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條件,2024專利申請需具備什么條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29 18:09:5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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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條件,2024專利申請需具備什么條件
一、專利申請需具備什么條件 1、專利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需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只要具備新穎性,則可以申請。
這里所指的新穎性,則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2、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二、申請專利去哪個部門 申請專利的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置;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能。
發明專利申請條件
發明專利申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具體來說:
新穎性: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這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必須是完整的、可行的,能夠在產業中制造和利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發明專利申請條件,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釋義】本條是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通常所說的專利“三性”要件。
這是各國專利法普遍采用的準則,也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所確認的準則。
二、本條第二款對“新穎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包括三層意思:
1。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時間界限,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基準。
這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專利法規定的標準。
按照本法有關規定,國知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
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請日之前現有技術中沒有的,或者未被公眾所知,就是新技術,即具有新穎性。
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
處于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由于公眾不能得知,因此不屬于現有技術。
2。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已經公開,成為已知技術為準。
凡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則符合新穎性條件。
這里講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和目的相同,技術解決手段實質上相同,預期效果相同。
本條講的“公開”包括:(1)出版物公開。
是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經記載了同樣發明創造的情況。
出版物公開的地域范圍是全世界,既包括國內,也包括國外。
在申請日以前,只要世界上任何一個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該發明創造即不具有新穎性。
出版物包括各種專利文獻、雜志、書籍、學術論文、教科書、技術手冊等等,還包括采用電、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種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唱片、光盤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對于一些標有“內部刊物”等字樣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圍內要求保密的,則不屬于公開出版物。
(2)使用公開,是指由于該項技術的應用而向公眾公開了該項技術的內容,如新產品的制造、銷售、使用和公開展示、表演等。
使用公開的范圍僅限于國內。
(3)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這主要是指能夠為公眾所知的其他公開方式。
包括口頭公開,如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者電視的播放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
這種公開方式的范圍也只限于我國國內。
3。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專利文件中,即習慣上所稱的“抵觸申請”。
由于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以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之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即出現抵觸申請時,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則視先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后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現有技術,后一申請則不具備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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