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申請生物3D打印專利,專利惡意訴訟的幾點思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4 12:57:36 瀏覽: 124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清華大學申請生物3D打印專利,專利惡意訴訟的幾點思考。
注意:這些情況可以會導致專利失效
專利也有失效的時候,當一個專利失效后,使用該專利不會侵犯他人的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專利失效那肯定是有原因的,那么,什么情況下會導致專利失效呢?河南盛世知識產權小編總結了以下幾種常見情況,大家要注意。
1、專利權人自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可能認為專利技術不具備利用價值,因此自愿放棄專利權。
2、專利保護期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專利的有效期滿后,專利權人將不再享有獨占權,專利權因而失效。
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為十年。
3、專利權人未按期繳納年費。
如果專利權人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等費用,專利權可能會被視為自動放棄。
4、專利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
專利申請提交的申請文件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如果文件不符合規定,可能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導致專利失效。
5、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公布后撤回或放棄。
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公布后,如果未請求實質審查或未按時繳納年費,專利申請可能會被撤回或視為放棄。
6、未在我國申請專利保護。
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如果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保護,該專利在中國就可能成為失效專利。
7、發明專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階段被發現不符合專利法規定,可能會被駁回,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商標局則視為撤回,因此成為失效專利。
8、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如果專利權在申請或授權過程中被發現不符合專利法規定,可以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清華大學申請生物3D打印專利,可在太空環境中有效開展生物3D打印
2024年3月2日消息,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清華大學申請一項名為“面向空間組織和器官模型構建的生物墨水、懸浮介質及懸浮3D打印方法“,公開號CN117618664A,申請日期為2023年11月。
專利摘要顯示,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面向空間組織和器官模型構建的生物墨水、懸浮介質及懸浮3D打印方法。
生物墨水包括未交聯的第一連續相凝膠材料以及分散在第一連續相凝膠材料中的已交聯的載細胞的第一凝膠微球。
其中,第一凝膠微球的體積含量為40~80%;第一連續相凝膠材料包括凝膠材料A和凝膠材料B;且凝膠材料A和凝膠材料B的質量比為1:3~8;凝膠材料A為甲基丙烯酰化透明質酸;凝膠材料B為甲基丙烯酰化明膠。
本發明的生物墨水具有更寬的打印溫度應用范圍、更可控的固液相變轉化性、更優的生物穩定性,適用于懸浮打印工藝可在太空環境中有效開展生物3D打印。
專利惡意訴訟的幾點思考
一、專利惡意訴訟規范依據 我國現行法未明確規定專利惡意訴訟的含義、構成要件、認定標準等基本內容。
雖如此,但并不表示立法者放縱該類行為,不對該類行為作出規制。
民法典、專利法以及相關的訴訟程序法和司法解釋中均有“濫用權利”、“違反誠實信用”的相關條款,對該類條款進行合理解釋以便達到適用法律規制該行為的司法目的。
(一)實體法路徑 《民法典》第7、8、132條確定的基本原則,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法公序良俗,不得濫用權利,間接地為規制專利惡意訴訟提供了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對“不得濫用民事權利”做了進一步的細化。
其中第一款便賦予了法官對濫用權利進行認定的裁量權,第二款著眼于行為目的,對“濫用民事權利”行為的認定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類似于美國法中“首要原則”標準,行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是為了損害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該被認定為濫用權利。
與上兩款銜接,在第三款中便規定了“濫用民事權利”的后果,即將“濫用民事權利”,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作為一類侵權行為,按照相關的侵權法律條款進行規制。
對“專利惡意訴訟”的性質,雖沒有達成一個統一的共識,但將其視為是對“訴權”的濫用,也是符合相關法理的。
《專利法》第47條第二款--專利反賠制度,規定利用無效專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賠償,雖這條也無法完全涵蓋專利惡意訴訟的情形,但面對提起訴訟的原告權利來源不正當的情形,即明知專利無效(或實質上應當被無效)仍然提起訴訟來請求賠償,便可以適用這條對該類訴訟行為進行裁判,不需要采用更為抽象的法律原則以實現司法正義。
