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必須包括哪些內容和方法,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對比分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04 10:06:4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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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對比分析
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是兩種比較接近的專利形式,它們共同組成了專利制度的核心——發明專利。
兩者存在著某些相似和交叉,同時又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
這些問題交織在一起,很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本文從分析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的特征入手,探討和界定了相關的概念和規則,通過對比和分析,比較全面地分析了兩者之間的關系及相關問題。
關鍵詞:產品專利 方法專利 產品 方法 把發明專利區分為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這是《巴黎公約》中就有的內容, Trips協議又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可以說這一規定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許多國家目前共同采用的一種模式。
但是,產品專利與方法專利的出發點不同、作用方式不同,作用結果也不同,但是,兩者之間又存在著客觀上的銜接和交叉。
因此,厘清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就顯得很有必要。
下面就以我國現行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現行的《專利審查指南》為基礎,分析和探討這一問題。
一、產品專利的含義及特征
(一)產品專利的概念
1、產品專利的應有含義 從邏輯上說,“產品專利”應該是“關于產品的專利”,在這里,“產品”是中心詞。
事實上,法律法規中對產品專利的理解也正是這種思路。
這一點與“產品的質量”、“產品的重量”、“產品的形狀”比較相似,都是以“產品”為中心的,而且都是以“產品”自身具有的并且能夠體現出來的特征為基礎的。
從這一點上來說,專利法上的“產品專利”也應該首先體現出該“產品”的法律特征,即該產品本身應該是可專利的,具有可專利性。
該產品具有可專利性,在專利法上,特別是針對發明的含義來說就是體現該產品的形狀、結構、成分等因素的技術特征組成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的基本要求,具有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
2、產品的應有含義 按照漢語的習慣理解,“產品”應該主要是指工農業生產上獲得的物質,體現的是物質性的東西,而不應該包括抽象的、無形的事物。
當然,現在有些提供服務的行業也把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稱為“產品”,這是對傳統概念的拓展使用,本身也沒有錯誤。
而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特別是在專利法律制度中,對“產品” 的界定還是有明顯的范圍的,這種界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專利法中的“產品”與民商法中的“物”的概念是有區別的。
按照王澤鑒先生的概括,民商法中的物的含義是指“即物者,指除人之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而言。
而物權法中的物的范圍就小了一些,如王利明教授概括的:“作為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獨立物、有體物、特定物。
民商法選擇和確認某事物是否是“物”的出發點和基本思路是:①該事物能否被明確地與其它事物區別開,從而被界定;為了能夠滿足這一要求,一般要求該事物是有體物,原因是容易被辨認和確定。
②該事物能否被自己的所有權人所支配和掌握,以便確認和分配基于該事物誕生的權利的歸屬。
③該事物能否給所有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利益,以便確認基于該事物能否誕生權利。
如果能夠同時滿足上述三項要求,則就能被認定為屬于“物”的范疇。
而專利法律制度對“產品”的審查和確認則是采用的另外一個標準和思路:①這種事物必須是對社會有益的,不能是僅對個人有用或有益的;②這種事物必須是能夠進行大批量生產的,即這種事物本身具有可重復再現的特征。
這種大批量生產主要指工業性生產,也包括農業、礦業等其它生產方式。
這是專利法律制度對“產品”的基本要求,它是從產品的可生產性和社會效果出發的。
(2)在專利法律制度內部,對“產品”的界定又有區別 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要求“產品”必須是有形的物上。
在這一點上,發明專利沒有這種要求,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則都明確有這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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