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申請專利權的期限,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簽訂期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9-09 16:00: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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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申請專利權的期限,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簽訂期限
一、專利代理委托合同簽訂最長期限是多久 專利發明人委托代理人申請專利的,對代理委托合同最長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一般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專利代理條例》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二、專利代理需要注意的事項和相關說明 1、代理說明 ①對于方法或無固定形狀的物質,只能申請發明專利,而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是一種新的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實用技術方案,發明專利是創作出解決某實際需要的方法和技術。
②根據技術交底書的內容,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應該包括: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人需要在提交專利局前先給申請人審閱檢查申請文件的內容是否正確無誤。
2、程序性說明 ①發明專利想要請求實質審查,其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三年之內的任何時間,同時請求實質審查要支付實質審查費。
②申請人接到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
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或者逾期辦理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的權利。
③在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每年需要繳納專利年費;逾期后一般有六個月的滯納期,在此期間內仍可繳納年費,但要繳滯納金。
但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未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專利代理人申請專利權的期限,專利代理的"期限"問題
在專利代理的工作中,我們時常會遇到“期限”。
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
就專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而言,期限通常可以分為:法條期限和客戶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期限。
客戶期限是指專利代理人和客戶約定的期限。
本文中的期限主要針對法條期限進行闡述。
從法條期限的明確性角度上,期限可以分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
法定期限為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期限。
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其中,“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是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為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到的“在指定的期限內”所涉及到的期限。
指定期限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下達的相關文件中會注明。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1條第2款規定:“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知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所提到的“指定期限”就是要求優先權的補正期限,該期限具體是在國知局下達的補正通知書中注明的。
從法條期限的可挽回角度上,期限可以分為可恢復期限和不可恢復期限。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可恢復期限是指細則第6條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到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的期限。
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5款規定:“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 從法條期限的可挽回角度上,期限還可以分為可延期期限和不可延期期限。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可延長期限是指專利法第6條第4款所涉及到的國知局指定的期限。
我們可以從兩個階段——申請前和申請處理過程中,來分析注意期限的原因。
1)申請前注意期限在申請前注意期限,是為了獲得一個較早的申請日。
在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申請日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評判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對比對象中都包含“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22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評判現有技術的時間節點即為申請日。
評判新穎性的另一個對比對象為抵觸申請。
專利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節中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的時間節點也為申請日。
可見,爭取一個最早的申請日,對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尤為重要。
2)申請過程中注意期限在申請處理過程中注意期限,一方面是為了使專利權人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最大化。
專利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 專利權的起算日為申請日,專利申請處理過程中的時間都包含在專利權的期限中。
所以,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授權后到專利權終止這一時間段的期限。
也就是除去從申請日起至專利授權這一時間段之外的專利權期限。
可見,在申請處理過程中,縮短處理的期限,爭取盡快授權,可以使專利權人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最大化。
在申請處理過程中注意期限,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一方面是權利的喪失。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1條第2款規定:“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知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 關于優先權,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可見,超過期限會導致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喪失,同時,在先申請還會對在后申請的新穎性產生影響。
同樣的,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0條第4款的規定,關于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要求國際階段的優先權,在指定期限內未補交在線申請文件副本,其國際階段的優先權視為未提出。
可見,超過期限未補正,國際階段的優先權也會喪失。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知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
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知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并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
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知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 針對雙報的情況,即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但是期滿未答復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就會被視為撤回。
可見,如果發明人想要保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就會因為超過期限,導致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喪失。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2款規定:“國知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 對于不符合單一性的專利申請,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的,專利申請就會被視為撤回。
這時,母案被視為撤回,就無法對母案提出分案申請。
母案的專利權喪失的同時,也失去了分案申請的機會。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第6款規定:“國知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對于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專利申請,若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補正,該申請就會被視為撤回,同時,該申請的權利也就喪失了。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4條第2款規定:“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國知局已經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但期滿未登記,就視為放棄了專利權,也就喪失了該專利的專利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收到復審通知書,但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復審請求就會被視為撤回,就失去了復審請求的機會,該申請的權利也就喪失了。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條第3款規定:“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知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3款規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在指定期限內未補正,視為未提出該請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第1款、第96條和第99條規定,期滿未繳納費用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可見,在專利申請階段,超過期限,會導致專利申請的權利喪失。
