍產品時,發表詆毀SATA產品的不實內容,如“SATA噴槍沒有保修,維修費用高昂”“德國薩塔……這是對自身品質的不自信,更是對用戶的不負責”等;3、在其官方網站和宣傳冊上使用了與SATA(薩塔)公司的產品宣傳冊上的一張員工宣傳照片相同的圖片;4、在其推廣產品電子郵件中,自稱其產品的外觀、包裝、型號、性能等與SATA公司相近;5、在其官網的源代碼中使用眾多“SATA”字符。
針對上述行為,薩塔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提起了不正當競爭訴訟。
針對奧利達公司使用“SATA COPY”行為,東城法院認為,薩塔公司中國境內長期從事噴槍類產品的銷售、宣傳活動,大量證據顯示在此過程中,將“SATA”或“薩塔”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已經具有相當的市場知名度,足以在相關公眾中建立“SATA”與薩塔公司的對應關系,故“SATA”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法條所稱的“企業名稱”。
奧利達公司在第三方銷售平臺展示銷售自己噴槍類產品時標注了“SATA”字樣,雖然其后還有“COPY”字樣,但是由于薩塔公司的英文企業字號“SATA”在相關行業的知名度較高,消費者更容易將注意力集中在“SATA”字樣上;即使部分消費者注意到“COPY”,基于薩塔公司的知名度,仍容易使得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奧利達公司與薩塔公司存在特定的關聯關系或許可授權關系,奧利達公司銷售的相關產品品質獲得與薩塔公司的相應保障,會對消費者選購相關產品產生誤導,從而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針對奧利達公司在其產品介紹時發表針對SATA產品的不實內容,東城法院認為,在已經清楚介紹了奧利達公司自身產品保修服務的情況下,不存在與薩塔公司產品進行比較之必要性和合理理由。
而奧利達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發布相關內容時核實了相關事實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其宣傳內容屬實,因此無法認定其宣傳內容系客觀事實;就其中“對自身產品不自信”“對用戶的不負責”的內容,則屬于對于原告產品和商譽的主觀評價,在沒有確鑿事實的基礎上,尤其作為競爭對手,奧利達公司進行該種評價顯然缺乏合理性,會使相關消費者對薩塔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其產品聲譽產生負面評價,從而損害薩塔公司市場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針對奧利達公司使用薩塔公司宣傳圖片的行為,東城法院認為,奧利達公司在網站和宣傳冊確實使用了一幅與薩塔公司前期宣傳一致的圖片。
但該圖片主要內容為手持噴槍進行作業的男子形象,為該類產品宣傳圖片常規內容,無法證明與薩塔公司及其產品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無法認定奧利達公司使用該圖片的行為會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薩塔公司如認為奧利達使用行為侵害其關于圖片的其他合法權益,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另行主張。
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奧利達公司確實存在在其經營的官方網站源代碼中使用“SATA”字樣,以及在對外發送的商品宣傳郵件中宣稱其產品與薩塔公司產品質量相同而價格較低的行為。
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涉案侵權性質、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確認,判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支出6萬元。
USB連接件及連接裝置專利無效訴訟案講解
案件背景因為在歐洲市場遭遇華為專利侵權指控,從應對戰略角度考量,2011年6月,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針對華為的專利號為200810006325.5,專利名稱為“USB連接件及USB連接裝置”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代理過程接受委托后,針對涉案專利調取專利申請歷史文檔并對現有技術進行了細致的檢索,經過仔細分析,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無效理由主要包括:(1)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4款的規定;(2)權利要求5和7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1款的規定;(3)權利要求9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4)權利要求1-13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3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在無效口審中,代理人和中興技術人員針對專利權人的爭辯一一進行了有力的駁斥和抗辯。
經過努力,專利復審委員會最終作出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全部無效。
因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18763號宣告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華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興作為第三人參加該行政訴訟,公司再次作為中興的代理人參加該訴訟。
訴訟中,華為的訴訟理由主要為權利要求1-13完全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代理人針對華為的訴訟請求,與中興的技術人員進行了進一步的研討,制定了答辯策略。
在庭審中,公司引用附件資料一一證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13不具有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從而證明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全部無效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案件結果經過努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贏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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