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哪些內容,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最基本原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09 10:32:1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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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交的內容:
請求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說明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權利要求書:說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摘要及摘要附圖:概括說明該發明(300字以內)。
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最基本原則:修改不超范圍
在不同的階段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有各自不同的限定,但無論是在哪個階段,修改都應遵循《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基本的原則——修改不超范圍。
什么是“修改超范圍”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圍。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中其實說了兩件事情,一是可以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二是“修改不超范圍”。
申請人在申請日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多少都可能存在一些缺陷。
允許申請人進行修改,一方面使得申請人要求保護的范圍更加明確,另一方面,能夠清楚地向公眾傳遞專利的信息,方便公眾實施應用。
修改不能超過什么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來說,“修改不超范圍”是指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這里的說明書包括說明書及其附圖。
需要說明的是,說明書摘要本身并不是法律文件,因此,在進行修改時不能以摘要作為修改依據。
法條里面“記載的范圍”這個表達本身不夠嚴密。
“記載”是僅限于文字記載的內容,但是, “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并不限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還包括說明書附圖表示的內容、以及、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參照《專利法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
從時間維度來看,“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指在申請日提交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對于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來說,這里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指在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并非優先權文件中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因此,對于通過巴黎途徑(IP途徑)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如果提交的翻譯文本與優先權文本不一致,是沒有辦法基于優先權進行修改的。
因此,請務必確保翻譯文本與優先權文本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對于通過PCT途徑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其申請日是指國際階段提交到國際局的日期。
例如,下圖中紅色框、紅色劃線所示的就是申請日,也即提交到國際局的日期,而藍色框所示為進入國家階段日,即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
因此,對于通過PCT途徑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中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指在國際申請階段提交給國際局的文本,也即國際公布文本。
因此,對于通過PCT途徑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如果發現中文譯文有誤,可以基于國際公布文本對其進行更正,這個程序就叫“譯文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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