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是金錢的損失。
雖然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但是恢復權利需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可以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但是延長期限需要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
不管是恢復權利還是延長期限,都會對申請人的金錢造成損失。
3。超過期限怎么辦? 對于期限,我們要嚴格遵守,尤其是法24條、法29條、法42條和法74條中規定的不可恢復的期限。
1)針對超期中的恢復權利的手續對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專利審查指南(5-39)中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收到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處分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同時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 專利審查指南(5-40)中還規定:“當事人在請求恢復權利的同時,應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消除造成權利喪失的原因。
例如,申請人因未繳納申請費,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后,在請求恢復其專利權的同時,還應當補繳規定的申請費。
” 2)針對超期中延長期限的手續對于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再期限內進行或者完成某一行為或者程序時:專利審查指南(5-38)規定:“請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并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
”在專利代理的日常工作中,我們一定要嚴格遵守期限。
逾期不僅會造成專利申請日的延后、專利權人實際享有的專利權期限縮短,以及申請人權益的損失,同時,逾期還會造成客戶對專利代理人專業度的質疑,會降低客戶的信任感。
中國專利保護期限補償制度
根據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知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根據該條款,我們可以提取出三條重要信息:
?修改后的《專利法》對于專利保護期限補償制度僅進行了較為上位的規定,對于“不合理延遲”的判斷、補償期限的計算等具體實施性問題并未給出相關的解釋,這有待于在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中予以完善。
為了保障修改后《專利法》的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并發布了《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也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第五條規定:
?從該辦法中我們能夠得到有關請求專利期限補償的業務處理的初步指引:
?與此同時,與修改后的《專利法》相關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也在做出配套修改。
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公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
盡管《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最終修改版本還沒有確定,但該征求意見稿中針對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修改可供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參考。
在該征求意見稿中,《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三中規定:
給予專利授權期限補償的,按照實際延遲的天數予以補償。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國知局發出的通知;(二)申請延遲審查;(三)援引加入;(四)其它情形。
本細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情形不屬于不合理延遲。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我們可以獲知不予保護期限補償的情形的相關信息,也能初步了解補償時間的計算方式。
但是,如果僅僅基于以上這些規定,針對具體的案件,專利權人可能仍然無法判斷是否有機會獲得保護期限補償以及有可能獲得的具體補償時間。
?為了在審查實踐層面保障對修改后的《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已開展對《專利審查指南》的適應性修改工作。
在《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于專利授權期限補償的相關規定。
盡管《專利審查指南》的最終修改版本仍未確定,但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專利授權期限補償的制度解釋能夠為申請人和專利權人提供實踐上的指導和幫助。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專利授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代表人辦理。
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授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這解決了實踐中“由誰來辦理”期限補償請求的問題。
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
給予專利授權期限補償的,按照實際延遲的天數予以補償。
實際延遲的天數是指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扣除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
這實際上等同于給出了補償時間的計算公式:
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定了何為“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何為“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
針對“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給出了幾種例外情形,包括中止程序、保全措施、行政訴訟程序以及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后授予專利權的復審程序,這些都不屬于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
針對“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給出了未按期答復官方通知、申請延遲審查等五種具體情況的說明,并分情況規定了在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下延遲時間的具體計算方式。
該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還對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規定:
經審查后認為專利授權期限補償請求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給予請求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補正文件的機會。
對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經審查后認為專利授權期限補償請求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
基于這些規定,我們已經能夠基本獲知專利保護期限補償的條件、期限計算方式以及審批程序,對于近期獲得專利權的案件,可以依據這些規定來初步考量是否可提出專利保護期限的補償請求,并大體估算可能獲得的補償時間。
實際延遲天數的計算中,兩個重要的因素分別是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和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
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指發明專利的授權公告日減去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的日期。
申請人在實質審查過程中提出過四次延期請求,每次請求延期兩個月,且每次都是在兩個月延期期限的屆滿之時提交答復意見。
也就是說,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可計算為8個月。
這樣算下來,對于本案例而言,“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小于“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時間”,沒有產生“實際延遲天數”,相應地,也就不會得到專利保護期限的補償了。
這個案例需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下“申請日”的定義;二是“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時間”需要排除的情形(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復審程序)。
如果沒有考慮到這兩點,可能會誤認為本案可以獲得保護期限的補償,導致不必要的浪費。
盡管目前還沒有發布《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的修訂版本,但上述征求意見稿中已經給出了專利保護期限補償制度的大致框架,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可基于已經施行的修改后的《專利法》以及《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并結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征求意見稿)》和《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初步考量已獲權的發明專利是否有可能獲得專利保護期限的補償并估算有可能獲得的補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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