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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成員國專利加速審查策略講解,PPH請求程序中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5 16:14:58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RCEP成員國專利加速審查策略講解,PPH請求程序中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



GUI專利保護的困境與出路


軟硬件分離的圖形用戶界面(GUI)專利保護問題,以奇虎訴江民案為背景,探討解決該類型GUI專利保護困境的處理路徑。

本文總結了目前學術界已提出的兩種立法論路徑:其一,建立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并取消產品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限制,本文指出僅僅建立局部外觀設計制度不足以解決GUI的保護困境;其二,認定軟件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但該路徑將引入龐大的軟件產品體系,其本身的分類以及和現有體系的融合都存在極大的困難。

為避免過高的制度成本,本文提出依據解釋論路徑解決GUI的保護困境:其一,認定《解釋一》第8條存在應當被填補的法律漏洞;其二,認定軟件開發商或用戶實施了專利產品的制造行為。

此解釋論路徑應是目前解決GUI保護困境最為可行的思路。

電子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簡稱“GUI”),是一種允許用戶通過圖像(而非文字指令)與電子設備進行交流通訊的用戶界面,其以軟件的形式應用于電腦、MP3播放器、便攜式游戲機、家用設備等各種硬件顯示裝置上。

2006及2010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規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并要求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從而將包括GUI的產品外觀設計明確排除在專利權保護之外。

2014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指南》作出修訂,將前述規定刪除,并新增GUI外觀設計簡要說明、視圖提交等方面的規定。

自此,GUI正式在中國以專利的形式獲得保護。

一、奇虎訴江民案情簡介 2022年4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合稱“奇虎”)將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江民”)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稱江民提供給用戶下載的“江民優化專家”軟件界面與原告第201430329167.3號“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外觀設計近似,構成對原告專利的直接侵犯,或者即便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需要考慮電腦這一產品,被告行為也構成幫助侵權。

此案為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第一案。

2022年12月25日,法院判決認定,目前針對GUI專利并無獨立于現有外觀設計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殊規則,其保護范圍同樣需考慮產品及設計兩要素,在侵權認定時,必須先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與專利產品種類相同或相近。

江民僅提供軟件,并未提供帶該軟件的電腦,而軟件并不屬于外觀設計產品的范疇,其與涉案專利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

因此,即便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近似,被訴侵權軟件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直接侵犯。

奇虎另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江民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構成用戶侵權行為的幫助行為。

法院認為,幫助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是用戶具有直接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

本案中,用戶實施的行為僅為下載被訴侵權軟件至其電腦進行使用,并不存在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電腦的行為。

奇虎雖主張用戶存在銷售或許諾銷售預裝有被訴侵權軟件的電腦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這一事實。

因此,江民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

該案生動勾勒出GUI專利司法保護的困境,即對于單獨提供軟件的開發商,GUI專利權人無法制止其向用戶提供與圖形用戶界面相同或近似的軟件產品,導致該類型的GUI專利形同虛設。

二、分析解決該困境的處理路徑 1、取消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定 現行《專利法》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59條進一步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雖然外觀設計定義的落腳點在“新設計”,保護的落腳點也在“外觀設計”,但主流觀點認為“產品”仍是外觀設計不可或缺的載體。

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或比對方面,法院早期將其限定在同類產品之間。

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一》”),其第8條參考《商標法》的判定規則,將產品的限定放寬至相同或相近種類。

但在此限定下,若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種類既不相同也不相近,即便被訴侵權設計和專利設計本身一模一樣,也依然不構成侵權。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奇虎訴江民案中,認為奇虎GUI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僅限于電腦或與之相似的產品,江民提供軟件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雖然,外觀設計的概念是依附于具體產品而產生的,但吸引消費者注意和購買的決定因素是設計本身,而與物理產品(其材質、功能等)沒有太大關系。

對于GUI專利,更是如此。

縱然目前的審查實踐要求GUI專利申請必須指明且在視圖中體現其應用的硬件顯示裝置,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真正想要保護的以及真正蘊含設計者智力成果的,只是GUI或者產品上體現的設計,與顯示裝置沒有關系。

目前,世界主流觀點認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為設計,而非產品。

1976年,美國關稅及專利訴訟法院在Inre Zahn案中裁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應用在產品上的設計,而不是產品本身。

雖然,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依然需要依賴產品作為載體(如圖3所示,申請人需用虛線描繪出完整的產品圖形),GUI外觀設計必須呈現于顯示裝置上,但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時,并不以載體產品為限定。

