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和手續,外國人或企業可以在中國申請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2-28 15:05:04 瀏覽: 次
有專利申請人咨詢樂知網律師: 申請專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和手續
外國人或企業可以在中國申請專利嗎?依照哪些國際條約
根據《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清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即外國人或企業機構可以在中國申請專利。
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依托的是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主要依照《巴黎公約》t和《WTO協定》。
一、 關于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我國獲得專利保護的規定,其目的是落實《巴黎公約》的有關原則。
隨著國際貿易和科技交流的不斷發展,人們在作出一項發明創造之后,僅僅在本國獲得專利保護還不足以充分維護其利益,還有必要在其他國家也獲得專利保護。
1883年制定《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就是為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在其他成員國獲得工業產權保護掃清法律障礙,使之能夠以平等條件獲得有關權利。
《巴黎公約》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其第4條之二規定的專利權獨立原則;二是其第2條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巴黎公約》第4條之二(1)規定:
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各國申請的專利,與在其他國家(不論是否為本聯盟的成員國)就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上述規定被認為確立了專利權獨立原則,該原則針對的僅僅是專利權,而不涉及《巴黎公約》規定的其他工業產權。
所謂“就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同一發明而言,不同成員國有權獨立自主地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一項發明在一個成員國被授予專利權,不等于該發明在其他成員國也當然會被授予專利權;二是對被授予的專利權而言,不同成員國有權獨立自主地確定其專利權的效力,可以獨立自主地確定他人的實施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即使對以同樣方式進行的實施行為,在一個成員國被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不等于在其他成員國也應當認定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這一原則,一個成員國的國民(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其完成的發明創造意欲在其他成員國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在其他成員國分別提出專利申請,其在一個成員國獲得的專利權的效力范圍僅僅限于該成員國的國界,不能在另一個成員國境內產生法律效力。
《巴黎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 關于工業產權的保護,本聯盟任何國家的國民,在本聯盟所有其他國家應當享有該國有關法律現在授予或者今后可能授予其國民的一切利益,而且均不得損害本公約特別規定的權利。
因此,他們應當享有和國民同樣的保護,在他們的權利被侵犯時享有同樣的法律救濟,但以遵守對國民規定的條件和手續為限。
被稱為“國民待遇”原則或者“與國民相同”的原則,是《巴黎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
對專利而言,由于《巴黎公約》規定了專利權獨立原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性就顯得愈加突出。
我國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于1984年11月14日決定我國加入《巴黎公約》,自1985年3月19日起該公約對我國生效。
我國趕在1985年4 月1日施行《專利法》之前正式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方略的需要,其目的之一在于使該公約所有成員國的國民從我國施行《專利法》的第一天起就能夠在我國申請獲得專利保護。
本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閏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就應當“根據本法辦理”,也就是在獲得專利保護方面與我國國民亨受同樣的待遇,從而明白無誤地表明我國落實了《巴黎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二、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所說的“外國人”是指外國的自然人,聯系到本條隨后所說的“依照其所屬國” 這一說法,應當是指具有一定國籍的外國自然人,無國籍人不在其內。
至于某一個外國人是不是某一國家的國民,只有依據該國的法律才能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外國自然人提出的專利申請,對其國籍存在疑問時,可以要求該申請人提供其國籍證明。
對外國人而言,本條僅僅涉及“在中國無經常居所的外國人”。
所謂“有經常居所”,是指自然人有相對固定的居住處。
一個外國人如果住在我國的一個旅館中,即使是較長時間的逗留,也不能稱為其在中國有經常居所。
本條規定表明,在我國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即使不具有中國國籍而是具有外國國籍,也不受本條規定的約束,不僅可以在我國獲得專利保護,而且對《專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還可以享受與我國公民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條所說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是指外國的法人。
各國法律普遍沒有對法人授予“國籍”,因此本條隨后所說“依照其所屬國”,應當是指該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予以注冊的國家。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專利申請,對其“所屬國”存在疑問時,可以要求該申請人提供其注冊證明。
對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而言,本條僅僅涉及“在中國無營業所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所謂“有營業所”,是指法人有真實的和起工商作用的營業處。
一 個外同法人在我國僅僅有辦理有關事務的辦事處、聯絡處的,還不能說是在我國有營業所。
本條規定表明,在我國有營業所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不僅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在我國申請專利,而且對《專利法》的一些特殊要求還可以享受與我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同等的待遇,例如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可以委托但不是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應當注意的是,即使是外資獨資企業,如果是在我國注冊的企業,則該企業應當被認為是《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所稱的“中國單位”,而不是“外國企業”。
根據本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以及在中國沒有營業所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我國申請專利并亨受《巴黎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
(1) 其所屬國與我國同為有關國際條約的締約國,該國際條約規定一個締約國的國民在其他締約國享有獲得專利保護的權利; (2) 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了有關雙邊協議,該協議規定互相給予對方國民獲得專利保護的權利; (3) 所屬國和我國既沒有共同加入有關同際條約,又沒有簽訂有關雙邊協議,但對方在其專利法中規定依照互惠原則給予外國國民以獲得專利保護的權利。
更多關于 申請專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和手續 的內容,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