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制度講解,人工智能能否作為專利發明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2 15:25: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土耳其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制度講解,人工智能能否作為專利發明人。
土耳其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制度講解
本文主要介紹土耳其《工業產權法》中的職務發明相關規定,以期為已經和即將進入土耳其的中國企業制定知識產權策略提供指引。
一、職務發明的定義 總體上,土耳其《工業產權法》將雇員發明劃分為職務發明和獨立發明兩類。
職務發明包括:1)基于雇員在企業或公共機構中被要求完成的工作的發明,以及2)主要基于在企業或公共機構中的經驗和工作并且在工作關系范圍內做出的發明。
除前述1)和2)之外的發明則屬于獨立發明。
可以參照中國《專利法》中職務發明的含義來理解土耳其《工業產權法》中的職務發明。
具體地,上述第1)種發明大致對應于中國《專利法》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第2)種發明大致對應于中國《專利法》中的“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盡管中土兩國法律中在職務發明的含義上存在對應性,但土耳其《工業產權法》關于職務發明還存在如下一些特殊規定。
二、職務發明資格取得 土耳其《工業產權法》規定,在做出職務發明時,雇員有義務以書面形式向雇主報告該發明。
在收到報告后,雇主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確認接收日期。
雇主可以在接收日期之后的兩個月內要求雇員對報告進行重新整理,否則報告被認為是有效的。
雇主可以對職務發明要求擁有全部或部分權利,并且有義務在收到雇員報告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將這一要求通知雇員。
基于是否通知以及所要求權利的程度,可以存在以下情況:
1)、雇主未在期限內通知、或者通知不要求任何權利,則該發明將取得獨立發明資格; 2)、雇主通知要求全部權利,則自雇員收到通知起,該職務發明的全部權利轉移給雇主; 3)、雇主通知要求部分權利,則該發明將取得獨立發明資格。
在雇主要求部分權利的情況下,雇主可以使用該發明的方案。
如果這種使用使得雇員對自身工作的評估變得相當復雜,則雇員可以要求雇主取得發明的全部權利或者放棄基于部分權利的使用權。
如果雇主在收到該要求之日起兩個月內未做出回應,則雇主基于部分權利的使用權將失效。
土耳其《工業產權法》還規定,雇員不應拖延對職務發明的報告。
在發明是由多名雇員完成的情況下,可以聯合進行報告。
在報告中,雇員應當說明技術問題、解決方案以及發明是如何做出的。
雇員還可以說明做出發明所依賴的經驗和工作、他們接收到的進行相應工作的指示、自身貢獻以及他人貢獻等。
在等待雇主要求對專利的權利期間,雇員對職務發明具有保密義務。
在此期間,雇員對發明所作的侵犯雇主權利的承諾將被視為無效。
在雇主確定對發明不要求擁有全部權利之后,則雇主對該發明的信息具有保密義務。
三、基于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 雇主在對職務發明要求擁有全部權利的情況下,有義務向專利局提交首次專利申請以期獲得專利權。
如果雇主未提出相應申請或者未在雇員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相應申請,則該職務發明轉化為獨立發明,即該發明取得獨立發明資格。
相應地,雇員有權自己基于該獨立發明提出首次專利申請。
雇主在對職務發明要求擁有全部權利的情況下,可以基于首次專利申請提出海外專利申請。
在雇主不期望在特定國家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下,如果雇員請求自己進行相應專利申請,則雇主有義務將相應專利的申請權轉移給雇員并且為雇員在優先權期限內進行相應專利申請提供條件。
雇主對職務發明所負有的首次專利申請義務存在例外情況,包括:基于企業利益需要,基于雇員的同意、或者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雇主可以避免進行申請。
四、基于職務發明的獎勵 在雇主對職務發明要求擁有全部權利的情況下,雇員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合理報酬。
如果雇主對職務發明要求擁有部分權利并且使用該發明的方案,則雇員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合理費用。
在計算支付費率時,需要考慮職務發明的經濟性評價、雇員在企業的工作、企業對發明的貢獻等因素。
雇主和雇員可以就上述報酬或費用的支付方式簽訂協議。
需注意,雇主在要求擁有職務發明的全部權利之后,不能以發明不值得保護為由而免于向雇員支付合理報酬。
然而,如果法院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了申請的非專利性,則雇員的支付要求將失去基礎。
另外,土耳其《工業產權法》規定,雇主不得針對雇員做出違反本法有關雇員發明規定的要求。
雇主與雇員之間就職務發明達成的顯失公平的協議會被視為無效。
如果對協議存有異議,最遲可在勞動合同結束后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人工智能能否作為專利發明人?
