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需要什么條件,好多專利沒有做實驗就可以被授權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01 16:16: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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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專利權屬于無形資產會計科目。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一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專利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如:購入專利的分錄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申請專利需要什么條件,2024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有什么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文件準備 →申請步驟 →審批流程 →辦理機構 →辦理時限 →繳納費用 1。申請階段 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
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2。審查階段 (1)初步審查: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需經初步審查。
在初步審查合格之后,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初步審查主要核查①申請文件是否齊備;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標準;③費用是否繳納。
在初步審查中,專利局會針對以上事項發出補正通知書,由申請人進行補正。
(2)實質審查 發明申請公開之后,專利局在收到申請人的實質審查請求的情況下,啟動實質審查。
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在通知書對發明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做出評價,并且指出申請文件中的實質缺陷。
申請人答復審查意見,必要時修改申請文件。
如果申請人的答復克服了審查意見,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
如果申請人的答復沒有克服審查意見,審查員會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發出駁回通知書。
(3)授權 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后,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獲得專利證書。
申請專利需要什么條件,好多專利沒有做實驗就可以被授權嗎?
好多專利根本重復不出來,也沒有數據,難道實質性審查不需要實驗數據證實嗎?這樣的專利有價值嗎?已經授權的專利,如果重復不出來,可以申請它無效嗎? 如果有實驗數據是最好的。
已經授權的專利,是否能重復出來,都不是可以無效他的理由。
首先,專利申請并不是一定需要提供實驗數據。
在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中,并不直接包含“提供數據”這一項。
要說為什么很多專利的說明書中會記載實驗數據,那就要從專利應當滿足的幾項要求說起:
根據專利法第22條,一件專利申請要成功通過審查、獲準授予專利權,其 個要求就是,意圖獲得專利保護的技術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關于其中的“創造性”,通俗的說就是要求該技術相比現有技術具有顯著的進步(比如,產生全新的效果、或者在原有效果的基礎上具有顯著的改進)。
關于其中的“實用性”,就是指該技術對應的產品或者方法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對于個別發明創造來說,如果僅僅通過文字就可以清楚完整地描述顯著進步,則實驗數據就不需要提供了(主要集中在機械類,比如自拍桿,其創造性體現在方便進行自拍,這明顯不需要通過數據來證實)。
但對于大部分發明創造來說,提供實驗數據是證實顯著進步的主要方式。
比如,一種新藥物,一般就是通過實驗數據證明其具有全新的藥效、或者在已有藥效的基礎上產生了顯著的提高。
實驗數據并不是必需的,核心思想就在于,說明書應當記載足夠的內容來證實該技術具有“創造性、實用性”,只不過通常而言提供實驗數據是主要的手段之一。
當你提供的數據太少,以至于無法推定整個范圍的化合物均能夠造出來并具有該顯著進步的話,那就不滿足上述專利法26條的相關要求了,此時只能把保護范圍縮小到數據支持的范圍。
也就是說,提供的正面數據越多,則得到支持的范圍就越大,越容易得到更大的保護范圍。
最后說說專利技術重復不出來這種事。
專利局審查員對一件專利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相關規定中并不包含“主動對發明人是否真的有做實驗(或者實驗數據真實性)進行核實”這一要求。
審查員一般也沒有條件去做實驗核實。
也就是說,只要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沒有明顯違背現有科學理論,則推定專利申請說明書中記載的實驗數據為真實數據。
如果第三方能夠證明,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實際上并不能重復(根本做不出來,或者做出來了但無法獲得說明書中記載的顯著進步效果),那的確是可以對該專利提出無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規定的無效理由中并不包含“無法重復”這種理由。
我們并不能直接以“無法重復”作為理由來進行無效,而是以“無法重復”作為證據,指出該專利不滿足專利法第26條的規定(基于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或者不滿足專利法第22條(無法實施、或者實施了也無法獲得顯著進步效果,也就是說實際上并不具有創造性或實用性)。
上傳了實驗數據更有說服力,但是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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