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要具備哪些條件和要求,專利中的實用性和充分公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2-28 17:52:12 瀏覽: 次
有專利申請人咨詢樂知網律師: 申請專利要具備哪些條件和要求
專利中的實用性和充分公開
專利申請不具備實用性或者沒有充分公開都是專利申請不被授權的法定條件。
二者解決的是不同的法律問題,但是,在審查實踐中,的確存在著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可能既屬于不具備實用性的情形,也屬于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做出充分公開的情形。
實用性 專利法第22條第4款以及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在其第五章中,對實用性的概念和內涵做了充分詮釋。
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說的“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滿足實用性要求的技術方案不能違背自然規律并且應當具有再現性。
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備實用性是由技術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與說明書公開的程度無關。
從立法本意而言,實用性強調的是發明內容在產業上的可實施性,一項發明只有具有產業上的可實施性,才能保證申請人和公眾獲得相對更加直接的利益,從而激勵申請人和公眾在此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技術創新。
發明不能是純理論的,必須是能夠在實踐中實施的發明。
如果這項發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種產品,那么,這種產品就必須是能夠制造的,如果這項發明是一種工藝方法,那么這種方法就必須在實踐中能夠實施。
充分公開 專利申請的充分公開則是在《專利法》第26條第3款中作出了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說明書的充分公開,實際上是對說明書撰寫的基本要求和實質要求。
所謂清楚,是指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要求包括主題明確和表述準確;所謂完整,是指說明書應當包含《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要求的各項內容,不能遺漏為理解和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術內容,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之后,不需要再付出任何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充分公開的立法本意是要求申請人公開其發明對社會、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幫助、理解和實現發明必不可少的全部內容,可以從行政機關獲得利益交換的公平契約。
專利法賦予了專利權人獨占的權利,形成一種具有壟斷性的權利,而國家保證專利權得到保護。
按照契約理論,專利是一種特殊契約,這項契約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對發明人來講,公開技術獲得壟斷權可以補償發明創造活動中所付出成本,還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專利權期限結束后,發明變成為社會的公共財富,公眾可以自由使用,進一步豐富知識,獲得一定程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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