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版權的合理使用條款簡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2 15:28: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菲律賓版權的合理使用條款簡介。
菲律賓版權的合理使用條款簡介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下列問題:將通過谷歌搜索到的圖片用于自己公司手冊中合理嗎?引用他人作品中的片段合理嗎?將他人的發言內容“照搬”到自己的演講中合理嗎? 顯然,在這里要提到合理使用的概念了。
盡管合理使用對于法律界的人士而言或許并不陌生,但是對于許多使用并創作出“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普通菲律賓民眾而言,他們對這一概念仍然不是特別清楚。
眾所周知,版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個類別,其指的是原創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此處的原創作品指的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所產生的任何作品。
此類作品包括書籍和其他作品、音樂作品、電影、繪畫和其他視覺藝術、建筑設計、電腦編程以及其他文學和藝術作品。
在菲律賓,一項作品在其產生之時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原創作者無需對其版權進行注冊來獲得法律保護。
雖然這聽起來非常不錯,但是也引出了一個問題:版權該如何使用才能稱得上是合理使用。
在復雜的數字化時代(在該時代,創意作品的外觀、媒介以及使用方式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這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理使用 平衡知識產權所有人與使用者(即,公眾)之間的利益是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所應實現的關鍵性功能。
版權便是在該原則的基礎上在運行。
盡管原創者(包括音樂家、藝術家或作者)看似獲得了其作品的所有權,但是公眾的利益不應該因此而遭到忽視。
而這也正是《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以及相關國際條約對版權條款實施限制的原因。
下文將以頗具爭議性的谷歌數字圖書館計劃為例,介紹平衡版權所有人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的重要性。
該科技巨頭在2005年提出的此項計劃遭到了圖書出版商的竭力反對。
此前谷歌在未經圖書作者的允許僅征得了儲藏實體書的圖書館同意的情況下,將全球圖書館(包括菲律賓大學迪里曼分校的圖書館)里的2000萬冊圖書進行了數字化處理,供讀者在線閱讀。
2005年,谷歌因將圖書全文掃描至其搜索數據庫中(實質上是進行數字化復制)而遭到中國作家協會及若干大名鼎鼎的出版商的版權侵權起訴。
該科技巨頭稱其項目是根據美國《版權法》里的合理使用原則實施的。
直到2022年,這場持續了近10年的法律糾紛才得以解決。
美國法院最終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裁決。
根據法官判決意見,谷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具有一定的變革意義。
法官聲稱谷歌的數字圖書館計劃對原物的使用是出于其他目的或為其提供了一定的價值。
例如,研究人員可以使用谷歌數字圖書館項目數據庫中的工具來檢索選定詞語的使用頻率,這是無法通過手動方式在上百萬冊圖書中檢索完成的。
此外,美國法院認為,盡管谷歌復制了圖書的全部內容,但其中通過檢索功能允許讀者閱讀的圖書信息則是有限的。
該項目允許讀者閱讀圖書的部分片斷,即可免費閱讀前8頁,其余部分則無法繼續閱讀。
最后,法官裁決,即使一些研究人員在閱讀了部分片斷后可能不準備再購買實體書,但是那些有限的副本并不會成為有競爭力的替代品并以此來對圖書市場造成損害。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局長約瑟芬。圣地亞哥(Josephine R。Santiago)指出,“鑒于此,人們意識到版權所有人的作品仍然會受到保護,但與此同時也需要幫助學生完成其研究項目。
只要這樣做,版權的目的才能實現,即不僅要幫助權利人還要確保社會公眾從版權作品中受益。
” 美國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考慮到了合理使用的4個因素,這也是菲律賓司法體系中關于合理使用所要考慮的因素: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目的和身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數量和內容;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對潛在市場所產生的影響。
合理使用條款的適用范圍 如果一個人在去年圣誕節為家人演唱自己最喜愛的歌曲(Aegisclassic),同時也沒有向他們收取費用,這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
如果一個人向貴賓發表主旨演講并引用了自己喜歡的哲學家或作家的話語,無論是在書面演講還是口頭發言中,只要其提及自己引用的是原創者的話語,這就屬于合理使用。
此外,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還包括引用或模仿原創作品以用于個人使用和教育的目的的情形。
總而言之,盡管該條款在現實生活中的使用并非總是黑白分明,但平衡版權所有人與版權用戶之間的利益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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