歐盟在外觀設計的保護方面則更為寬松,不但在認定保護范圍時不以產品為限,而且在申請時也無需以產品為載體。

例如,一項為汽車開發的歐盟共同體外觀設計,他人將其應用到玩具上甚至鑰匙環上,都構成侵權。

2022年12月2日,公布《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擬對《專利法》進行第四次修改。

在送審稿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議增加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將《專利法》第2條修改為:“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在外觀設計制度的設計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計劃通過兩步走的方式實現對GUI及部分外觀設計的保護:(1)先在現有外觀設計規則框架下響應產業界的急迫需求,消除原《專利審查指南》中對GUI保護的障礙;(2)再通過對《專利法》的修改引入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實現對包括GUI在內的所有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

縱然,建立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有其更高層面的立法目的,但其本身并不足以解決GUI專利的保護問題。

如果不對相應的外觀設計侵權判定規則做出修改,授權后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仍受產品種類的嚴格限制,在上述奇虎訴江民案中,江民提供的被訴侵權軟件仍然與硬件顯示裝置不相同也不相近,GUI專利的保護目的仍然會落空。

因此,要解決軟件與硬件設備分離的GUI專利保護問題,一種處理路徑是回歸外觀設計的本質及其保護初衷,在局部外觀設計的基礎上,取消產品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限制。

當然,專利審查也應相應提高授權標準。

若認定GUI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不考慮產品要素,則江民在網上向用戶提供“江民優化專家”軟件直接構成銷售侵權。

另外,該處理路徑也能有效制止其他形式的侵權行為,例如直接將GUI轉用到不同類別的顯示裝置上。

2。承認軟件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適格性 互聯網信息化時代,軟件產品的概念已極為平常。

解決GUI專利保護問題的另一處理路徑,是突破外觀設計“有形產品”的局限,承認軟件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適格性。

在該路徑下,申請人可直接提交GUI軟件產品視圖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侵權認定時,他人在網上發布承載專利設計的軟件就直接構成銷售侵權,而不會出現奇虎訴江民案中軟件和電腦的產品種類問題。

實際上,奇虎在訴訟中主張軟件屬于“包含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可以將侵權軟件的設計與專利設計直接進行比對,但法院并未給予論理性回應。

外觀設計產品可定義為“外觀設計所美化促銷的對象”,GUI由軟件生成,其美化促銷的是軟件,而非硬件產品,故從這個角度而言,將軟件認定為專利產品存在合理性。

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外觀設計產品的制度功能包括輔助審查、方便專利分類管理、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等,如果認定軟件為專利產品,將給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分類管理、侵權判定帶來極大的工作負擔。

當前,軟件產業發展迅猛,各種新式應用程序層出不窮,包括系統軟件、社交軟件、視頻音頻軟件、殺毒軟件、翻譯軟件、瀏覽器軟件、辦公軟件等等,要對其作符合外觀設計特點的系統性分類并與現有體系融合極為困難。

而且,因為目前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授權和侵權判定都建立在產品類別的基礎之上,這種產品分類的困難也必將影響前述領域的法律適用。

根據歐盟《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第3條,外觀設計產品不包括計算機程序。

最新的《洛迦諾外觀設計分類表(第11版)》也并未將軟件納入分類體系,而是直接在第14-04類中規定“屏幕顯示和圖標”類別,包括GUI和圖標兩個子類別。

可見,將軟件認定為專利產品雖然可以解決GUI保護問題,在概念內涵上也存在合理性,但卻可能給審查工作帶來過度的負擔,且還會催生大量的審查規則新需求。

3。填補《解釋一》第8條存在的法律漏洞 事實上,解決GUI保護問題,無需尋求立法論路徑,解釋論路徑足矣。

2008年,《專利法》的修訂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門檻,引入類似美國法上“Non-obviousness”的“明顯區別”標準。

審查實踐中,根據該“明顯區別”的標準,外觀設計申請必須不屬于現有設計的轉用。

若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的現有設計中存在轉用啟示,就不能將其他種類(即便不相近)產品的外觀設計應用到專利產品上。

作為一項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原則,在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時,要求它和現有設計的區別程度,應與在保護時允許社會公眾使用的設計與專利設計的區別程度一致。

