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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交易的發展講解,從歐洲審查意見角度探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6 15:42:10 瀏覽: 69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從專利修法之路看我國專利交易的發展 ,從歐洲審查意見角度探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



從專利修法之路看我國專利交易的發展


完善專利法既是創新型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的動力之一。

為了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的積極作用,專利法在三次修改的過程中不斷加大保護創新、鼓勵創新的力度,進一步促進了我國專利交易的發展。

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限、強化專利權人的權利,進一步提高科技人員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2000年修改的專利法在第一條的立法宗旨上,把原來的“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修改為“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與創新”,明確了專利立法為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服務,為科技創新創造了更好條件。

2000年修改的專利法更為合理地對職務發明進行界定,引入合同優先原則,允許科技人員和單位通過合同約定發明創造的歸屬,從而進一步調動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大大促進了科技創新的繁榮。

2008年6月5日, 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在新形勢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提上日程。

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戰略的背景下進行的。

為專利交易提供保障,促進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的轉化 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專利技術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在專利技術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率不斷提高的形勢下,專利法的修改,無疑對專利交易市場是一種保障。

一般而言,對專利交易的保護,最主要的是體現在對專利交易客體的保護,即專利。

專利法修法得更加完善,也是從另一個角度對專利交易的保護。

專利修法具有前瞻性 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與世界前沿科技緊密相連,知識產權的立法修法必須面向未來,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關注前沿科技的新情況、新問題。

現在社會發展得快,情況變動快,專利法的及時修改使得我國專利制度跟上時代的步伐。

專利修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從歐洲審查意見角度探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明確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另外,我方現行《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關于“清楚”的解釋說明中進一步提到“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

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但此時也應要求申請人盡可能修改權利要求,使得根據權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確其含義”。

由此可見,代理人在權利要求(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過程中,在對本申請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上位概括的同時,還需要確保所使用到的技術術語本身是清楚的,或者至少在說明書中對權利要求所使用到的技術術語進行足夠清楚的限定,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因權利要求中存在含義模糊的技術術語而被審查員認定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從而影響專利申請的授權。

案件背景 下面本文將結合一個專利申請在歐洲審查過程中遇到的獨立權利要求不清楚問題分析專利申請的撰寫方式。

在此,筆者簡單介紹一下案件背景。

該案通過PCT途徑進入歐洲。

該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目前的無線資源單元及其相應的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過程已經不能充分滿足未來無線通信系統的需要,為確保未來無線通信系統的頻譜效率,有必要設計一種新的無線資源的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方法。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專利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1提供了如下技術方案:

1、一種無線資源的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據無線通信系統所支持的帶寬特征或調度特征,確定其無線資源的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的過程或過程中的參數,使得不同帶寬特征或調度特征時無線資源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的過程或過程中的參數不同。

對于上述技術方案,通過無線通信系統所支持的帶寬特征或調度特征來規范無線通信系統的無線資源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過程,從而確保無線通信系統的頻譜效率。

在進入歐洲國家階段后,該案在歐洲官方下發的多次審查意見中始終指出獨立權利要求1存在明顯的不清楚問題,即獨立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這種描述本身是不清楚的且概括了較寬的保護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僅根據獨立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內容無法確定其含義。

案件分析 根據長期的辦案經驗來看,相比于其他國家(例如:中國、美國、日本、韓國),歐洲對于權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技術術語必須具有清楚含義的要求非常嚴格。

而且,鑒于獨立權利要求本身需要對每項發明的核心技術方案進行上位概括,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的描述原本就較為寬泛,難以解釋“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所具有的特定含義,若僅采用爭辯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不僅會引入不適當的語義限定,而且也難以說服審查員。

為此,筆者采取了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的方法進行答復。

筆者經過分析后發現,該案的從屬權利要求2中記載了“所述帶寬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組合:無線通信系統支持連續頻段上的多個載波、無線通信系統支持不連續頻段上的多個載波、無線通信系統支持不同帶寬下的單個載波”以及從屬權利要求3中記載了“所述調度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組合:無線通信系統使用的頻率復用方式、無線通信系統使用的部分頻率復用方式、無線通信系統支持的資源單元類型、無線通信系統調度的業務類型、無線通信系統中擴展子幀的設置”。

據此,筆者將從屬權利要求2和從屬權利要求3補入至權利要求1中,以限定“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的特定含義。

