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授專利制度講解, 新加坡專利申請異議和專利復審及撤銷流程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2 15:28: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香港原授專利制度講解,新加坡專利申請異議和專利復審及撤銷流程講解 。
香港原授專利制度講解
一、香港原授專利制度的推出 從專利制度而言,延續了注冊制,從以前僅基于授權的歐洲(指定英國)專利或者英國專利進行登記,改變為基于中國、歐洲(指定英國)或者英國的專利申請(統稱指定申請)。
通過其公開后六個月之內在香港提出標準專利記錄請求申請,在香港公布,獲得臨時保護。
在指定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之后的六個月之內在香港進一步提出注冊與批予請求,成為香港標準專利,從而獲得自指定專利申請日起20年的保護期,為申請人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提供了一條程序簡單、費用低廉、質量可靠的途徑。
鑒于香港在國際貿易中的特殊地位和基于“一國兩制”與中國內地的緊密聯系,許多對香港市場感興趣的申請人,將其在中國內地或者歐洲的專利延伸注冊成為香港標準專利。
簡便和高效的再注冊專利制度,為申請人在香港特區提供了國際化水準的知識產權保護。
不過在這種制度下,知識產權署并不對專利申請的專利性進行評判;而申請人想要獲得標準專利,必須經過香港以外指定專利局的實質審查程序,不論指定專利局是否是其專利的目標國家或地區。
在再注冊制的專利制度實施十幾年之后,為了確保香港專利制度與時俱進,并有助香港特區發展成為區內創新及科技樞紐,特區政府參考國際專利制度的最新發展趨勢后,在2011年10月決定對專利制度展開全面檢討并作公眾咨詢,隨后成立了香港專利制度檢討咨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來自法律、專利代理、學術及科研、工業等界別[1]。
當時考慮的檢討和改革主要議題包括:
(一)有關標準專利:香港應否及如何設立一種由本地審查授予的“原授專利”制度;應否保留現行的“再注冊”制度;如應保留,應否擴大該制度的范圍,認可其他司法管轄區批予的專利。
(二)有關短期專利:應否保留短期專利制度,與標準專利制度相輔而行;如應保留,應否及如何制訂措施,以強化該制度。
(三)有關專利代理服務的規管:應否對在香港提供的專利代理服務進行規管;如應規管,應采納什么形式的制度。
從2011年末啟動咨詢到完成法律修改并實施,歷時8年,正式推出的本地實質審查的原授專利制度,使得香港專利制度變得完善。
新專利制度幾點重要的變革在于:
(一)在保留之前的基于指定專利(中國、歐洲(英國)以及英國專利)在香港進行兩步注冊而獲得香港標準專利的途徑之外,允許申請人直接向知識產權署提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權署將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從而使得香港知識產權署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專利局一樣,具有實審功能。
申請人可以直接在香港獲得標準專利而不必繞道或者借助于在其它國家或者地區(指定國)完成專利申請。
(二)完善了對短期專利申請的規定。
將所允許包括的獨立權利要求個數從過往的一項改為可以包括兩項獨立權利要求,方便了申請人在必要的時候將例如產品和方法權利要求包括在一件短期專利申請中,更有利于專利的實施運用。
更具有現實意義的是,在短期專利授權之后,允許短期專利權人或任何對該項專利的有效性有合理懷疑的或具正當商業利益的第三方,向知識產權署提出對該項專利進行實質審查請求。
除非能夠出示法院曾做出過該專利有效的判決,這個實質審查請求(包括實質審查證明書或者實質審查結果)是權利人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的立案前提。
這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專利權濫用的情況發生。
(三)在新專利制度下,“某些與專利從業人員資格有關并具混淆性或誤導性的名銜或描述,亦禁止在香港使用”。
這意味著,香港將考慮對專利代理行業資質進行規管。
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在新條例實施之際說:“實施原授專利制度顯示政府有決心提升本地專利制度,使之與國際社會主流專利制度的做法看齊。
新制度亦有利促進香港的創科發展。
” 二、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特色和要點 根據新的《 專利(修訂)條例》,申請人可以直接在香港提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與再注冊的標準專利一樣,原授標準專利的保護期也是自申請日起20年。
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和審查,特別是有關可專利性的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和實踐類似,同時也帶有香港特區所特有的特色和要求。
例如:
(一)優先權:申請人可以根據巴黎公約要求享受12個月內首次外國在先申請之優先權。
中國香港特區作為獨立關稅區屬于WTO成員,依據WTO的TRIPS協定承認巴黎公約優先權。
另外,在有需要的時候,申請人也可以要求享受本地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與內地不同的是,《專利條例》并沒有規定被要求本地優先權之后在先的本地申請被視為撤回,而是會留待實審之后,審查員根據不得重復授權原則來判定而做出決定。
申請人可以利用這個機制,在申請過程中,根據實審和市場情況,通過劃定保護范圍的方式,調整專利組合的策略。