(二)程序法及指導性文件 《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了惡意串通的情形,該規定雖僅僅限于雙方互相串通的情形,但經過適當的處理,如對該條文采用目的解釋,適當的擴張該條文的涵蓋空間或者適用類推原理,該條文中規定的行為以及專利惡意訴訟均有損司法威信,有違司法正義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可以將專利惡意訴訟的情形類推適用該條的法律后果,即對根據在案證據可以查明的專利惡意訴訟行為人處以罰款、拘留等措施。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55個案由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并認為“當事人為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依據的訴訟,即構成惡意訴訟”。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發布并實施,根據第22條規定,應加大對惡意訴訟的打擊力度,通過訴訟費、律師費杠桿調節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無過錯方可對濫用訴訟權利方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
2022年《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7條規定,認定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情形時,應當從嚴掌握標準,要從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數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當利益等角度,審查其是否具有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主觀故意。
對于屬于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當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機制,依法及時有效制止。
2022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其印發的第一個專門面向知識產權審判的里程碑式的綱領性文件,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訴訟誠信體系建設。
2022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惡意訴訟當作虛假訴訟的一種,納入《刑法》之虛假訴訟罪。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為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的行為即構成惡意訴訟。
2022年7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了“關于懲治專利惡意訴訟,保障自主創新企業健康發展”答復,明確了要加大對專利惡意訴訟行為的規制。
二、專利惡意訴訟的性質 正如前文所述,立法者并沒有對專利惡意訴訟下一個定義,確定其性質。
因此,學者們和司法實踐者對該問題便存在不同的認識。
學者們從專利惡意訴訟行為的不同層面進行解讀,有“侵權行為說”和“非侵權行為說”。
需要做出說明的是,雖在學術界對專利惡意訴訟是否構成侵權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專利惡意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均是適用了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的是對該類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各有看法。
(一)侵權行為說 根據我國普遍認可的侵權行為四要件理論,即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行為違法性”、“具有主觀過錯”、“有損害結果發生”以及“損害結果和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持侵權行為說的學者先明確將專利惡意訴訟歸于一種侵權行為,但對該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認識出現了分歧。
有的學者認為一般侵權條款是概括抽象層面的,并不是具體的規范條款。
在具體的侵權行為上,應該適用專門的條款。
在處理專利惡意訴訟時,不應該就直接套用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這個理論,對因“專利惡意訴訟”往往表現為“訴權”的濫用,很難說該濫用行為就具有“行為違法性”進行處理,應把“行為違法性”替換成“沒有合法依據”。
暫且不說這樣替換是否合理,但這樣處理并沒有回答“訴權濫用”如何就轉換成了“侵權行為”,反倒是又增添了新問題。
相對于上文替換的方案,有學者提出擴展“行為違法性”的外延,將“行為人行使訴權有無合法依據或者合理的訴訟理由”納入到違法性層面。
徐卓斌學者主張直接去掉對行為違法性的判斷,他認為,同為大陸法系的德法兩國在侵權行為要件上要求不同,德國為傳統的四要件理論,而法國則是在此基礎上去掉了對行為違法性要件的要求,但兩國在侵權行為的判斷和識別的最后的結果并沒有什么區別。
因此,在做侵權行為判斷時,即使沒有對行為違法性作出判斷,也不會影響到最終的結果認定。
同時還認為在對侵權行為作出整體判斷時,就已經包含了對違法性要件的判斷,不需要單獨在另外對違法性作出說明。
“專利惡意訴訟”侵權行為不同于傳統的侵權行為模式,但也有不少數學者認可“惡意提起專利訴訟”行為應該滿足一般傳統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如李曉秋學者認為“專利惡意訴訟乃是指專利訴訟的當事人故意提起訴訟,沒有合法的事實和合理的理由,該訴訟使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遭受損害,案件審結后該訴訟并未獲得法院支持”,同時其進一步提出“專利惡意訴訟不僅需要滿足一般的惡意訴訟的條件,同時要求原訴當中,被告需要全部勝訴”,不過為了避免司法實踐當中,對“惡意”進行主觀認定的難度太大,主張認為“只要在事實層面上導致了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均可以認定原告具有惡意。
姚志堅、柯胥寧等學者提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知識產權制度異化的一大表現,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行為。
因為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認識不統一,這也導致在具體案件情形和法律規范進行涵攝、證成的不一致,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大相徑庭。
(二)非侵權行為說 因“侵權行為說”無法很好論證某種行為是否滿足了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針對“行為違法性”和“主觀過錯”的認知無法達成統一認知,無法標準化“惡意”的判斷,故有的學者另辟蹊徑,繞開對侵權行為四要件進行判斷,通過法律原則、法理、權利創設目的等來認定該行為是否有違權利創設的目的,是否需要被規制,此即為“非侵權行為說”。