然而,通過筆者做出的上述修改,審查員在后續審查意見中仍舊認為“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是不清楚的。

而且,對于筆者所做出的修改,審查員認為,從屬權利要求2和3中所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僅簡單地列舉了一些在使用載波聚合的LTE-A系統中能夠查找到的公知特征。

換言之,這種列舉方式并不能構成對“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含義的限定。

為此,考慮到“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確實不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技術術語,而且前述通過補入從屬權利要求進行限定的修改方式又被審查員所否決,筆者不得不重新研讀該專利申請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希望能夠從說明書查找有關“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含義的描述或限定。

但遺憾的是,在筆者反復通讀專利文件之后,并未能發現說明書中存在有關“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特定含義的解釋說明,因此,難以界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而說明書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解釋說明段落僅記載了如下內容:“通過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技術方案,通過根據無線通信系統支持的不同的多載波信息和帶寬信息,來規范無線通信系統的子信道化和資源映射過程,增強了無線通信系統中無線資源調度的靈活性,從而保證了無線通信系統的頻譜效率,提高了無線資源的調度效率”。

作為對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解釋段落,筆者通過分析后認為,該段中描述的“多載波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對應于權利要求1中提到的“調度特征”,該段中描述的“帶寬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對應于權利要求1中提到的“帶寬特征”,以及在這段中描述的“根據多載波信息和帶寬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對應于權利要求1中提到的“根據帶寬特征或調度特征…”。

但問題在于該段落中不僅無法查找到有關“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特定含義的解釋說明,同時該段落還引入了不一致的描述“多載波信息”和“帶寬信息”,這也正是審查員無法理解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所要的確切含義以及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的癥結所在。

由此可見,代理人對于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帶寬特征”和“調度特征”特定含義進行解釋說明以及保持技術術語描述的一致性顯得格外重要。


從美國審查意見角度淺析必要專利的撰寫


在標準化組織制定特定版本標準的過程中,部分或全部標準草案由于技術上或者商業上沒有其他可替代方案,而無可避免要涉及到專利或專利申請。

此類專利或專利申請通常被稱為必要專利(Essential Patent)。

當這樣的標準草案成為正式標準后,實施該標準時必然要涉及到其中含有的專利技術。

由此可見,必要專利主要體現在沒有其他的非專利技術可以替代,并且此項專利必須與標準針對的產品或方法存在直接聯系。

因此,鑒定一項專利技術是否能夠成為必要專利,通常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條件一、專利申請已授權; 條件二、標準已發布實施且現行有效; 條件三、專利中至少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包含在標準必選內容中,即某項獨立權利要求的各個技術特征分別對應或等同標準必選內容,或者上位于標準必選內容(即專利技術特征的外延大于標準必選項技術特征的外延)。

條件四、與標準存在對照關系的獨立權利要求或從屬權利要求存在明確、清晰的“創造性”。

此處,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不清晰,則判斷相應的重要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否包含在標準中,即重要從屬權利要求在評審過程中作為相應獨立權利要求的進一步解釋。

另外,如果能夠滿足上述條件三和條件四,但是無法滿足條件一(即專利申請尚未獲得授權),或者不滿足條件二(即標準尚未正式發布而處于標準草案階段),則可以暫定為潛在必要專利。

相比于第二代移動通信技術(2G)以及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大部分由高通、諾基亞和愛立信等國際通信巨頭企業掌控的局面,長期演進(LTE)則為中興、華為等國內知名設備制造企業帶來了發展契機,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以便爭取更多的話語權。

目前,LTE標準必要專利較為均勻地分布在高通、諾基亞、三星、華為、愛立信、中興各家設備制造廠商手中,其有助于構建平衡發展的知識產權許可業務環境,為第四代移動通信技術(4G)以及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產業蓬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為此,各家設備制造廠商都十分重視必要專利的申報工作。

然而,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在于:鑒于專利屬于法律文件,而標準屬于技術文件,因此,專利文件需要采用法律語言進行描述,而標準文件則需要采用技術語言進行描述。

由于存在上述差異,標準提案的核心技術人員(即發明人)在對專利文件的撰寫,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進行評估的過程中,通常從技術角度出發,希望獨立權利要求盡可能與標準相對照,由此可能在部分專利文件中出現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方案缺乏完整性或者不同技術特征之間在描述邏輯上缺乏關聯性,甚至獨立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難以與主題名稱相對應,進而導致在官方審查意見中出現獨立權利要求不清楚的問題。

