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轉讓屬于什么服務,技術轉讓、許可和技術開發有什么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03 01:11: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技術轉讓屬于什么服務,什么是“五技合同”?技術轉讓、許可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有什么區別?。
專利技術轉讓屬于什么服務,業務定性之惑:銷售軟件、技術轉讓、軟件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啥啥分不清
關注“稅律筆談”,可獲取更多實務觀點! 作者:王泉/訴訟律師、桂亦威/訴訟律師|注會 【稅律筆談】按 根據現有涉稅法律文件,銷售軟件、技術轉讓、軟件服務、銷售無形資產等業務在增值稅、所得稅領域適用政策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上有很大差異。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如何區分前述業務,卻給企業帶來極大困擾。
何為“軟件產品”?何為“技術”?何為“軟件服務”?何為“無形資產”?四者如何區分?我們特從民商法角度、根據涉稅文件的具體規定,談談四者的準確定性,以便于企業正確適用涉稅政策。
【律師觀點】 一、概念本身的理解 拋開涉稅因素,我們試從概念的角度,運用民商法思維,對題述四種業務做個簡單的區分。
所謂“銷售”、“轉讓”即“買賣”之義。
按照《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而“技術轉讓”則屬于特殊類型的“買賣”,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除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使用權的銷售以外,其他類型的技術轉讓合同也是類似所有權這種類型的處分、占有權的轉讓。
至于無形資產,民商法沒有專門的規定,屬于財稅法領域的概念范疇,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權、各類知識產權等。
另,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知識產權主要分為八大類:(1)作品;(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商標;(4)地理標志;(5)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植物新品種;(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據此,從概念的角度,我們大致可以做這樣的區分,無形資產概念范疇大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則包括技術、軟件,至于服務則與權利的轉讓無關,沒有實物的交付。
但是,軟件是否屬于技術?銷售軟件和軟件服務的界限在哪里?無形資產銷售和技術轉讓區分意義是什么?我們很有必要從涉稅的角度做一個進一步的區分,否則,企業在提供涉軟件業務的營業活動時,就很難做準確的界定,進而適用正確的涉稅政策。
二、什么是技術轉讓業務?為何要區分銷售無形資產與技術轉讓業務? 根據財稅層面對無形資產的界定,無形資產包含技術。
除了土地使用權這一無形資產具有具體的實物體現外,其他各類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
在稅務層面上,銷售無形資產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其中,土地使用權比較特殊,雖然屬于無形資產,但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與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即9%);技術轉讓也具有特殊性,按照財稅【2022】36號文的規定,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因此,站在增值稅的角度,雖然技術轉讓屬于無形資產銷售業務,但是,針對一項無形資產業務是否屬于特殊類型的技術轉讓業務,就有區分的必要性。
站在所得稅的角度,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可詳見本文章《知識產權涉稅問題全解析》。
而一般無形資產轉讓,則不享受稅收優惠。
因此,站在所得稅的角度,區分技術轉讓還是一般無形資產轉讓,也具有現實意義。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技術轉讓屬于無形資產轉讓的范疇,但是,在稅法領域,技術轉讓是具有單獨意義的經營業務,涉稅文件對此有具體詳細的規定。
依據財稅【2010】111號文件及其他涉稅文件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而技術轉讓業務包括兩部分,一是技術的所有權轉讓,二是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轉讓行為。
由此也可以看出,涉稅文件對于技術轉讓業務的界定,借鑒了民商法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定義。
技術轉讓業務不僅針對處分、占有等權屬的所有權功能的轉讓,還包括使用權層面的轉讓(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什么是銷售軟件業務?與軟件服務有何區別?與技術轉讓有何區別? 承前所述,稅法意義上的技術轉讓包括軟件著作權的轉讓以及軟件著作權的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轉讓行為。
由此,是不是就可以這樣理解,銷售軟件業務就是技術轉讓業務的一種。
答案顯然不是。
如果真這樣簡單理解,我們就沒有必要繼續探討銷售軟件業務,稅法也沒有必要專門規定銷售軟件業務的涉稅政策。
但是,銷售軟件和銷售軟件著作權或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之間,甚至與軟件服務之間,到底該如何區分,在實務中卻極易困擾企業。
以如下案例為例:
張三設立了一家軟件生產企業,自行研發了一套軟件系統并取得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張三將該軟件系統授權給了客戶使用,并每月收取客戶軟件使用費。
問:張三的公司收取軟件使用費的業務屬于技術轉讓or銷售軟件業務or軟件服務? 1、公司提供軟件并收取軟件使用費的行為容易被誤解為一項軟件服務業務 從業務的表述來看,張三公司為客戶提供軟件并收取軟件使用費,張三公司并沒有將軟件的所有權轉讓給客戶,本質上也沒有實物的交付,與服務的性質相吻合。
所以,實務中,就有不少企業將此類業務定性為現代服務類型,開票也是選擇開具“現代服務”中的“信息技術服務”中的“軟件服務”,適用稅率為6%。
但這種界定系單純從概念定義的角度理解業務,定性較為片面,沒有準確適用相關涉稅政策。
依據財稅【2022】36號文規定,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活動。
案例所述業務盡管可能存在提供軟件維護服務的內容,但是軟件維護服務也僅是為了確保軟件的正常使用和客戶的良好使用體驗效果,不是交易的核心,因此,不能把案例所述業務視作軟件維護服務業務。