換句話說,在授權審查時要求外觀設計距離現有設計多遠,就應當在保護時要求公眾距離專利設計多遠。

《解釋一》第8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構成侵權。

該條要求產品種類至少達到相近的程度,才有認定侵權的可能,而前述外觀設計審查中轉用禁止的范圍卻不限于相近種類的產品。

因此,依據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平衡原則,該條司法解釋在體系上存在漏洞,法院有義務運用法律技術合理地填補該漏洞。

在奇虎訴江民案中,江民將涉案專利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的GUI設計部分直接應用到軟件上,屬于將專利設計轉用到其他種類產品上的情形,如此明顯的抄襲和轉用在現有設計中不能說沒有啟示。

因此,江民的行為實質上恰與外觀設計審查中轉用禁止的內容相對應。

如果法院認定軟件不屬于外觀設計產品,或者軟件和電腦產品不構成相近種類的產品 ,就應當填補《解釋一》第8條的上述漏洞,以體系解釋的方式認定江民的行為構成侵權。

4。 認定軟件開發商或用戶實施了制造行為 奇虎訴江民案中,奇虎主張江民存在制造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以及幫助用戶制造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但因為法院認定軟件并非外觀設計產品,故其主張不成立。

實際上,本案可以直接主張江民存在制造帶GUI的電腦的行為,以及幫助用戶制造帶GUI的電腦的行為。

不可否認,無論其形成的過程如何,帶GUI設計的電腦最終必然存在,而如果認定涉案專利產品為電腦,那么就一定存在制造該電腦的行為。

江民網上僅提供軟件尚不構成對專利產品的制造,但是用戶下載軟件后,在電腦上安裝、運行致使GUI設計呈現于電腦上,此時用戶的電腦就變成一臺“具有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也就完成了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侵權電腦產品的制造。

因此,用戶安裝、運行軟件的行為實質上就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根據《解釋二》第21條,將專用于實施專利的中間物提供給他人實施專利的,即便該他人因為不具有生產經營目的,從而其直接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人提供專用品的間接行為亦構成幫助侵權。

因此,即便用戶出于私人目的制造電腦專利產品,江民提供作為侵權專用品的“江民優化專家”的行為也構成幫助侵權。

另外,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江民在“江民優化專家”的編程過程中用到硬件顯示裝置的可能性極大,其在正式發布該軟件前,也極可能在硬件顯示裝置上檢測、運行過,從而構成制造“具有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的行為。

一般而言,原告很難了解到被告開發軟件的具體過程,因此在進行合理說明后,法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要求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并未用到硬件顯示裝置制造專利產品,或者提供其軟件編程的設備。


PPH請求程序中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專利審查高速路)是指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可以以此為基礎向后續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對后續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截至目前,中國已經與多國簽署了PPH(專利審查高速路)協議。

越來越多的國外申請人也希望通過PPH請求程序來縮短其專利申請在中國獲得授權的時間。

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提交PPH請求時需注意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PPH請求應當在申請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通知書之后、且開始實質審查(例如,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分案通知書等)之日之前提出。

但是,作為例外,也可以在該申請進行國家公布后,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PPH請求。

可見,無論是一般情況還是例外情況,都要求該申請已在中國完成了國家公布。

如果申請人在向CNIPA提交該新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PPH請求,則該PPH請求是不滿足請求時機的。

因此,如果申請人希望早日獲得授權,可以在提交新申請時選擇“提前公布”。

一件PPH請求是屬于常規PPH還是屬于PCT-PPH,是基于在先審查局(OEE)的工作結果的類型,而不是本申請的類型來進行劃分的。

如果OEE的工作結果為協議局作出的國家階段的審查結果,則該PPH請求屬于常規PPH,如果OEE的工作結果為為由協議局作為國際檢索或初審單位作出的PCT國際階段的審查結果,則該PPH請求屬于PCT-PPH。

換言之,對于一件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申請,其可能請求的PPH類型既可以是常規PPH,也可以是PCT-PPH。

此時,申請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選擇合適的請求類型。

作為PPH請求的前提條件,請求PPH的中國申請(本申請)的所有權利要求必須與對應申請(OEE申請)中具有可專利性/可授權的權利要求充分對應。

如果本申請與OEE申請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相同、或者本申請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比OEE申請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小,那么權利要求被認為是“充分對應”的。

實踐中,審查員對于充分對應性的審查極為嚴格,一般情況下,僅允許以下三種對應性的解釋:

