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專利產權及其市場價值,關于專利復審的期限與審查內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6 15:41:0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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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專利產權及其市場價值
專利產權的價值未必在于把專利產權賣給其他公司能賺多少錢,而在于“市場”。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沒有獲得某些專利產權授權而銷售使用特定專利產權的產品,完全是非法的,是可以通過法院申請禁止對手繼續生產和銷售相關的產品,這完全可以起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把對手除在市場之外,甚至在商業上殺死對手。
(1)利用專利產權技術,把對手排除在某個市場之外,這個價值和收益遠遠大于專利產權授權給對手換取的專利產權使用費用的價值! (2)利用自己的專利產權,跟對手換取接入或立足某個市場的專利產權。
(3)專利產權可以做到廣告宣傳的作用,某些產品,如果具有獨家的專利產權,這對于產品的市場宣傳和客戶的感受來講,都是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4)防止熱門的產品被仿制:辛苦研制的產品,即使產品銷售很熱門,如果沒有專利產權保護,很容易被競爭對手仿制,并以低價的方式沖擊市場,導致自己很快失去市場! (5)戰略價值:在一些新興的技術領域,通過先期的技術研究并轉換成專利產權,優先占領市場和技術的制高點、引領技術的發展方向。
關于專利復審的期限與審查內容
一、專利復審的期限是多久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復審的審查內容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專利申請人的復審請求后,首先應對申請人的復審請求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的法定期間; 2、審查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間,其理由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延長的理由; 注:可以延長的理由是:
1、不可抗力,自障礙削除之日 二個月內,最長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2、正當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
前述的時間規定,均屬要求恢復權利的請求時間); 3、審查申請復審請求人、被撤銷人、請求維持權利人、請求撤銷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4、審查復審請求書的格式,書寫要求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5、審查復審請求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請求書是否附上有關的證明文件,是否是一式兩份,修改的情況等; 6、審查復審請求是否屬于不予受理的規定; 7、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了規定的費用; 8、審查復審請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機構,如果委托了代理機構的,在請求復審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書。
關于中國專利向外申請時如何提高授權率的探討
一、研究背景 伴隨著中國國內各知名大型企業知識產權的全球化布局,這些企業針對自身已經在中國境內申請的重要專利(包括但不限于:高價值專利、標準專利等),采用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進行歐美日韓等國家的海外申請,以確保企業核心技術能夠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合法、合理地保護。
在海外布局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產品進軍海外市場的一個重要環節,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海外申請需要通過國外審查員的專利審查,以便最終能夠在海外獲得授權。
國外審查員在對這些海外申請的審查過程中,通常會依據本國專利法對該專利申請進行全面審查,除了需要進行不清楚、不支持、保護客體等審查之外,通常更需要進行專利檢索以查找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便評價本申請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而國外審查員在對檢索結果的篩選過程中,除了考量對比文件與本申請的相似度之外,還需要考慮對比文件所使用的語言種類,以便在審查意見中能夠提供更加合理地特征比對意見。
例如,歐美國外審查員更傾向于在審查意見中優先選擇US或EP開頭的英文對比文件來評價本申請的新穎性與創造性,而日韓國外審查員更傾向于在審查意見中優先選擇KR開頭的韓文對比文件或JP開頭的日文對比文件來評價本申請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這些外文對比文件通常來自以下兩個方面:(1)海外企業直接在本國申請的專利,后續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再進入中國;(2)國內企業首先在國內申請專利,然后再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在歐美日韓等國家申請專利。
由此可見,無論是國內企業還是海外企業,如果同一個企業先后在不同國家均申請專利,那么很有可能會出現不同語種之間的翻譯問題。
在翻譯過程中,由于存在語言差異、企業自身考量等因素,不同語種的翻譯文本之間難免會存在差異。
這些在翻譯過程中所產生的差異,有些是基于在先申請或PCT國際公開文本原始記載的文字內容能夠確定修改依據的(例如:文字直接記載,通過文字記載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等),但是也不排除企業出于特殊理由所做出的缺乏修改依據的少量修改。
綜上所述,在國外審查意見答復過程中,針對新穎性與創造性的技術特征比對問題,除了需要充分閱讀審查員所引用的海外對比文件之外,如果該對比文件存在不同語種的在先申請或PCT國際公開文本時,為了確保技術特征比對分析的準確性,申請人至少還需要充分閱讀在先申請或PCT國際公開文本的相應部分內容。
二、實證案例 (1)案情介紹 本申請是基于PCT國際公開文本進入美國的申請。
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降低基于WIFI MIMO模式進行通信的移動終端的功耗。
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提出若確定WIFI模塊未與AP建立連接,則向WIFI模塊發送第一控制指令,指示WIFI模塊從MIMO模式切換至SISO模式進行通信;若確定WIFI模塊已經與AP建立連接,則向WIFI模塊發送第二控制指令,指示WIFI模塊從SISO模式切換至MIMO模式進行通信。
即,通過WIFI模塊與AP之間的連接狀態變化,從單通道模式與MIMO模式中選取WIFI模塊的工作模式的處理方式。
針對本申請,美國審查員引用了一篇美國對比文件來評價本申請的新穎性。
該對比文件公開了如下技術內容: before starting the Wi-Fi device and accessing the uplink wireless network, the work mode of the Wi-Fi chip is set to the SISO mode, and then in response to the value of the parameter of the uplink wireless network being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the preset value, the Wi-Fi mode of the Wi-Fi device may be set to the MIMO mode (其譯文如下:在WIFI設備開機并接入上行無線網絡之前,先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設置為SISO模式,以及當上行無線網絡參數值大于或等于預設數據值時,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從SISO模式切換為MIMO模式)。