(二)語言:由于中文和英文都屬于香港特區的官方語言,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而不需要提供譯文。
這是香港專利制度國際化特征的一個獨特優勢。
(三)實質審查請求:實審請求應該自申請日(如果有優先權的話,自優先權日)起三年內提出。
(四)主動修改: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擁有幾次在不超出原申請披露內容的范圍內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的機會,包括:1)在知識產權署公布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該修改后的申請文件將于申請公布時被公布;2)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3)在收到知識產權署關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書面通知書后的三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五)暫時拒絕批予的處理:類似于內地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處理,在實審階段如果申請人不服知識產權署發出的暫時拒絕批予的決定,可以在兩個月之內,向知識產權署提出復核請求。
復核程序類似內地專利申請的復審程序。
如果有需要,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延期兩個月提出復核請求。
(六)最終拒絕批予的處理:如果在復核程序完結之后,申請人不服知識產權署做出的最終拒絕批予專利權的決定,可以在28日內到法院起訴。
(七)授權后對專利說明書的修訂:根據《專利條例》的規定,在標準專利獲得授權之后,專利權人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對專利的說明書(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進行修訂。
這種修訂不得超出在提交的申請中已披露的內容,也不能擴大該專利授權所賦予的保護范圍。
如果是針對基于中國/歐洲(英國)/英國的指定專利通過再注冊方式而獲得的標準專利進行的修改,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對于原授標準專利的修改,權利人則可以選擇向知識產權署或者法院提出申請。
整體而言,原授標準專利的可專利性標準,與國際通行的一樣,包括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工業實用性。
三、原授專利制度的實施情況和效果評析 如果說在原授專利制度的討論過程中,對其需求量和可能被采用量所帶來的成本效益還存在懷疑或者顧慮的話,從2022年12月19日到現在的實踐,為立法者和知識產權署消除了疑慮。
根據香港知識產權署的統計[4],2022年僅在原授專利制度實施后的不足十個工作日內,知識產權署就收到了11件原授標準專利申請,2022年的申請量為254件,2022年截至5月31日申請量為161件,顯然趨勢是逐年上升的。
相對于過往幾年香港每年的再注冊標準專利申請徘徊在一萬多件到兩萬件左右的量級而言,原授專利制度所帶來的正面影響和受歡迎程度,是實質性的。
盡管基于指定專利在香港再注冊成為香港標準專利的制度,為申請人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提供了一條程序簡單、費用低廉的途徑,被證明行之有效,但是對于申請人而言,特別是香港本地越來越多的初創科技企業而言,在本地的科技研發創新活動需要更加及時和靈活的專利申請路徑;另外,還有很多其主要目標在香港或粵港地區推廣實施的發明創造技術革新,需要直接迅速地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而不必非要繞道歐洲或內地申請專利并等待歐洲或內地的審查結果。
原授專利制度,為申請人提供了另外一種市場目標導向下符合時間和成本效益的選擇,使其可以依據自身創新保護的需要,選擇包括以香港為起點的企業整體專利組合的布局。
申請人可以利用香港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以較小的啟動成本,建立專利申請優先權,在進行香港標準專利申請的同時,贏得時間來布局在其他地區和國家的專利申請。
顯然,原授專利制度有利于推動香港的科技創新,達到了“切合香港長遠經濟發展的需要,并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5]的立法初心。
香港獨特的再注冊和本地實審原授專利雙軌制,充分利用兩種制度的長處,為申請人帶來便利,為香港科技創新帶來活力,使得香港的專利制度成為國際上最為“申請人友好”(applicant-friendly)的、具有獨特優勢的專利制度。
香港經濟日報2月8日引述了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先生就原授專利制度的實施情況的介紹,過去一年收到的申請“當中四成為本地申請者,大多數為中小企業或初創企業”。
申請的主要科技領域包括,55%為電學、34%為機械工程、11%為化學生物醫藥領域。
這與香港科技市場的現狀分布是相吻合的。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共有185件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被公布,其中包括韓國最大的電商公司Coupang Corp。在電子商務、大數據有關的系統、設備和方法方面有115件專利申請,這些申請都系基于優先權在香港提出,并提出過實質申請請求,公布之后,將在知識產權署的實質審查待審案卷中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從該公司迅速利用香港原授專利制度開展專利布局,可以看出該公司對于在香港擴展電商業務的商業雄心。
知識產權署在6月4日授權的第一件原授標準專利,專利號HK20018592,名稱為“用于機器學習輔助的庫存放置系統和方法”,其專利權人就是Coupang Corp。。