案件背景 下面本文將結合一個潛在必要專利在美國審查過程中遇到的權利要求不清楚問題分析必要專利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

在此,筆者簡單介紹一下案件背景。

該案的發明人向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3GPP)標準組織提出一項標準提案,其原始提案名稱為:Discussions on DCH enhancements for UMTS。

該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果想要實現早停譯碼,那么對于上行而言,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既能夠使得基站盡早得知傳輸格式組合標識符(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簡稱為TFCI),同時又能夠向基站反饋下行的譯碼結果從而通知基站停止本傳輸時間間隔(Transmit Time Interval,簡稱為TTI)專用物理數據信道(Dedicated Physical Data Channel,簡稱為DPDCH)的發射。

然而,在相關技術的早停譯碼過程中基站側無法及時得到TFCI、終端側無法及時反饋下行譯碼結果。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專利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1提供了如下技術方案:

1、一種早停譯碼的反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終端側對編碼后的傳輸格式組合標識符TFCI比特進行調整,并通過上行專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TFCI域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 所述終端側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至所述基站側之后,將譯碼結果通過所述上行DPCCH的空閑的TFCI域反饋至所述基站側。

對于上述技術方案,在早停譯碼的情況下,終端側通過DPCCH反饋下行DPCH的譯碼結果,所對應的標準內容是必選的,沒有其它方案可選。

那么,權利要求1最主要的發明點在于:通過對編碼后的TFCI比特進行調整(主要體現在減少TFCI原始比特位),使得DPCCH不僅可以承載PILOT、TFCI、TPC等信息,同時還可以承載下行DPCH的譯碼結果,從而在不需要新增碼道的前提下,充分利用DPCCH的TFCI域。

案件分析 在進入美國國家階段后,該案在美國官方下發的第一次審查意見中指出獨立權利要求1存在明顯的不清楚問題。

為了便于理解,筆者將審查意見的分析過程簡述如下:

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主要提到兩個技術特征:1)終端側對編碼后的TFCI比特進行調整,并通過上行DPCCH的TFCI域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和2)終端側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至基站側之后,將譯碼結果通過上行DPCCH的空閑的TFCI域反饋至基站側。

申請人在技術特征1)中提到“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然而,審查員并不清楚“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有何作用。

而且,獨立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為“早停譯碼的反饋方法”,但是在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中無法體現“早停譯碼的反饋”。

為此,筆者在與該案的發明人進行充分溝通后發現,國內專利申請之所以會采取此種撰寫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基于標準對照考慮,其具體比對結果如下:

對于上述技術特征1),“對編碼后的傳輸格式組合標識符TFCI比特進行調整”與2014年9月發布的Technical Specification Group Radio Access Network; Multiplexing and channel coding (FDD) (Release 12)標準第5.2節中提到的“this means that bits b21 to b31 are not transmitted”相對照。

即,該標準在早停的情況下(即使用slot format 5的時候),只發送編碼后TFCI比特的前20bit,后10bit不再發送,其相當于對編碼后的TFCI比特進行了調整(截短操作),進而與技術特征1)表述一致。

另外,“通過DPCCH的TFCI域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與該標準第5.2節中提到的“the bits in the TFCI field carry TFCI information in the first 10 slot”相對照,即技術特征1)中明確說明了在DPCCH的TFCI域發送調整后的TFCI 比特,期與上述標準中提到的在前10個slot的TFCI域發送編碼后的TFCI比特的表述一致。

對于上述技術特征2),“將譯碼結果通過所述上行DPCCH的空閑的TFCI域反饋至所述基站側”與上述標準第5.2節中提到的“carry an ACK/NACK indicator for DL FET in the remaining 20 slots”相對照。

即該技術特征中將下行DPCH的譯碼結果在上行DPCCH空閑的TFCI域發送與標準中提到的在剩余的20個slot的TFCI域發送DL FET ACK/NACK結果的表述一致。

因此,如果能夠確保按照獨立權利要求1的原始撰寫方式獲得授權將會與標準形成完美對照,并以此獲益。

然而,針對審查員所指出的不清楚問題,筆者認為,從獨立權利要求1的原始撰寫方式來看,該技術方案中僅描述了終端側先后執行的兩個動作。

但是,上述技術特征1)和2)除了在執行時序上存在關聯外,實在難以說明如何完成主題名稱所涉及的“早停譯碼的反饋”。

即,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理解技術特征1)中提到的“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以及技術特征2)中提到的“將譯碼結果通過上行DPCCH的空閑的TFCI域反饋至基站側”與“早停譯碼的反饋”之間的關聯性。

