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發明專利申請條件,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判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04 11:21:3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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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判斷
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不宜過度關注現有技術披露的發明技術特征數量,如藥味重合度,而應當根據中藥領域技術特點,特別是配伍組方、方劑變化、藥味功效替代等規律,綜合考慮發明技術方案和現有技術方案的適應癥及有關治則、治法、用藥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夠相似。
中藥發明創造性判斷中,關于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區別技術特征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技術方案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應當基于中醫藥傳統理論,結合中醫辨證施治的基本治療原則,從治則、治法、配伍、方劑、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中醫藥學是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為中華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貢獻,對世界文明進步產生了積極影響。
《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指出要加快推進中醫藥科研和創新,加強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
然而,如何在專利法框架下保護傳統中醫藥領域的創新成果,依然面臨諸多挑戰。
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面臨的挑戰及解決路徑 與西醫相比,中醫將人體看作是一個內在關聯的系統,以辨證施治原則為指導治療疾病,中藥的特點也主要體現在醫學理論和藥物的物理特性兩個方面。
然而,《專利審查指南》中的相關審查標準主要是針對西醫化學品和藥物制劑,中藥的上述特殊性在現有《專利審查指南》中并未得到充分體現。
要解決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面臨的挑戰,就必須基于中醫藥的特點,深入了解中藥的作用機理,包括中醫辨證論治理論、方劑配伍理論、組方原則以及中藥的用藥禁忌等。
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在該指導意見中,對中藥組合物發明的創造性審查基準予以進一步規范,并指出:“在中藥組合物創造性的審查中首先要準確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
作為中醫藥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中醫藥的基本知識,掌握中醫基礎、診斷、治療等各種基本理論,熟悉組方配伍的常見規律和變化原則,以及中醫藥現代研究的基本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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