該專利基于2022年4月10日在美國的優先權申請,向香港知識產權署遞交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之申請日為2022年4月7日,同年9月30日在香港被公布;經過大約八個月的實質審查之后,知識產權署于2022年5月7日做出批予專利的決定。
首件原授標準專利的批予,為申請人帶來極大的鼓舞,標志著新的專利原授制度從此在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歷史上開始扮演角色,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邁上新臺階,顯示本地知識產權審查制度的水平和能力的建立和提升,香港特區的專利制度已經與國際社會主流的專利制度相接軌。
對于申請人Coupang Corp。而言,如果沒有原授專利制度,其不得不將 此案在歐洲或者中國內地提出申請,并等待指定專利申請的審查結果,再行到香港再注冊,也就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
在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人中,有香港本地的生物醫學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大學、內地的商湯科技公司等等,還有一些分別來自十幾個國家和地區。
根據知識產權署的統計,在去年的申請中,來自香港本地的有94件,來自中國內地20件、韓國111件、日本5件、俄羅斯3件,還有的來自臺灣、泰國、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比利時、澳大利亞、土耳其等等[7]。
由此可以看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受到香港本地公司和大學院校的青睞。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相信也會有越來越多有意在香港布局專利的內地企業采用原授標準專利的途徑。
事實證明,香港的原授專利制度,為以香港為專利布局市場目標的申請人提供了捷徑,特別是在制度剛剛起步沒有積壓案件的情況下,申請人在實踐中可以期待較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局更快的實審速度,更快地獲得專利權。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講解
一、最新立法動態 1。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實施,要點如下:
(1)所有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均受該法約束和保護。
(2)《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內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身體特征、指紋、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教育狀況、職業、病歷檔案、性取向、健康狀況、犯罪記錄、通訊信息、財政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表明個人身份的數據和信息。
(3)在收集、傳輸和使用個人資料時,均須遵守法定要求。
(4)在保管個人資料時須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5)受害方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時,被指控的非政府機構(如企業)應當對其行為缺乏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承擔舉證責任。
(6)違反該法的相關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可達新臺幣2000萬)、行政處罰(最高可達新臺幣50萬)或刑事責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1000萬)。
2。 臺灣商業秘密法 最新修訂后的《臺灣商業秘密法》已經于2013年2月1日生效實施。
這次修法旨在應對日益增長的商業間諜活動,尤其是國際商業間諜活動,并加大對企業技術競爭力的保護力度。
該法要點如下:
(1)新增以下條款:對于下列犯罪行為,可以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并處100萬—1000萬新臺幣:(i)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ii)未經授權而使用,復制或披露商業秘密;(iii)在商業秘密所有人明確通知刪除或銷毀商業秘密后,拒絕刪除、銷毀或繼續隱瞞保留商業秘密;(iv)明知第三方通過上述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業秘密,仍惡意獲得、使用或披露。
(2)新增以下處罰:如果違法者故意在境外(含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使用商業秘密,刑罰處罰將提高到1年至10年有期徒刑,或罰金300萬至5000萬新臺幣。
(3)對于下列情況,檢察官或起訴人可以撤銷指控:
由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方式通常比較隱蔽,受害人或者檢察官通常面臨收集證據的困難。
為了鼓勵違法者揭露犯罪和促進偵查,起訴人或檢察官可以選擇減輕舉報人的刑事責任。
(4)替代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的員工的非法行為觸犯上述罪行,用人單位應當承當替代責任,除非其可以證明已盡到防止犯罪發生的合理謹慎義務。
