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費計入什么費用成本,專利授權是否計入無形資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9-09 16:04:1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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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費計入什么費用成本,專利授權是否計入無形資產?
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
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將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概括為“知識產權” 知產類的收益一般都會記入無形資產,因為屬于智力成果范疇,沒有實物。
會計準則上,無形資產資本化的五個條件 (1)從技術上講,完成該項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守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如果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于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
以上是會計準則對資本化的要求,實務中通常需要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該項支出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入,而不是僅僅憑一紙權利證書來實現資本化,因為垃圾專利太多了。
如果你們是具有融資意圖的,更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才會被認可資本化。
要看你是專利授予還是專利權被授予方。
如果你是專利權授予方,在研發這個專利時就需要把相關研發費用進行歸集,達到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時候,就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
當這項專利授權給別人使用,收取的專利權使用費,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你是專利被授予方,要看你的專利授予合同條款來判斷有沒有形成特許權,是特許權還是服務費用。
這個判斷過程就比較復雜。
根據合同條款分析,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可以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如果合同判定為服務則是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服務費主要看,被授予方支付的相關費用作為使用特定技術的代價,以達到使用該技術的目的。
而服務則是授予方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利技術但并不轉讓這些技術或許可技術,就不屬于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范疇。
根據這個情況再回到會計處理上,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有兩點:一是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如果公司認定為特許權,第一條原則是可以滿足的;至于第二條,就要看是有方法來合理計量這項資產。
專利轉讓需要交的費用
1、專利轉讓國家部門收取的規定費用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2、專利權的轉讓費用 根據專利的類型、技術等方面來考慮,幾千到幾十萬的都有,需要您和對方協商的。
3、專利轉讓機構代理費用 代理費是代理機構為委托人提供各項服務收取的費用,各個代理機構有自己的規定和算法,代理費主要包含了提供咨詢、準備申請文件、以及從專利局受理申請到最終授權或者駁回過程中的一些事務處理,通常都是在委托時一次性收取的,當然,根據委托人及內容的不同,金額和付款方式雙方還是可以協商的,具體的可以雙方簽訂代理協議來約定。
據了解,一般地區和機構會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但大致的代理費用在300~500元左右,其中不含專利評價報告的費用。
4、專利轉讓的稅收費 1、轉讓專利收入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2、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后,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收入扣除繳納的相關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后,區別不同收入分別處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
應納稅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
應納稅所得=收入*(1-20%) (3)、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20%。
新收入準則下的銷售費用
新收入準則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科目,將部分銷售費用核算的內容,轉入了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這兩個科目的定義和列報可以詳見情懷上上一篇文章《合同八兄弟的前身今世---新收入準則的核算和列報總結分析》),分別列報為其他流動(非流動)資產、存貨(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隨著合同對應收入的結轉,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需要相應攤銷進入營業成本。
那么 ,為啥要這樣改呢? 首先對于預期可以收回的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是符合資產定義的,所以將其轉為資產類科目核算更符合基本準則的要求。
還有一點,就是將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按合同單獨核算,未來轉入營業成本,將使銷售毛利的計算更為精確,有利于企業內部的考核管理(當然核算的難度也在加大,這將依賴于企業內部的核算能力)。
分項說明 情懷以為,從銷售費用的發生時間來說,原銷售費用可以分成售前、售中和售后費用。
售前是為了取得合同,售中是為了履約合同,售后是為了吸引客戶或未來客戶再次消費。
售前費用主要包括:展覽費和廣告費、支付外部的銷售傭金、負責售前活動的內部銷售機構、人員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假設能區分) 這部分銷售費用中,支付外部的銷售傭金和支付內部銷售人員的銷售提成(假設發放與否及發放金額僅取決于該合同的取得)比較特殊。
特殊之處在于,其有兩個特點,一是能直接歸屬于可識別的合同;二是完全是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如沒有取得合同,則不會發生;或者雖不是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但已由客戶承諾承擔(從某種角度來說,這條其實還是在強調可直接歸屬于可識別的合同和預期能收回)。
正因為具備這兩個特點,所以這部分銷售費用,在滿足資產條件時,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在不滿足資產條件時(預期無法收回或對應收入已結轉損益),應計入營業成本。
如果支付內部銷售人員的銷售提成的發放與否及發放金額還取決于公司和銷售人員的整體業績,則其不滿足能直接歸屬于可識別的合同的條件,則不應為合同取得成本,應仍作為銷售費用為宜。
其他不滿足上述兩個特點之一的售前費用,通常應仍作為銷售費用為宜。
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簡化處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個人贊成作為營業成本處理),但采用這種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類似合同都一致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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