隨著技術的發展,AI可能逐漸突破被創造者的地位,而成為新事物和新技術的創造者。
近一兩年來,我們已經看到AI可以創作歌曲和格律詩。
我們有理由相信,有朝一日AI甚至可以創造新的技術方案。
當AI有能力做出新的發明創造時,我們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AI的發明人身份的問題,即,AI是否有資格被列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
這個問題現在已經得到了較為充分的討論并達成了初步共識。
例如,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2022年世界大會已經通過了與使用AI進行的發明的發明人身份有關的第Q272號決議。
第Q272號決議認為“AI不應被視為發明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也不應允許AI被列為發明人,即使無法識別出自然人對該發明的貢獻”,因此排除了AI的發明人身份。
然而,該決議同時還認為“不應僅僅因為AI對發明做出了貢獻就將這一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即,認可了AI做出的發明創造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如果AIPPI的上述決議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那么可以推測由AI做出的發明創造可能將以自然人(例如,創造該AI的自然人)作為發明人來遞交專利申請。
這些實際由AI做出的發明創造進入現有的專利體系可能會造成多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AI做出的發明創造可能會對現有的專利審查系統造成壓力。
這樣的壓力可能來源于激增的專利申請數量以及較低的專利申請質量。
不同于自然人,AI具有強大的資源獲取能力和極高的效率。
一旦AI被投入使用,它就可以源源不斷地汲取現有技術資料并“生產”出發明創造。
然而,至少在初期發展階段,AI做出的發明創造的質量可能是較為低下的(例如,很可能是多個技術手段的簡單組合)。
如果這些發明創造最終都轉化為專利申請,則可能導致專利審查系統被批量生產的低質量專利申請擁堵,這將增加專利審查系統的審查壓力,阻礙“提質增效”的目標的實現。
另一方面,對于不同類型的主體(即,AI和自然人)做出的發明創造是否應用統一的審查標準也是值得探討的。
由于AI具有強大的資源獲取能力,所以它可以具有廣泛的公知常識儲備,這是作為自然人的發明人往往不具備的能力。
問題在于是否應當基于這種顯著的能力差異而應用不同的公知常識認定標準。
如果無差別地使用更寬松的標準(例如,降低審查者的公知常識舉證責任),則自然人做出的發明創造將比當前更難以被授權;如果無差別地使用更嚴格的公知常識認定標準(例如,提高審查者的公知常識舉證責任),則AI做出的大量發明創造可能很容易就被授權。
任一情況下,似乎都將導致自然人做出的發明創造從專利體系中被擠出。
從以人為本的視角來看,這似乎有損公平性并且不利于激發人類的創造熱情。
因此,應用差異化的審查標準似乎是公平的。
在現有專利體系中,對于不同的專利類型應用不同的審查標準是有例可循的(例如,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
然而,面對AI和自然人做出的發明創造,應當如何將審查標準差異化,仍然需要更多的討論和摸索以達成共識。
如果AI作為發明的創造者成為現實,還可能對公眾利益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有的專利體系的本質是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這種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自然人的有限創造能力。
這種有限創造能力使得自然人不太可能大量且快速地掘取自然科學領域的發明創造并然后轉化為自己的壟斷利益。
然而,如果AI賦予申請人持續而迅速地生產新的發明創造的能力,則對AI的這些創造發明的專利保護可能會使得專利體系進一步向專利權人傾斜,從而破壞專利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例如,AI的能力可能被非實施主體(NPE)濫用,從而對各種實施主體造成較大的負擔。
另一方面,構造和訓練AI的能力可能僅被少數的數字科技公司掌握。
借助于AI,這些數字科技公司可能獲得非常強的“創造能力”,從而在各個領域(甚至是在自身并不經營的領域)搶占專利權。
因此,這些數字科技公司有可能通過專利體系所提供的入口實現新維度的技術壟斷。
PCT專利申請的援引加入的規定
一、前言 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專利法實施細則》也正在修改過程中。
為在審查實踐層面保障對《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了《專利審查指南》適應性修改工作。
新法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交優先權副本的時間延長到第一次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這是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引入援引加入和優先權恢復、增加、改正相關條款的法律基礎。
盡管援引加入的內容在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并未體現,2022年8月4日出臺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援引加入的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便于從業人員有章可循。
二、《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關于援引加入的相關規定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在遞交國際申請時遺漏了某些項目或部分,可以通過援引在先申請中相應部分的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其中的“項目”是指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
遺漏了某些項目或部分,可以通過援引在先申請中相應部分的方式加入遺漏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其中的項目或部分是指說明書、權利要求或附圖,適用的條件包括:1、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已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且在先申請中應包含這些遺漏的項目或部分;2、申請人在遞交國際申請的請求書中應包含援引加入的聲明,如果該聲明未包含在提交申請時的請求書中,應隨國際申請一起提交;3、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確認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