3。 專利海關保護措施被引入臺灣的專利法,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 《臺灣專利法》中有關海關保護措施的修正條款(第97條第1-4款)已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
基于上述修正條款,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海關扣押涉嫌侵犯專利權的進口物品。
該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并應提供侵權的初步證據。
該請求被接收后,海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雙方當事人下發扣押決定書。
被扣押物品所有人可以提交被扣押物品作價兩倍的擔保金請求海關先行撤銷扣押。
雙方當事人均可以檢查被扣留的物品,只要被扣押的機密信息保護不受損害。
專利權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關扣押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對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否則海關將撤銷扣押決定。
另外,扣押決定也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被撤銷:
(1) 法院作出不侵權的生效判決; (2) 專利權人(申請人)請求撤銷扣押; (3) 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提交了扣押物品作價兩倍的擔保金。
另請注意,除上述第(3)項,專利權人(申請人)應當對上述情況下撤銷扣押所產生的倉儲、裝卸被扣押物品產生的費用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專利權人(申請人)獲得了法院作出的確認侵權的生效判決,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對上述情況下撤銷扣押所產生的倉儲、裝卸被扣押物品產生的費用承擔責任。
4。 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法案通過加大侵權人的舉證責任,大力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關于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加大侵權人舉證責任的《臺灣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法案》修正案已經于2014年6月6日生效實施。
根據該修正案第10條第1款的規定,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
商業秘密權利人(原告)充分展示了商業秘密侵權的事實,被控侵權人僅僅否認指控時,法院應要求被控侵權人提供合理的理由和有根據的抗辯。
若被控侵權人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合理的理由,法院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采納原告主張的事實作為侵權的定案依據。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通過被告實質答辯義務使侵權人對其不侵權的事實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二。最新法院裁決動態 1。 對專利權濫用的判定-基于專利后來無效的侵權訴求并不必然構成專利權濫用 目前專利權人越來越注重對其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也會采取相應的多種應對方式,比如申請對方專利無效、增強對方專利無效的抗辯、發起一項新的訴訟、提出專利權濫用反訴或不正當競爭反訴。
在臺灣的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案件的被告通常主張訴爭中的專利無效或者專利侵權報告不正確,專利權人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或臨時扣押的行為已經構成專利權濫用,根據《臺灣民法典》(侵權行為)第184條及《臺灣公平交易法》,專利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侵權案件的被告若需要確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濫用,涉及到的一個問題是:被告應當承擔多大程度上的證明責任。
在臺灣知識產權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判決中,法院認為,被告應當證明“專利權人知道其權利受到限制或其專利侵權的指控沒有依據”。
在該件判決中,法院進一步闡明盡管判決認定涉案專利缺乏創造性,但我們不能就此認定該專利在采取臨時扣押時是可撤銷的,因此上述判決并不能充分證明專利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
2。 研發總監被禁止泄露商業秘密 梁蒙松(Liang Mong-song音譯),臺灣半導體巨頭臺積電前研發高管,被指控將臺積電的商業秘密向其新雇主三星泄露。
知識產權法院于2014年5月作出裁決,禁止梁蒙松在為三星的服務中泄露臺積電的機密信息直至2022年底。
梁蒙松仍有權對上述裁定提出上訴,不過上述裁定創立了一個先例,梁蒙松推翻該裁定的可能性很小。
三。其他重要動態 1。 專利間接侵權的新發展 臺灣專利法中并不存在類似于美國專利法第271(b)條和第271(C)條的“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的制度規定。
如果涉及多個侵權人,將適用《臺灣民法典》關于共同參與、教唆和幫助的相關條款。