為此,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所公開的“在WIFI設備開機并接入上行無線網絡之前,先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設置為SISO模式”能夠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所提到的“若確定WIFI模塊未與AP建立連接,則向WIFI模塊發送第一控制指令,指示WIFI模塊從MIMO模式切換至SISO模式進行通信”,以及對比文件所公開的“當上行無線網絡參數值大于或等于預設數據值時,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從SISO模式切換為MIMO模式” 能夠相當于權利要求1中所提到的“若確定WIFI模塊已經與AP建立連接,則向WIFI模塊發送第二控制指令,指示WIFI模塊從SISO模式切換至MIMO模式進行通信”。
因此,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該對比文件而言,缺乏新穎性。
(2)案情分析 筆者認為,單純從該對比文件的英文描述來看,審查員所提出的權利要求1缺乏新穎性的結論是基本合理的,并且缺乏爭辯余地。
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確實已經被該對比文件所公開。
但是,筆者考慮到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內容是本案最核心的技術構思,也是最需要保護的內容,如果該核心技術構思已經被對比文件所公開,那么即便從其他從屬權利要求以及說明書尋找技術特征補入權利要求1,該案在美國的授權前景也會非常渺茫。
為此,筆者又同步查閱本申請在國內的審查狀態,并發現該案在國內已經獲得授權。
因此,筆者堅定認為,該案在美國也應當存在一定的授權前景。
鑒于對比文件中已經明確記載了本申請權利要求1非常相近的技術方案,對其進行新穎性爭辯的可能性較低,因此,筆者嘗試去查閱該對比文件是否存在同族申請。
筆者經過查詢發現,該對比文件是一家國內知名企業基于PCT國際公開文本進入美國的申請。
為此,筆者又仔細研讀了該對比文件的中國同族原始申請。
通過閱讀,筆者發現該對比文件的英文版本所描述的技術方案與中文版本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存在明顯差異,并且在中國同族原始申請中也未能查找到修改依據。
通過中文版本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可知,在WIFI設備開機并接入上行無線網絡時(而并非在WIFI設備開機并接入上行無線網絡之前),先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設置為SISO模式,以及當上行無線網絡參數值大于或等于預設數據值時,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從SISO模式切換為MIMO模式。
換言之,該對比文件僅公開了若確定WIFI模塊已經與AP建立連接,先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設置為SISO模式,以及當上行無線網絡參數值大于或等于預設數據值時,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從SISO模式切換為MIMO模式。
然而,該對比文件卻并未涉及若確定WIFI模塊未與AP建立連接,則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從MIMO模式切換為SISO模式;若確定WIFI模塊已經與AP建立連接,則將WIFI芯片的工作模式從SISO模式切換至MIMO模式。
由此可見,兩者對于在SISO模式與MIMO模式之間進行切換的時機/條件并不相同。
(3)答復建議 筆者認為,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單純將對比文件的英文版本與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進行技術特征比對,那么權利要求1確實缺乏新穎性,該案將很難在美國獲得授權,同時該對比文件還會影響到本申請在國內的授權穩定性。
例如:競爭對手可以利用該對比文件請求對本申請在國內的授權專利進行無效。
但是,在重新翻閱中國同族原始申請之后,通過將該對比文件的中文版本與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進行技術特征比對,此時會發現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而且,該區別也并非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而容易想到的。
因此,這不僅會使得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而且還會為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帶來創造性。
此處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同一項專利技術的美國申請應當是中國同族原始申請在美國的延續,因此,在技術實施的先決條件方面,不應當由于進入國家發生變化,而因此導致技術實施的先決條件也隨之發生變化。
如果這種先決條件的變更被欣然接受,那么對于后續申請人針對相關類型案件的申請是顯失公平的。
筆者認為,在國外審查意見的答復過程中,如果針對英文對比文件進行新穎性和創造性爭辯束手無策時,則不妨更換答復角度/思路,查詢該對比文件是否存在中國同族原始申請。
這樣不僅能夠在語言方面更加深刻地理解對比文件已經公開的技術方案,而且還可以求證英文版本所記載的技術內容與中文版本所記載的技術內容是否存在差異,以此增加該案在國外獲得授權的可能性。
三、應對策略 考慮到國內企業提出海外申請本身需要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因此,國內企業非常希望在確保海外申請具備相對合理的保護范圍的前提下能夠獲得專利授權。
為了避免海外申請被國外審查員所駁回,申請人通常需要針對國外審查員所引用的對比文件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和爭辯,以盡可能說服國外審查員來獲得授權。
特別是,當國外審查員針對本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提出新穎性質疑時,首先,申請人需要確認國外審查員所指出的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是原文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還是審查員自身推導的分析意見;其次,申請人需要仔細分析國外審查員所提出的比對分析過程是否合理;再次,在確定比對分析合理的前提下,申請人需要基于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和爭辯,進而形成最終需要遞交官方的答復意見。
如果申請人遇到本案這種特殊情況,發現本案的核心技術構思確實已經被對比文件所公開,通過向獨立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技術特征也很難說服審查員來獲得授權,那么便需要考慮更換答復思路。
即,嘗試去查閱該對比文件是否存在同族申請,尤其是該對比文件的中國同族原始申請。
這樣不僅能夠在語言方面更加深刻地理解對比文件已經公開的技術方案,而且還可以通過中國同族原始申請來說服審查員,說明對比文件的英文翻譯與中國同族原始申請所記載的技術內容并不相符,其實際所涉及的技術構思與本案所需保護的最核心的技術構思完全不同。
由此,申請人可以提醒國外審查員不能單獨憑借英文描述本身來評價本申請的新穎性,以增加該案在海外獲得授權的可能性,進而確保國內企業在海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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