因此,按照獨立權利要求1的原始撰寫方式在技術方案的描述邏輯上難以給出合理的解釋。

為此,筆者在對審查意見進行充分考慮并在征詢內部專家意見后,決定在第一次審查意見答復過程中,充分尊重客戶希望保留權利要求1原有描述方式的基礎上,最終嘗試對獨立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進行修改,將“一種早停譯碼的反饋方法”修改為“一種譯碼結果的反饋方法”;并且,結合目前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方案提出如下主要爭辯意見:通過上述技術特征1)和2),基站可以先從終端側接收到調整后的TFCI比特,然后再從終端側接收到譯碼結果,以便利用調整后的TFCI比特和譯碼結果來實現早停譯碼。

隨后,該案在美國官方下發的第二次審查意見中仍舊指出獨立權利要求1存在明顯的不清楚問題。

為了便于理解,筆者將審查意見的分析過程簡述如下:獨立權利要求1中提到“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然而,審查員并不清楚為何該技術特征在后面沒有用到。

而且,審查員還不清楚為何需要將譯碼結果反饋至基站側。

進一步地,審查員無法確定此處提到的譯碼結果與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中提到的“早停譯碼的反饋方法”是否相同。

針對筆者在第一次審查意見答復過程中所回復的答復意見,審查員認為,“早停譯碼”屬于一種特殊譯碼方式,如果將其修改為一種普通的譯碼結果反饋方法,則此種修改方式并不適當。

為此,筆者只能撤回上述修改,將“譯碼結果的反饋方法”修改回“早停譯碼的反饋方法”。

但現在的問題在于,既然不能修改發明的主題名稱,而又要解決審查員所指出的問題,導致筆者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鑒于原申請文件是本案的修改基礎和依據,故而筆者只能重新研讀本案的原始說明書,并發現本案的具體實施方式中曾經提到“終端側調整編碼后的TFCI比特,并通過DPCCH的TFCI域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然后對下行DPCH進行譯碼操作后,將譯碼結果通過上行DPCCH的空閑的TFCI域反饋至基站側”,以及在表1之前的段落還記載有“基站收齊TFCI編碼后的比特之后開始對TFCI進行譯碼,并根據TFCI的譯碼結果對上行DPDCH進行譯碼操作。

終端發完TFCI比特之后開始對下行DPCH進行譯碼,并把此TTI內之后的DPCCH每個slot中空閑的TFCI域用于反饋下行譯碼的結果。

對于早停譯碼的反饋結果使用如表1所示的編碼方式”。

為此,筆者決定將“譯碼結果是終端側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之后,對下行DPCH進行譯碼操作后獲得的,并且譯碼結果用于指示早停譯碼的結果”。

另外,結合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內容可知,早停譯碼機制是指對于上行,每個TTI以內基站每隔一段時間對DPDCH進行譯碼,并反饋譯碼結果給終端側,當譯碼成功后終端側停止本TTI DPDCH的發射,直到下一個TTI才開始重新發射;對于下行,在每個TTI以內終端側每隔一段時間對DPCH進行譯碼,并反饋譯碼結果給基站,當譯碼成功后基站停止本TTI DPDCH的發射,直到下一個TTI才開始重新發射。

所以,要實現早停譯碼,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既能夠讓基站盡早得知TFCI,同時又能夠給基站反饋下行的譯碼結果從而通知基站停止本TTI DPDCH的發射。

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中提到的“終端側對編碼后的TFCI比特進行調整,并通過DPCCH的TFCI域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給基站側”是為了能夠讓基站盡早得知TFCI,并且獨立權利要求1中提到的“所述終端側將調整后的TFCI比特發送至所述基站側之后,將譯碼結果通過所述上行DPCCH的空閑的TFCI域反饋至所述基站側”是為了能夠向基站反饋下行的譯碼結果從而通知基站停止本TTI DPDCH的發射。

由此,通過終端側向基站側及時反饋調整后的TFCI比特以及下行的譯碼結果,以使基站側停止本TTI DPCCH的發射。

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清楚的。

最終,通過筆者所采用的上述修改及爭辯意見,該案在美國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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