根據《臺灣民法典》第185條的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根據該條款,根據《美國專利法》規定的行為人構成“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的行為,在臺灣專利法體系下會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
在判定行為人的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是否與直接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時,法院將考慮以下因素:
(1)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和成立。
(但是,專利權人可以自行決定只起訴間接侵權人而不必將直接侵權人列為被告); (2)間接侵權的主觀方面(故意或過失); (3)間接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對于上述法律保護的現狀,目前學術界越來越多的人強烈建議,專利間接侵權制度應明確規定在《臺灣專利法》中,從而更好地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和利益。
對此,專利權人應密切關注。
2。 專利有效性的評估-在提起專利訴訟之前應對專利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被告侵權人通常會提起專利無效訴訟,以專利有效性問題作為訴訟的主要抗辯事由。
據統計,超過50%以上爭議專利被臺灣知識產權局或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無效。
因此,強烈建議專利權人在提起專利訴訟之前對其專利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
3。 臺灣公平交易法與知識產權法的互動 根據《臺灣公平交易法》第45條的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對于任何有關行使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的不當行為,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頒布了《公平交易委員會關于向企業發出專利侵權警告函案件的審查指導意見》和《公平交易委員會關于技術許可安排的指導意見》,來監管警告函和技術許可的發放,防止有削弱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的安排。
另外,根據《臺灣公平交易法》第20條的規定,對于未在臺灣注冊的境外馳名商標也提供保護。
新加坡專利申請異議和專利復審及撤銷流程講解
新加坡2022年11月1日生效版本的專利法案(Patents Act)及2022年5月26日生效版本的專利細則(Patents Rules)規定了可以向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提出的針對專利申請和已授權專利的可能影響專利申請授權或已授權專利穩定性的三種程序,分別為對專利申請的第三方授權前異議程序(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y on patentability),對已授權專利的授權后復審程序(Re-examination after grant)和對已授權專利的撤銷程序(Revocation of patents and validity proceedings)。
一、第三方授權前異議程序 新加坡專利法案第32條、專利細則第45A條對第三方授權前異議程序作出了規定。
在專利申請已經公布的情況下,第三方可以就發明是否是可申請專利向注冊官(Registrar)書面提出第三方意見,說明提出意見的理由,提交相應的支持材料。
是否可申請專利包括例如:新穎性、創造性、工業實用性等。
注冊官是指是指專利注冊人員,包括根據專利法案規定擔任職務的任何專利副注冊官。
注冊官須在向專利申請人發送審查報告或補充審查報告之前收到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意見提出后,注冊官需書面通知專利申請人并向審查員(Examiner)發送第三方意見的副本。
審查員進行審查時有義務考慮第三方意見,審查中予以考慮的第三方意見書將會在審查意見中提及,專利申請人可以對此進行答復。
如果第三方希望對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見可由代理人提交。
提出第三方意見,可以向IPOS提供相關信息,如第三方掌握的現有技術信息,利于在專利授權前協助專利局進行專利檢索和審查程序,如果有有利的證據使專利申請不能授權,可以以較小的代價消除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
二、授權后復審程序 新加坡專利法案第38A條、專利細則第52A條對授權后復審程序作出了規定。
任何人可在專利授予后的任何時間,基于以下任何的復審理由,向注冊官提出對發明專利進行復審的請求:
(a) 該發明不是可申請專利的; (b) 專利文本沒有清楚和完整地公開本發明,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實施發明; (c) 專利文本中披露的內容超出了提交申請時披露的內容或一項申請中披露的內容超出了規定的在先申請披露的內容。
(d)授權后修改專利文本導致披露的內容超出了提交申請時披露的內容或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 (e)授權前修改專利文本導致披露的內容超出了提交申請時披露的內容; (f)對專利或專利申請文本作出本不應被允許的更正; (g)該專利是由同一方或該方的權利繼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優先權日期的同一發明的兩項或多項專利中的一項。