如徐明學者從商標創設的目的出發,分析行使商標權的行為方式是否有違該權利創設的目的,即從立法目的論的角度界定規制對象,當特定訴訟行為違反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時,便可以對其行為進行規制。
同理,針對專利惡意訴訟的行為,不必要遵守侵權責任的一般適用條款,從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去一步步的進行判斷,而是只要可以認定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就可以對實施該行為的主體進行規制。
“非侵權行為說”實質上僅是回避了侵權行為說中的分歧,并未脫離侵權行為的范疇,而且將是否違反誠信原則作為判斷標準,遠比侵權行為說更難把握。
綜上所述,學者們雖然對“專利惡意訴訟”持有多種看法,但整體來看方向卻是一致的,即專利惡意訴訟行為是對他者合法權益的侵害,在此種情形下,賦予他者請求權,請求行為人賠償其受到的損害。
在這個層面上,理論和司法實踐便統一起來了,這也符合剛頒布實施的總則編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實現了立法、司法和理論三者動態的有機統一。
三、對專利惡意訴訟行為規制 (一)主規制路徑-侵權損害賠償 目前,通過檢索相關的司法案例,規制專利惡意訴訟行為,往往是需要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另行提起訴訟,即將“專利惡意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進行規制。
如在(2022)粵73民初2022號中,法官明確指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在本質上應屬于侵權糾紛。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有效利用司法程序,兼顧雙方利益平衡 1。反向行為保全 回到專利惡意訴訟行為的本質。
在某些情形下,專利惡意訴訟行為人提起訴訟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市場布局,利用司法手段阻止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等。
不做事后之師,允許被告在提供初步證據證實和充分擔保的情況下,進行反向行為保全。
這樣面對稍縱即逝的市場商機,在未查明侵權事實的情形下,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
即使通過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確定了被告的侵權行為,該部分利益仍可以作為違法所得計入到賠償數額中,并不會削弱對原告的保護。
反向行為保全側重于降低訴訟有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尤其是針對權利人申請對潛在侵權人進行“行為保全”或者申請“行為禁令”等對市場競爭造成影響的行為。
如在(2022)滬民終139號張志敏案中,權利人的凱聰公司與被控侵權人的喬安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情形下,法官將張志敏在系列訴訟案中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喬安公司資金1,000萬元的情形作為認定張志敏具有主觀惡意的一情節。
但事后來思考該案,即如何及時有效的保障權利,防止該種利用司法程序損害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若在該案中,允許喬安公司在張志敏提起財產保全的同時,申請反向行為保全,也許可以降低該類惡意訴訟造成的損害。
2。反訴、確權機制,加快糾紛解決效率從誘發專利惡意訴訟行為的角度去考慮制度設計問題。
一部分專利惡意訴訟是行為人利用了專利授權階段只做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則,不正當的取得了權利外觀,然后以此為基礎提起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被告作為當事人一方,且大多數情形也同原告處于同一市場環境內,相比起法官,其對該行業更為了解。
這便意味著,對于該項產品專利權,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是否應該被授予專利權,有著初步的認識,且從舉證角度,其也會盡可能去搜尋關于“權利瑕疵”的證據。
司法需要做的便是給被告提供一個更加主動的維權途徑--建立反訴機制或者事前的“不侵權”訴訟。
上述規制思路背后的邏輯便是注重事后制裁的同時,加強“預防”措施,雙管齊下,將規制的途徑多樣化,降低被損害方的維權難度,通過“確認不侵權”訴訟程序,提前權利基礎審查或者完善“反訴機制”,在原訴當中,應允許被告提出“專利惡意訴訟”的反訴主張,兩審合并審理,一并解決,雖然是兩案,但卻更加有利于法官對侵權事實的整體把握,對權利人權利基礎的認識,維護司法正義。
2022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回應了這種需求,最高院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請示》作出批復,在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被告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勝訴的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可以依法請求敗訴的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
合理開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
(三)源頭把控,“雙序”聯動,加強對專利權人權利基礎的審查 在專利無效行政案和專利民事侵權案兩案進行整合,在行政案中,引入誠實信用原則,指出原權利人將通過非法途徑獲取權利返還給權利人之后,再次提起專利無效訴訟的行為明顯存在惡意,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舉證責任”等法律技巧的應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兩案中,有“專利無效”的行政案,給民事侵權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正如同前文所述,較為常見、突出的一種專利惡意訴訟行為便是權利人的權利基礎本身存在瑕疵。
因此,將“行政案”和“民事案”整合,因行政案中往往是對權利基礎的爭論,有利于法官增加對專利權權利本身的認識從而為解決民事侵權案件的前提要件提供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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