但是《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中援引加入條款與我國修改前的《專利法》相抵觸,因此,雖然中國自1994年1月1日起成為了PCT成員國,并且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也就PCT的相關規定進行過適應性修改,但是我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中關于援引加入的相關規定仍然作出了保留。
2022年6月1日新《專利法》生效,援引加入的實操規定便提上日程。
三、《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關于援引加入的相關規定 在最新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在“援引加入”方面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第一、關于普通申請的援引加入的規定。
援引加入的申請時間。
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之一而保留申請日的,或請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部分內容而保留申請日的,應當在遞交日起2個月內提交援引加入聲明。
對于專利局發出補正通知書指出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援引加入聲明,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
援引加入的提交文件。
一是援引加入聲明。
援引加入聲明應當寫明援引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援引加入聲明中寫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在先申請的申請號一致,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譯文)中的位置。
二是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
注意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
三是對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需提交原受理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及其中譯文。
如果是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寫明了在先申請號和申請日的,則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援引加入重新確定申請日的情形。
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的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的內容如果未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譯文之中,申請日會重新確定,以后補交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
第二、關于國際申請的援引加入的規定。
援引加入的申請時間。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在遞交國際申請時遺漏或者錯誤提交了某些項目或部分,可以通過援引在先申請中相應部分的方式加入遺漏或者正確的項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其中的“項目”是指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
對于在國際階段存在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同時申請援引加入。
援引加入的提交文件。
一是援引加入相關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中文譯文。
二是在進入聲明中正確指明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請文件譯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請文件)和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譯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的位置。
援引加入重新確定申請日的情形。
對于優先權不符合規定或者受理局關于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的審批明顯存在錯誤的,例如: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按照規定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或者請求不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但刪除援引加入項目或部分。
如果申請人請求修改相對于中國的申請日,審查員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確認援引項目或部分決定的通知書”(PCT/RO/114表)中的記載為依據,重新確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申請日,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
因重新確定申請日而導致申請日超出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的,審查員還應當針對該項優先權要求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按照規定請求恢復優先權的除外。
由此可見,援引加入給予了申請人更為寬松的救濟方式,有利于充分保護申請人的權利。
但是應當注意新法新增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即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申請人可以就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而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正屬于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所以一旦使用援引加入則會影響對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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