對于授權后復審程序中所提出的每項請求必須以規定的方式提出并繳納規定的費用。
在提交復審請求時,需提交聲明,指出復審請求的每個理由,隨附復審請求所提出理由的意見陳述和請求人認為的與復審有關的文件。
注冊官可拒絕任何不符合該要求的復審請求。
如果注冊官認為復審請求是不嚴肅的、無理取鬧的或濫用程序的,則注冊官不得批準該請求。
如果與復審有關的文件是以英文以外的文字提交的,注冊官可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注冊官指明的時間內提供該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英文譯文,還須提交一份證明文件的副本,以使注冊官相信該文件的譯文與該文件或該文件的一部分的原文相符。
如果復審請求人未能在注冊官指定的時間內提交英文譯文和證明文件,則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放棄。
如果在法院或注冊官處有任何可能對專利有效性產生爭議的法律程序懸而未決,則不得根據前述復審理由提出授權后復審請求。
凡在根據前述理由提出授權后復審請求后,在法院或注冊官處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能會對專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則注冊官可就該復審請求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或指示。
如果注冊官批準復審請求,須安排審查員重新審查專利以確定復審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
注冊官須向審查員轉交復審請求聲明、意見陳述和每份與復審有關的文件。
在重新審查專利期間,審查員須向專利權人提供一份表明復審請求中提出的理由或所提交的文件的書面意見,而注冊官在收到該書面意見后,須向專利權人發送一份書面意見的副本。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中確實存在提出的復審理由涉及的問題,其出具的書面意見中將列出已經提出的理由。
專利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規定的方式對書面意見作出答復。
專利權人只有一次機會對該書面意見作出回應。
專利權人可在注冊官向專利權人發送審查員的書面意見副本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與審查員面談,注冊官必須批準該請求。
在任何特定情況下,注冊官可批準在向專利權人發送書面意見副本2個月后提出的與審查員面談的請求。
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對該書面意見作出答復,專利權人必須在注冊官向專利權人發送書面意見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向注冊官提交答復文件。
答復文件可以包括關于審查員書面意見的書面的意見陳述書、修改專利文件的申請,其修改可以為刪除任何需要替換或刪除的文本、圖形或其他事項。
如果專利權人針對書面意見提交的答復中包含任何修改,第三方將有2個月的時間對這些修改提出異議。
如果專利權人未在3個月期限內對審查員的書面意見作出答復,該書面意見視為復審報告。
審查員考慮專利權人的答復意見和第三方的反對理由后作出復審報告。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中沒有提出請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會出具一份肯定性的復審報告以說明該專利可保持其原有形式。
如果專利權人已提交了修改專利的申請,并且審查員認為擬議的修改將解決書面意見中提到的任何問題,審查員須在復審報告中說明,并在復審報告中指明將解決的問題。
在收到審查員的復審報告后,注冊官必須向專利專利權人發送一份報告副本。
如果復審報告包含一個或多個書面意見中提到的未解決的問題,注冊官必須做出撤銷專利的命令。
注冊官作出撤銷專利的命令可以是無條件撤銷專利的命令;或者,如果復審理由之一已經成立,但僅在有限的范圍內使該專利無效,則應作出撤銷該專利的命令,除非在指定時間內對專利作出使注冊官滿意的修改。
注冊官可要求專利權人在注冊官指定的時間內向注冊官提交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查員認為合適的擬議修改的修改文本;或者,如果復審理由之一已經成立,但僅在有限的范圍內使該專利無效,注冊官作出撤銷該專利的命令時,記載的使注冊官滿意的與該命令有關的任何修改文本。
注冊官的決定或上訴不禁止任何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以前述的任何復審理由無效專利,無論所涉及的問題是否已在該決定中作出決定。
注冊官在授權后復審程序中撤銷專利的決定自專利授予之日起生效。
如果復審結果為撤銷專利,專利權人有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有效期為復審報告公布之日起6周內。
復審請求人不能對復審請求不予接受的決定或經復審后不予撤銷專利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是可以以之前未考慮過的理由或證據再次提出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一旦提出,復審請求人只能對授權后復審程序中專利文本的修改提出異議,而無法參與其它過程,授權后復審程序基本上只有專利權人參與。
對于復審請求人來說,由于專利權人答復審查員書面意見的時間較短,作出回應和修改的機會有限,因此,授權后復審程序的效率較高,成本較低,可以利用授權后復審程序達成撤銷專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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