本申請與OEE申請的權利要求無論實質上還是形式上均完全一致。

此時,只需在對應性解釋中填寫“完全相同”即可。

這種對應性的解釋是最為簡單的、也最不易出錯的。

因此,在本申請與OEE申請的權利要求并不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為了提高PPH通過率,申請人可以考慮通過主動修改將本申請的權利要求修改為與OEE申請的權利要求完全相同。

本申請的權利要求相對于OEE申請的權利要求修改了引用關系。

修改引用關系涉及的情形較多,每種情形下對應性解釋的要求也不盡相同,甚至可能出現不滿足充分對應的情況。


RCEP介紹,RCEP成員國專利加速審查策略講解


RCEP是一項通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促進經濟一體化,允許貨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建立締約國之間統一市場的自由貿易協定。

RCEP為區域內各締約方提供了保護和促進方案,其內容包涵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外觀設計、遺產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執法、合作、透明度、技術援助等領域。

協定文本十一章知識產權部分的第五節專利部分中第四十六條加速審查,特別強調了每一締約方應當致力于規定專利申請人要求依照該締約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速對其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國內程序。

那么如何加速各國國內及國家間的審查以利專利盡快授權 ? 首先,國家間可以利用PPH專利高速公路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PPH是專利審查機構之間開展的審查結果共享的業務合作,旨在幫助申請人的海外申請早日獲得專利權。

具體是指當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受理局(OFF)提交的專利申請所包含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便可以此為基礎向后續申請受理局(OSF)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常規PPH(即巴黎公約路徑):即申請人在首次受理局(OFF)提交專利申請后,在優先權期限內,以該申請為優先權在二次受理局(OSF)提出相應申請后,若OFF審查確定申請具有可專利性/可授權,申請人可依據國家或地區的審查結果向OSF對相應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PPH-MOTTAINAI:在常規PPH的基礎上擴展了PPH受理條件,增加了首次申請源于其他局或后續申請受理局率先作出審查結果等情形。

例如申請人在OFF提交申請后,以該申請為優先權在OSF提出相應申請,若OSF審查確定申請具有可專利,申請人可向OFF對相應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PCT-PPH:即PCT申請在國際階段得到具有可專利性的肯定書面意見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后,申請人可依據PCT國際階段的審查結果在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后請求加快審查相應申請。

以下為可與中國辦理PPH項目的國家:

根據世界五大知識產權局,即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特許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共同決定,五局(IP5)PPH試點將自2022年1月6日起再延長三年,至2023年1月5日止。

五局(IP5)PPH是覆蓋上述三種PPH類型的PPH試點計劃。

另外,這里再簡單介紹一下GPPH(Global PPH)全球專利高速公路。

GPPH也覆蓋上述三種PPH類型的PPH試點,GPPH成員國含27個成員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專局沒有加入GPPH試點。

GPPH參與國如下:

RCEP成員國中,中國與日本,韓國可通過IP5-PPH項目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中國與東盟中的新加坡,馬來西亞可通過PPH項目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東盟其他國家中,印度尼西亞與日本達成PPH協議,菲律賓和越南分別與日本和韓國達成PP協議。

RCEP中的澳大利亞和歐專局達成PPH協議,同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也是GPPH項目參與國。

在費用上,除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提出的PPH請求需要繳納PPH請求費外,目前其他國家不需要繳納PPH官費。

需要注意的是,PPH并非是各國在實體問題上相互承認審查結果的機制,而僅僅是一種便利申請人的加快審查機制。

各國仍舊要對具體的專利申請按照本國專利法進行實質審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審查程序。

各個國家國內有何種加快審查的制度呢? 在日本專利申請公開后,如果第三方實施了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而由于該專利申請尚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申請人的權利受到的侵害無法預料,從而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在較長時間內處于受損失狀態,或者申請人同實施者之間存在糾紛需要盡快解決,那么可以請求對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

請求提出者可以是第三方或者專利申請人。

在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時,專利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說明第三方實施狀態的情況說明書;第三方的實施行為所涉及的產品或方法的說明書,以及必要的附圖;警告函的復印件產品、宣傳手冊、樣品、照片等;能夠證明第三方的實施行為的相關文件。

提出早期審查的申請需要已經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在提早期審查的同時提實審請求,對申請是否已公開沒有要求。

另外,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申請人屬于中小企業、公立研究機構、個人、大學; (2)有同族申請,即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在其他國家也提交了申請; (3)已經實際生產出專利產品或者從申請加快日開始2年內計劃生產該專利產品(包括已經申報農藥或藥品的審批的情況); (4)綠色發明相關,涉及節能、降低碳排放的發明; (5)震災復興支援相關; (6)推進亞洲據點化法案相關的申請。

