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申請專利的條件,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研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01 16:16: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軟件申請專利的條件,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研究。
蘋果公司申請專利多少錢,蘋果已申請數十項頭顯專利
據媒體報道,自蘋果公司在1月19日開放Vision Pro頭顯預購以來,外媒獲悉,該公司目前已在美國售出了超過20萬臺Vision Pro頭顯。
已經獲得了6.998億美元預購收入。
蘋果公司已申請40余項頭戴式顯示器相關專利,包括“用于頭戴式顯示器的光學系統”“具有觸覺輸出的頭戴式顯示器”“具有低光操作的頭戴式顯示器”“頭戴式顯示器、用于頭戴式顯示器的面部界面和顯示系統”等,部分專利已經獲得授權。
此外,2023年6月、8月,蘋果公司曾申請注冊多枚“VISION PRO”商標,國際分類為服裝鞋帽、健身器材等,當前商標狀態多為等待實質審查。
軟件申請專利的條件,如何針對計算機軟件類專利申請進行技術挖掘
技術人員通常將其要申請的技術內容通過技術交底書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技術交底書公開的內容,理解技術,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技術挖掘,以便能撰寫出有效且保護范圍更大的專利申請文件。
技術交底書中至少包括該技術的詳細介紹、該技術解決的問題以及該技術以前的現有技術。
在技術交底書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技術挖掘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撰寫一份完整申請文件的基礎,而申請文件是審查員進行審查判斷能否獲得專利權的法律文件,更是后續判斷是否侵權的依據。
對于應用類軟件的技術交底書,需要啟發技術人員提供完整的技術方案。
但是,很多時候技術人員提供的技術方案雖然包括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過程等內容,但按照其技術交底書提供的內容是無法獲得專利保護的,通常代理人需要找到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點,然后針對此發明點進行技術挖掘。
軟件專利的技術方案就是相當于在給代碼添加注釋,類似于寫代碼的時候在代碼邊上增加的注釋。
軟件專利中的技術方案就是在運行時候要實現的步驟。
以撰寫的申請文件具有有效性為原則進一步挖掘技術 以日本的日立公司為例,它對于專利申請一直推行著“5FP(5 fighting patents)”活動。
所謂5FP活動是指針對公司每種主要產品技術,以獲取至少5件戰略專利,特別是至少5種能夠經得起法院判決的專利為目標。
也就是說,撰寫的申請文件是否有效,不僅僅是考慮讓其能夠獲得專利權,而且至少還要考慮到無效過程。
也就是,所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應具有強有力打擊競爭對手的法律文書。
代理人在技術挖掘時,至少要考慮到:專利說明書清楚、完整和能夠實現。
對于大多數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由于計算機硬件和軟件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相互依存,不但要在軟件方面充分公開而且要在硬件方面充分公開,因此,在說明書中,還要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難以完成實現的硬件環境進行詳細描述。
對于大多數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還需要避免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比如,將計算機程序分解成不同的代碼段、功能塊或進行塊等,然后將它們作為模塊化組件來描述。
即進行軟件模塊化處理時,很難判斷該技術方案是否公開充分,為此,需要將其特征細化到下一層次。
以撰寫的申請文件具有較大保護范圍為原則進一步挖掘技術 對于技術人員來說,他(們)面對的更多是市場,也就是用戶的需求。
他(們)在考慮這項技術時,會針對一個特定的領域并且技術方案相對比較完善。
代理人不僅僅在基于技術人員提供的技術交底書中,而且應以更大的保護范圍為原則挖掘技術,使撰寫的專利申請的保護應大于技術交底書公開的范圍。
比如:軟件提供的方案通常是局限于某一領域,代理人需要考慮技術方案是否只能局限于此領域,若否,則需要將其擴展成一個更廣泛的領域。
再比如:技術人員通常提供一種能夠實施且較佳的實施方案,首先需考慮解決預先提及的技術問題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實施方式,然后再考慮組成該技術方案的每個技術特征是否可以有其他可替換的技術特征,這樣既能擴大保護范圍又能使得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軟件申請專利的條件,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研究
如何構思一項涉及計算機軟件的發明技術方案和撰寫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使之符合專利申請必須具有專利法所稱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大條件,避免被排除在專利授權范圍之外? 在軟件需求定下來后,軟件開發過程中,就可以考慮申請軟件專利,很多企業都是產品做出來就才考慮申請,實際上國內外成熟的互聯網公司都是專利先行,產品殿后。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申請的修改包括:
進一步明確了計算機程序本身不等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強調雖然 “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 仍不屬于保護對象,但是再次強化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可以獲得授權,并且表明對于通過計算機程序模塊實現的一些諸如評分、對比等以前不能被授予專利的方法系統,可能將能夠獲得授權。
明確了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作為產品權利要求進行申請,其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通過這一修改,對于軟硬件混合形式的裝置權利要求,不會再以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不清楚予以否定。
因此,申請人在提交新的專利申請時,從自身產品以及可能的侵權產品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考慮加入以軟硬件混合形式的裝置權利要求。
目前計算機程序本身還不能在中國直接獲得專利保護。
相應的,單純的數學算法、計算規則、游戲規則等尚不能單獨在中國申請專利。
但是,通過合理的撰寫方式,可以將計算機程序所實現的發明創造明確撰寫具體的技術方案,或體現明確的技術應用,就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具體而言,工業過程的控制程序、數據處理、改善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等都屬于可專利的范圍。
明確獲得中國《專利審查指南》認可的撰寫方式還包括翻譯軟件、工業用計算機自動控制方法等。
在撰寫過程中,專利代理人應當突出計算機軟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使用的技術手段遵循自然規律,并因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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