至于軟件開發服務以及軟件測試服務,案例所述業務顯然不符合軟件開發及測試業務內容。
所以,當我們準確理解涉稅文件對于軟件服務的界定時,就可以避免單純從概念或字面理解的角度,對案例所述業務進行錯誤定性。
2、公司提供軟件并收取軟件使用費的行為容易與銷售無形資產或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轉讓相混淆 當我們了解了涉稅文件對于“軟件服務”業務范圍的具體明確并理解其具體業務指向后,一般不會將案例所述業務歸類到“軟件服務”業務。
但,我們仍然會面臨新的困擾。
張三公司向客戶提供軟件并收取使用費的行為,從權屬功能的角度,本質就是轉移軟件使用權或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
而在前文中,我們也提到,技術轉讓業務包含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轉讓。
且根據財稅【2022】36號文件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由此,我們就容易確定,張三公司的銷售行為必然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業務,同時,可能符合特殊類型的技術轉讓業務。
理解到這個層面,也是實務中我們企業極易混淆的地方,從而就帶來一個困惑,到底何為銷售軟件產品?
專利技術轉讓屬于什么服務,什么是“五技合同”?技術轉讓、許可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有什么區別?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分為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五大類,稱為“五技合同”。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方將現有的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授予受讓方,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約定價金。
技術許可是指許可方將現有的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授予被許可方,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支付約定許可費。
技術開發是指當事人之間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等進行研究開發。
技術開發合同又包括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兩類。
技術咨詢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為另一份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委托方為受托方提供技術咨詢費。
技術咨詢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服務,如常見的計算、設計、測量、調試、檢驗檢測等服務,委托方為受托方支付技術服務費。
在五技合同中,技術轉讓(許可)和技術開發最容易被混淆。
但實際上,二者具有比較明顯的區別。
技術轉讓(許可)的客體是已完成、已存在、既有的技術成果,而技術開發的客體是尚不存在的、有待開發的技術成果。
技術轉讓(許可)是對現有成果的處置和使用,而無論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技術開發的目的是要研究產出目標科技成果。
專利技術轉讓屬于什么服務,轉讓技術屬于什么服務
專利轉讓是專利申請權人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
《》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人(或單位)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后生效。
專利轉讓包括出售、折股投資等多種形式。
專利是通過尋找企業或者尋找一些創業報紙,專利中介機構,網絡平臺進行轉讓,如技術商城、中國應用技術網等途徑轉讓,引導投資人購買專利,如頗具好評的三方合作模式。
第一步:尋找專利轉讓的途徑。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最基本的一個環節,而且也非常容易實現。
宣召專利轉讓的方法其實有很多,例如可以在專利網站上進行轉讓,也可以委托專利中介機構,甚至還可以自己尋找相關的企業等方式。
第二步:專利轉讓人和專利受讓人簽署專利權轉讓合同。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關鍵一步。
只有專利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取得一致的意見之后才能有效地開展之后的轉讓相關工作。
在轉讓合同中,對于雙方的利益都應該有明確地文字內容。
第三步:雙方準備好專利轉讓需要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嚴格地按照規定的形式進行填寫,這樣就可以縮短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文件的時間,加快審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將相關的文件遞交給專利局。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重要的一個部分。
因為只有專利局審核通過后才能讓專利轉讓具有法律依據。
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會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選擇適當的專利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細節。
第五步:等待專利轉讓結果。
當專利局審查后,會對審查結果做出通知。
如果審核通過的話,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發專利轉讓合格通知書。
并且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庫中查詢到相關的變更結果。
根據稅收方面的規定,專利轉讓收入涉及的稅收政策有:
1、個人所得稅。
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舉的應稅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計稅方法是: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為20%。
2、營業稅。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稅目稅率表所規定的應稅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
其計稅方法是:以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依5%的稅率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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