提超早期審查請求后審查周期比早期審查更短,但條件更嚴格,超級加快審查請求無官費。

請求超早期審查的專利申請一般需要同時滿足下述條件:

(a) 同時滿足上述早期審查條件中的(2)和(3)的申請(正在實施或2年內預定實施且在日本以外也提交的申請); (b) 在請求超早期審查的至少4周前已在線完成所有申請程序。

超早期審查的申請程序大致和早期審查的申請程序相同,唯一不同之處在于,需要在“情況說明書”中注明該申請請求進行超早期審查。

請求超早期審查后,平均1個月能收到第一次申請意見。

KIPO自2008年10月起開始實施三軌制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審查體系,申請人可以在加快審查、常規審查和延遲審查中選擇最適合自身需求的審查程序。

加快審查在申請后3個月開始,普通審查在申請后18個月啟動,延遲審查在希望的延遲審查日后3個月啟動。

任何韓國專利申請都可以請求加快審查。

采用加快審查程序時,申請人需向KIPO提出加快審查請求,并委托KIPO指定檢索單位進行現有技術檢索。

相應檢索單位在申請人向KIPO提出加快審查請求的1個月內向KIPO提交現有技術檢索結果后,該申請進入加快審查程序。

比較常見的兩個KIPO指定檢索單位有:1。韓國專利信息研究所(Korea Institute of Patent Information);2。 世界知識產權檢索株式會社(WIPS Co。, Ltd )。

KIPO自1981年設立優先審查制度。

優先審查制度是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專利申請可以不按照提審先后順序進行審查,而先于其他申請進行審查的制度。

優先審查的適用范圍如下:

1、申請公開后被第三人強行實施時。

以該理由申請優先審查時,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遞交后經過審查屬實,則可優先審查。

2、被認可為需緊急處理的專利申請,主要包括:

(1)國防工業領域的專利申請; (2)防止公害相關的專利申請; (3)與促進出口直接相關的專利申請; (4)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職責相關的專利申請; (5)風險投資企業的專利申請或技術革新中小企業的專利申請; (6)與國家新技術開發補助產業或品質認證產業產品相關的專利申請; (7)申請人申請的發明正在從業實施(許可)或準備實施(許可)的專利申請; (8)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專利申請等。

KIPO在2009年10月1日啟動了綠色技術超快審查程序,綠色技術超快審查程序適用于針對若干種與環境和“低碳綠色增長”綠色技術相關的專利申請。

綠色技術是指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和資源,將溫室氣體排放和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損害環境的物質降到最低的技術,包括:預測技術和能源技術;能源增效技術和后處理技術和無污染的產業經濟活動。

KIPO對綠色技術超快審查程序的限制條件非常嚴格。

為了滿足超快審查條件,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必須屬于特別列舉的自動符合條件的技術種類,或者必須取得特別的綠色技術證明,或由韓國政府資助。

超快審查程序對于大多數外國專利申請人來說,很難符合條件。

為了申請必要的綠色認證,非韓國的專利申請人必須在韓國有一個公司實體或一個分支機構。

提出超快審查申請需在線申請,并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檢索單位提供的現有技術檢索報告,還需提交一份說明,說明選擇超快審查程序的原因。

東盟專利審查合作計劃(以下簡稱ASPEC)始于2009年6月15日,是為東盟成員國(ASEAN member states, AMS)量身打造的區域性專利合作計劃,目的是分享各東盟成員國之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讓專利審查更有效率,使申請人可以更快取得專利。

ASPEC目前適用于東盟9個會員國,除了緬甸外,包括文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老撾、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在內等9國均可適用。

(1)更快捷,提高檢索和審查質量。

可在任意一個東盟成員國專利局提出; (2)只需獲得一個被允許的權利要求,便可在東盟其余成員國享受更快捷的申請程序; (3)只需填寫一份統一的表格 (ASPEC Request Form); (4)無需額外的官方費用,以英文為主要審查語言。

(1)ASPEC Request Form,可電子提交,本人提交,郵寄提交,傳真提交; (2)任意一個東盟成員國第一申請專利局(first IP Office)發出的檢索及審查報告及英譯文; (3)任意一個東盟成員國第一申請專利局(first IP Office)的至少一項可授權權利要求及英譯文; (4)譯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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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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